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了人才,就需要引進,留住人才為我所用,如何請進人才?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推薦的擠走人才的不是競爭是高居不下的房價相關文章,希望能幫到大家,更多精彩內容可瀏覽(yjbys.com/hr)。
人往高處走,水往低處流。在當下中國,北京、上海、廣東等大城市或發達省份,無疑屬于高處,也因此吸引了各種人才。但隨著房價的不斷上漲,這些“高處”的高度開始打了折扣,對人才的吸引力減少了,不僅引進人才困難,甚至留住人才也難。
人才多與少關系到前述“高處”能否繼續“一覽眾山小”,因此,各地在人才住房方面都采取了相應措施,以減少高房價帶來的負吸引力。比如廣東省住建廳就已草擬了《關于解決我省高層次人才住房問題的政策意見》,明確了解決高層次人才住房問題應堅持以貨幣補貼為主、實物配置為輔等原則,對高層次人才給予住房方面的一系列優惠。
這些做法的初衷都是好的,措施也有可行的,而且有些地方的實施效果已初步顯現。但問題仍然存在,在我看來主要有二。一是高層次人才的判斷標準,這涉及到操作細則以及住房相關資源的分配問題;二是高層次人才的空間配置,這涉及到區域平衡發展問題。
首先看高層次人才標準。根據《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的定義,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專業知識或專門技能,進行創造性勞動并對社會作出貢獻的人,是人力資源中能力和素質較高的勞動者。什么是高層次人才?文件中沒有明文規定,因此,有些地方自己列出了高層次人才的清單,比如廣東省根據《關于加快吸引培養高層次人才的意見》,確定了12大類高層次人才,其中既有界定清晰的高層次人才,比如院士入選者、長江學者、杰出青年等,也有界定不怎么清晰的高層次人才,比如現代生產性服務業和先進制造業高層次人才、高級企業經營管理人才、哲學社會科學領域領軍人才等。
對于標準清晰的高層次人才,雖有“引進后能否真正發揮作用”的問題,但畢竟有標準,好操作。而對于標準不怎么清晰的高層次人才,如何遴選確定,則是個問題。深圳市在高層次人才認定標準中,曾將增加“用人單位綜合評價”在人才認定中的重要作用,設為人才認定前置標準。這確實必要,但也為暗箱操作和權力尋租留下了空間。因此,如何規范高層次人才的認定標準和遴選程序,好鋼用在刀刃上,使住房優惠政策惠及真正的高層次人才,是必須認真對待的問題。否則,既失公平,也無效率。
再來看高層次人才的空間配置。我國區域間社會經濟發展差異明顯,大城市和東部沿海省份由于經濟發展水平較高,吸引了較多的各類人才,比如從1997年到2009年,大專及以上受教育程度從業人員在東部地區的比例從47.4%上升到了54.7%.由于人力資本的集聚效應,東部地區與中西部地區的經濟發展差距進一步拉大。平衡區域間的經濟發展是我國新時期的一項戰略任務,這當然要求國家采取多方面的措施,其中人力資本特別是高層次人才在區域間的適當配置是重要前提。
過去30多年,由于沿海地區改革發展較快,出現了“孔雀東南飛”的現象,西部地區很多高層次人才流向了東部地區,F在,以前的“高處”由于房價高而出現了高端人才引進難,甚至留不住等現象,這對其他地區來講,也許是個福音,因為原本沒有競爭優勢的地方,由于房價比較低而成了高端人才的流向處。如果這種流向真能成規模且持續下去,從而使人才在空間上得到更均衡的配置,這對平衡地區發展應該說是有好處的。但這顯然并不符合原“高處”的利益,因此,他們會采取種種措施,包括住房方面的各種優惠,來進一步鞏固和提升本地區的吸引力。這會加大區域間的經濟發展差異,對處于低洼的地區來說,又可能是個不好的消息。地區之間的人才博弈,在未來仍將持續下去。
前述兩個問題,分屬地區內和地區間問題,而且性質不同。前者是關于如何使對高層次人才的住房優惠政策得到更加有效和公平的實施,以鞏固“高處”的地位;后者是關于高層次人才流動是否會因為房價因素而發生變化,從而促進區域間經濟的平衡發展。但從國家層面上講,這兩個問題又有很強的關聯性,那就是如何使房價問題不過分影響高層次人才的涌現和配置。
高層次人才雖有標準,但已經獲得各種“牌牌”的人才畢竟是少數,我國要建設成為創新型國家,需要更多的是暫時沒有“牌牌”的人才。而一個人能否成為人才,是很難事先設定的,人才特別是高層次人才的涌現,需要適宜的土壤和空氣。其中,不要為住房而過分操心是非常重要的一點。高房價無論對“高處”地區還是“低洼”地區的高層次隊伍建設都沒有好處,因此,為了使人才泉水般涌現,國家確實需要對房價的過度上漲采取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