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假“是非多”
人們常常認為,事假等同于不給錢假期。對此趙律師解釋,對于事假不能一概而論,要看具體地方政策規定。例如在北京,相關制度明確規定企業可以對員工的事假不支付工資。若當地制度沒有明確規定,則需要另當別論。所以,在其他地方有關聯企業的,HR在計算員工事假工資時一定要對當地政策了解清楚,以免在發生糾紛時處于不利地位。
若員工請事假達一整月的情況下,企業是否應繼續為員工繳納該月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趙律師講到,曾有企業在此種狀況下要求員工來承擔本應由企業繳納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部分。雖然在事假期間員工沒有提供勞動,但是這段時間是計算在工齡中的,并且個人與企業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所以企業理所應當正常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即讓個人承擔本應由單位繳納部分的做法是錯誤的,此舉很容易引發糾紛。
關于事假期間中止勞動關系,各個地方都有不同的規定。在北京雖然沒有法規性質的規定,但是2009年法院仲裁和勞動局商議中表示,對于員工不辭而別的,可視為雙方勞動關系中止,員工若返回單位索要社保等待遇的,企業可以不予繳納及支付。
同時,個別員工在事假期間生病,便又向公司提出病假申請,希望在工資上得到相應彌補的,在此種情況下,當事假生成,就已經約定員工在此段時間內不到公司上班,那么企業有權不予批準。趙律師說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