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員工關系面臨的“難題”
第一,人力資源結構的危機,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規定和違約金的新規定,使得好員工留不住,年輕的、優秀的、有選擇權、有主動權的員工,可以比較自由地流動,甚至于絕對自由地流動,留下來的是老、弱、病、殘、孕,除非改進現在的管理模式。所以企業的應對是必然出現的,關鍵在于用什么方式來應對。
第二,用工形式靈活的喪失,我一直認為這是《勞動合同法》立法上的一個弱點,我們沒有對特殊靈活的行業給予真正靈活的用工機制。比如餐飲服務業,在《勞動合同法》環境下,管理成本確實會大幅上升,必然導致物價上漲。
第三,用工進退的僵化,《勞動合同法》第17條對于合同訂立的規定有九個必備條款,工作地點等不能隨意變更的,相對以前過度開放,企業現在就不知道怎么辦了,尤其在解除、變更合同上又做了一些規定,強化了程序上的規定。
迎接用工管理挑戰的思路選擇
因此,現在很多學者認為《勞動合同法》會讓中國很多企業破產,會造成經濟倒退,類似的誤解《勞動合同法》的謠言四起,造成企業一片恐慌。
事實上,《勞動合同法》給企業以很大的權利,立法者可能想保護勞工,最后表現出來的是保護了企業。我不同意《勞動合同法》是保護勞動者的,我認為《勞動合同法》的最大功效是讓企業用工規范、持久、長期發展,前提是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