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時候處理離職爭議,更多的是思路問題。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推薦的離職爭議的致勝技巧,希望能幫到大家,更多精彩內容可瀏覽(yjbys.com/hr)。
在分享這個經歷前,先插播同一則案例的兩種抗辯思路及不同的裁決結果,以便讓大家更能理解本人在處理本經歷時思考問題的思路(案例的裁決結果僅適用于廣東地區,其他地區的司法實踐應如何處理,請參照當地的司法口徑):
案例:
員工M申請勞動仲裁,訴稱于2009年12月入職公司,職位是保安,公司于2013年11月22日解除勞動合同(公司口頭辭退),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思路一:
公司答辯:M從2013年11月22日起不辭而別,目前連續曠工早已超過15日,屬于自動離職。
庭審調查:
?:申請人離職時間、原因?
申:2013.11.22離職,原因:被口頭辭退申。
被:2013.11.22離職,原因:自動離職,詳見答辯意見。
?各方是否有證據證明各自主張的離職原因?
申:沒有。
被:有,電子考勤記錄。
?申請人是否確認被申請人提交的電子考勤記錄?
申:不確認。
裁決結果:
關于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于2013年11月22日口頭辭退申請人,屬于違法解除,被申請人應支付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申請人對其主張未提供證據。被申請人辯稱,申請人于2013年11月22日起自動離職。被申請人提交了電子考勤記錄,申請人對該證據不予確認。
本委認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均確認申請人的離職時間為2013年11月22日,本委對此予以確認。鑒于被申請人提交的電子考勤記錄是紙質文件,客觀上存在著可以修改的可能性,因申請人不認可該證據,本委對該證據不予采信。被申請人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申請人自動離職,應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對被申請人有關申請人自動離職的主張,本委不予采信。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均無法證明申請人的離職原因,可視為被申請人提出且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被申請人應向申請人支付經濟補償金。
附:法律依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2012年7月)29.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均無法證明勞動者的離職原因,可視為用人單位提出且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思路二:
公司答辯:M的訴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公司從未通過任何方式解除與M的勞動關系,雙方也沒有履行任何解除勞動關系的手續,雙方的勞動關系依然存在,公司當庭要求M繼續回公司上班,并需要M對2012.11.22自動離崗的事實向公司作出說明。
庭審調查:
?:申請人離職時間、原因?
申:2013.11.22離職,原因:被口頭辭退申。
被:申仍沒有離職,詳見答辯意見。
?:申有無證據證明雙方解除勞動關系的事實?
申:因系口頭辭退,沒有證據證明。
裁決結果:
關于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于2013年11月22日口頭辭退申請人,屬于違法解除,被申請人應支付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被申請人辯稱,其從未解除與申請人的勞動關系,雙方的勞動關系依然存在。
本委認為,申請人主張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首先應證明雙方的勞動關系已經解除的事實,只有在這一點事實已經查明的情況下,本委才能進一步查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并判斷該解除情形是合法還是違法的。本案中,申請人并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雙方的勞動關系已經解除了,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對申請人的該項仲裁請求,因無事實依據,本委不予支持。
---------------------快樂的分割線------------------------
今年3月底,某顧問單位的HR給我打電話,電話里很著急地咨詢了一件事情:
HR:冼律師,公司某設計部門的員工C因工作上有懈怠不認真等表現,現公司想辭退C,不知道這種情況公司是否需要支付補償,公司不希望支付任何補償。
冼:公司是否有證據證明該員工有怠工或不服從上級管理的事實呢?
HR:目前沒有這樣的證據。
冼:那公司辭退該員工會有可能被認定為違法解除,需要支付賠償金。我建議公司先別辭退,搜集到員工足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據后,再行處理。
HR:可是C的部門老大已經口頭通知C辦理離職手續了。
冼:那公司有無給該員工出具辭退通知書或離職證明。
HR:這個倒還沒有。
冼:那沒關系,如果員工去申請勞動仲裁,主張賠償金的,公司應該還不會敗訴。
HR:為什么呢?
冼:如果公司已經出具辭退通知書了,那么公司應該對辭退的原因進行舉證,現在我們肯定是不能舉證員工有嚴重違紀的事實,所以會被認定為公司辭退屬于違法解除,公司需要支付賠償金(2N)。
如果公司已經出具了離職證明,如離職證明上記載了離職類型是公司辭退的,則該離職證明等同于辭退通知書,同上,公司還是要支付2N.
如離職證明上僅記載了員工是何時離職的,未記載離職類型和離職原因的,這種情況下,對于公司來說,最好的應對措施是說員工自己辭職的,員工肯定說是公司辭退的,鑒于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但雙方都沒有***明各自主張的離職原因,目前的廣東司法實踐是認定為由公司提出的,視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公司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N)。
但是,如果公司什么都沒有出具的,則公司可以否認員工已離職的事實,這種情況下,因未出具任何書面文件,員工無法證明已經離職的事實,所以,勞動仲裁不會支持員工的請求,公司無須支付任何經濟補償。
HR:可是現在員工手上持有離職審批交接單?
冼:是原件嗎?(意思是如是復印件問題不太大,因勞動仲裁或訴訟過程中,復印件需要與原件核對一致,否則,一方否認的,該復印件不作為證據采納。
HR:是原件
冼:離職審批交接單上有什么內容呢?
HR:離職審批交接單上填寫了離職類型是公司辭退,上面還有一些工作、財務、行政、IT交接的情況,有部門老大的簽字、財務部負責人的簽字、行政部負責人的簽字、IT部負責人的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