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醫療制度改革,降低公司行政費用,提供合理的醫療福利條件,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管理原則和范圍
第二條 公司按照國家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精神,按屬地化、社會化原則,參加當地基本醫療保險統籌。
第三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公司和員工共同繳納。其中,公司繳費率控制在員工工資總額的6%左右,員工繳費控制在本人工資收入的2%。視情況,按規定相應調整費率。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
第三章 病 假
第五條 員工享有有薪病假。請假程序及請假標準見員工請假辦法。
第六條 員工請病假須出具公司認可醫院的醫療證明。
第四章 帳戶分立及支付
第七條 公司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的一部分(約30%)計入當地統籌基金,其余以職工本人工資為基數按年齡段確定不同比例計入職工個人帳戶。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則全部計入個人帳戶。
第八條 規定當地確定的統籌基金支付范圍、起付標準(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左右)和最高支付限額(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
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下的醫療費由個人帳戶支付,不足部分由個人自付。
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主要從統籌基金中支付,職工個人也應承擔一定比例。
第九條 超過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不由統籌基金支付,公司可參加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或商業醫療保險解決。補充醫療保險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福利費不足列支的部分經財政部門核準后列入成本。
第五章 醫療費報銷范圍
第十條 公司應按照當地社會醫療保險部門公布的就醫和購藥清單確定可報銷或不可報銷范圍。公司定期向員工公布。
第十一條 一般而言,公司暫確定以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