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員工,組織性問題需要企業及時做出調整與指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推薦的員工離職后企業拒開終止勞動證明相關文章,希望能幫到大家,更多精彩內容可瀏覽(yjbys.com/hr)。
小廖到福州務工,與某公司簽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工作數月后,雙方發生勞動糾紛。小廖離開公司后,要求公司出具終止勞動關系證明,遭到某公司拒絕,此事一拖就是一年多。最終雙方鬧上法庭。日前,倉山法院經審理 ,判定某公司應為小廖出具終止勞動合同證明。
小廖2007年進入某公司工作,同年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自2007年10月1日起至2008年9月30日止。2008年2月,雙方產生勞動糾紛。某公司以小廖連續3天擅自離崗為由,處理小廖,并拒絕為他出具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小廖多次交涉無果。
由于單位出具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是勞動者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的憑證,某公司拒絕出具證明,小廖手中沒有憑證,重新找工作和生活都受到影響。
小廖隨后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提出仲裁,仲裁后,小廖又將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對方出具終止勞動合同證明。
倉山法院審理時,某公司辯稱,小廖作為員工,擅自離崗,其行為違反了國家的勞動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也違反了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小廖的行為在事實上已經與某公司解除了勞動關系,同時終止了勞動合同。此前,法院已就小廖離崗后的工資及賠償金等問題作出終審判決。雙方之間再無關系。因此,公司無需為員工出具證明。
法院經審理,確認小廖2008年2月離開某公司。法院認為,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小廖與某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書》對合同期限作出了約定。合同到期后,小廖沒有與公司續簽勞動合同,亦未提供勞動,故雙方勞動合同關系已于2008年9月30日終止。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小廖的訴請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但小廖提前離開公司,因此,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應終于2008年2月27日。法院遂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