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今社會,手機已成為人們信息溝通的主要通信工具之一。手機短信當證據是否有法律依據,法庭能否采信?答案是肯定的。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推薦的離職短信能否作為證據使用相關文章,希望能幫到大家,更多精彩內容可瀏覽(yjbys.com/hr)。
員工給公司人事經理的離職短信能作為證據使用嗎?案件當事人以手機短信作為證據呈交法院能被支持嗎?很多人對此都存在不同理解。筆者以案例分析為基礎,同時結合我國審判實踐及現有規定,對離職短信解除勞動關系的認定與對法律行為性質的認定問題給予明確的探討和分析,提出了個人觀點。
案情簡介
王某于2009年3月入職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擔任公司綜合部軟件開發管理工作,公司與王某依法簽訂了四年的勞動合同。2011年10月14日,王某由于近期工作壓力大,同時家中有事,于是王某以短信形式向公司人事經理提出離職。短信內容為:“某經理,您好!這段時間,身心疲憊,無論怎樣努力,總是不盡人意。為不影響后續的工作,在此向您提出離職。離職交接期間的工作,我會照常進行,請您及時儲備合格的人選。感謝公司領導及您的培養。”公司出差外地的人事經理接到短信后立即向公司領導作了匯報。公司會議決定同意王某的辭呈,同時要求人事經理及時發布招聘信息,加強候選人的甄選。同日,人事經理回復王某短信,告知公司同意其離職。巧逢周末雙休,王某經仔細思量后反悔。于是,王某10月17日(周一)又到公司上班,以其未提交書面辭職信,離職短信不具備法律效力為由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否則要求公司給予經濟補償。公司以其離職短信證明王某已主動提出離職為由拒絕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據此雙方發生爭執。2011年11月20日,王某一紙訴狀,將公司起訴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公司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庭審中公司出示了王某手機離職短信的證據,證明王某主動提出離職,公司不存在支付經濟賠償。但王某以自己未提出書面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為由,主張離職短信無效。勞動爭議仲裁委未支持王某的申訴請求。王某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
裁判過程及結果
一審人民法院認為:手機短信是數據電文的一種,它符合證據屬性,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根據我國《電子簽名法》的規定,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識別簽名人身份并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數據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信息。手機電話短信即符合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本案手機短信確屬王某手機發出,公司人事經理電話收件箱中的信息是只讀文件,具有不可修改特點。從手機短信的基本內容來看,打開手機收件箱,其信息均帶有發信人的手機號碼、發信時間和具體內容(文字、符號、圖像)等具體資料,而且網絡操作系統中也有相應記錄。同時,本案手機短信能夠有效表現所載內容并能夠識別數據電文的發件人、收件人以及發送、接收的時間。法院通過對公司提供的手機短信生成、儲存、傳遞數據電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內容的真實性及完整性,最終采信了王某手機短信內容作為證據。
二審中級人民法院經調查審理,采納了一審人民法院觀點,做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評析
在當今社會,手機已成為人們信息溝通的主要通信工具之一。手機短信當證據是否有法律依據,法庭能否采信?答案是肯定的。手機短信如果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的有關規定,手機短信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原件形式要求的可以作為訴訟證據使用。
2005年4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以上簡稱《電子簽名法》)承認了數據電文中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峨娮雍灻ā返2條第2款規定,“數據電文是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信息。”第7條規定:“數據電文不得僅因為其是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而被拒絕作為證據使用。”《電子簽名法》第5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數據電文,視為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供隨時調取查用;
(二)能夠可靠地保證自最終形成時起,內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數據電文上增加背書以及數據交換、儲存和顯示過程中發生的形式變化不影響數據電文的完整性。”因此,《電子簽名法》為手機短信作為證據使用提供了相關的法律依據,在司法實踐中,被越來越廣泛地利用。
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對各種證據形式均沒有做出確切的界定,導致理論界和實務界在對證據形式的認識上界限模糊,認識不一。電子證據不同于一般的傳統證據,同七種傳統的證據形式相比,電子證據并非是創造的一種全新證明機制,我們應研究短信作為證據效力的法律理論和實踐問題,大膽突破現有證據的表現形式,承認電子證據為獨立的證據種類,從而消除電子證據處在書證和視聽資料之間的尷尬地位。
筆者認為,手機短信是一種視聽資料,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1.從手機短信的合法性來講,手機通過辦理合法的入網手續或卡后,合法使用手機,手機收到的短信能作為合法的證據使用。
2.從手機短信具有的關聯性來看,兩個號碼收發指定,具有對應性。每個手機號碼只能在一個手機上收發短信,有發信人的手機號,有時間,有內容,有的還有姓名,通過短信內容查到手機號碼,具有涉案關聯性。
3.從手機短信內容封閉且不可修改性來講,一般的手機功能是不能修改短信內容的,手機收件箱中的信息是只讀文件,只有在轉發的情況下才能刪改,轉發后只要不刪除,仍然恢復到接收時狀態。而且從手機短信的基本內容來看,打開手機收件箱,其信息均帶有發信人的手機號碼、發信時間和具體內容(文字、符號、圖像)等具體資料,相關操作系統中有相應記錄。故手機短信具有認定事實的合法性、真實性、客觀性、不易修改的特點,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當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相關規定,數據電文如果直接作為認定事實的證據,還應有其他書面證據相佐證。結合本案,本案從其所述的情況來看,公司人事經理有王某手機離職短信的證據,同時公司還提供了相關間接證據,王某親筆填寫的入職信息登記表、《勞動合同書》聯系方式等信息,該組證據中內容體現的王某聯系方式確是手機號碼,證明發送離職短信的手機確為王某所屬,當時體現了王某離職意愿,另外公司提供了人事經理出差證明及出差期間回復王某的短信,其短信內容上及時間上均有連貫性、關聯性,手機電話短信內容中載明的辭呈及人事經理同意離職事實、時間與公司人事經理出差時間回復短信內容上均相符,多份證據具有關聯性。故法院根據本案舉證情況認定了離職短信具有合法效力,支持了公司觀點。
溫馨提示
手機短信作為證據可以被采信,但是效力的確定非常困難,也不能單獨作為定案證據。電子證據在證據保全、采集、審查和演示上需要有獨特的方法以及專業人員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