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及時解決勞動爭議案件執法中的疑難問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與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仲裁處于近期聯合召開了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北京市從事勞動爭議審判工作的專家參加了研討,與會人員就勞動爭議案件審理中亟待解決的程序和實體方面的問題進行了認真充分的討論,對部分問題的解決取得了一致意見。
為此英才網聯旗下建筑英才網(https://www.buildhr.com/)特別舉辦了“解讀《關于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主題沙龍,邀請了北京市天沐律師事務所張濤律師為建筑企業HR們解讀勞動爭議案件,規范企業管理。
爭議案件一:解決戶口后,員工違約的賠償問題
案例解讀:碩士生小亮2008年畢業于中國地質大學。當年7月,他與北京某建筑公司簽訂合同,期限是5年,見習期1年,單位解決北京戶口。去年7月初,小亮以崗位不適合為由,向單位遞交辭呈,要求單位辦理檔案轉移手續。因單位不同意,小亮將該公司起訴,請求法院確認其勞動關系終止,單位將其檔案轉移至人才服務中心。
審議結果:庭審中,建筑公司人指責小亮為了“套”北京戶口才來應聘。代理人稱,應聘時,小亮承諾能吃苦,可才工作1年他就找借口要走,造成公司進京指標資源浪費。法院審理后認定,提出辭職是勞動者的權利,小亮要求終止勞動關系,法院予以支持,單位應該為小亮等辦理檔案轉移的相關手續。
張律師指出,現在很多用人單位解決員工的戶口問題后,就提出5年以上的工作年限和巨額的違約賠償,致使很多員工想離職因擔心巨額賠償金最終不敢離職。在《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中明確地規定兩點,其一,用人單位以雙方約定為依據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不應予以支持。其二,如果有賠償金,必須是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某方面資金損失,才需賠償。
爭議案件二:關于工傷賠償問題
案例解讀:2007年9月13日,韓某被北京朝陽區某公司招為前臺接待,雙方簽訂一年期勞動合同,試用期兩個月。韓某2007年9月20日下班離開公司后發生車禍。2008年1月,韓某向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韓某為工傷,2008年5月,韓某勞動能力鑒定傷殘等級為九級。物業公司認為其發生交通事故的地點在昌平,而其入職登記表上填寫的家庭住址和通訊地址為房山,韓某并不屬于“上下班途中視為工傷的情形”,因此公司未依法提起行政復議程序。
發生交通事故后,韓某未再到物業公司上班,物業公司也未通知韓某上班,勞動合同2008年9月12日到期。2009年3月,韓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要求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醫療和就業補助金以及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前的工資。
審議結果:2008年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韓某為工傷,只是物業公司當時未依法提起行政復議程序,仲裁支持了韓某請求,賠償費用共計4.9萬元。
張律師說,上下班途中改變路線發生事故,在勞動爭議案件中,勞動仲裁和法院是支持工傷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