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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輪候公租房擬不受繳納社保時間限制、特殊群體輪候保障房仍有優先權、承租家庭人口發生變化可以調房……記者從市住建局了解到,《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輪候與租售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昨起面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辦法》是在原《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輪候與配售辦法》及《深圳市公共租賃住房輪候與配租暫行辦法》(以下統稱“原辦法”)的基礎上制訂的。人才輪候公租房條件進一步放寬,人才輪候公租房將不受繳納社保時間的限制。
人才輪候公租房條件擬放寬
深圳率先全國建立并實施的保障性住房輪候制度——《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輪候與配售辦法》及《深圳市公共租賃住房輪候與配租暫行辦法》分別于2012年11月26日和2013年11月29日發布實施。2014年11月底,深圳正式啟動安居型商品房輪候庫和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庫“兩庫合一”,輪候申請、網上辦理、材料提交等各方面將安居型商品房和公租房進行了統一,需要在制度建設上將《深圳市公共租賃住房輪候與配租暫行辦法》、《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輪候與配售辦法》予以合并。
對比發現,《辦法》關于公租房、安居型商品房的輪候申請條件的規定,與“原辦法”相比基本沒有變化,僅對人才輪候保障性住房的條件進行了適當調整。
特殊群體輪候仍有優先權
從市住建局了解到,《辦法》擬適當放寬特殊群體輪候保障性住房的申請條件,同時規定租售單位可以在配租、配售時組織特殊群體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房,需要安排優先選房的,租售單位應當在配租、配售通告中予以說明。
值得注意的是,“原辦法”基于誠信申報的原則,規定在冊輪候人應當及時辦理信息變更,但未明確如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的后果。《辦法》依據《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規定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信息變更的,其不利后果由在冊輪候人承擔,從而引導在冊輪候人自覺履行誠信申報按時變更信息的義務。
承租家庭人口如變化可以調房
需要關注的是,《辦法》規定,各區可以對本區戶籍居民輪候保障性住房的條件制定實施細則,從而進一步給予區政府及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更多的自主權。
承租公租房期間,承租家庭人口發生變化,導致其家庭人口數與所承租住房面積不對等,例如,家庭人口減少的,其對應的住房面積標準可能變小,家庭人口增加的,其對應的住房面積標準可能變大。對此,遵循公共資源公平善用和防止過度保障的原則,《辦法》對這種“小房調大房”和“大房調小房”的情況,設計了調換住房的途徑和方式。
“原辦法”規定,申請人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者中級及以上職稱的申請輪候公租房,參加本市社會保險累計繳費1年以上。
而《辦法》擬堅持人才優選的原則。根據《辦法》,根據申請人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中級及以上職稱或經市有關部門認定為人才的申請公租房,不受繳納社會保險時間的限制。對于新引進人才,可以通過“先補、后租、再買”的方式,獲得無縫銜接的住房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