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摩托羅拉裁員風波把辭退糾紛推至峰頂后,辭退糾紛在媒體上不間斷“回放”。企業紛紛因“企業被控非法辭退員工”、“企業賠償金額不符合法律規定”等原因被往日員工告上法庭。雙方亮劍,互戳互砍,從此結怨。
北京市聯拓律師事務所主任、北京勞動法律網創始人劉昊斌律師結合現實案例根據員工心理、情感因素、法律規定為在場HR講解如何從設計好協商方案的層面處理好離職事件。
如何迅速并和平解決離職事件,劉律師認為應注重辭退員面談前的準備工作。HR最好提前設計好協商方案,以抓住面談中的最佳機會,做好協商工作,避免法律糾紛。劉律師建議HR在設計協商方案時,要做好以下幾點工作。
分析好員工的特點
1、員工的年齡
根據劉律師的經驗,28歲以下的員工較為重視合法的做法,法制意識比較強,關注是否受到尊重,比較情緒化,所以對這一類的員工,要強調公司做法的合法性,注重對員工情緒的撫慰。
28歲到45歲之間的員工,由于往往已經換過了幾次工作,所以與公司之間斗爭的經驗比較豐富,對實際的利益比較看重。但同時這些人往往也比較理性,能夠客觀分析出利弊得失。所以對這些員工,一方面要給到合法的補償,另一方面也要努力創造一些有壓力的協商環境。
45歲以上的員工,由于年齡較大,找工作難度上升,工作技能的競爭力也在下降,所以更注重穩定,不愿意輕易放棄眼前的工作,不愿意接受解除的后果。而且這些員工,如果在公司工作時間較長,往往有居功心態,會增加協商解除的難度。但是這些員工也往往維權能力不足,更注重感情溝通。所以HR在與這些員工協商時,要注重以情動人,強調公司的難處。
2、員工的戶籍
根據劉律師經驗,北京戶籍的員工,較為難協商,在家邊上,而且經濟壓力也不大,所以在協商的過程中,錢就略為看得淡一些,是非看得重一些。這樣會增加協商的難度。
外地戶籍的員工,一般情形下,較為好協商。最好協商的是上海人,只要給到合法的補償,上海人一般都可以接受解除的后果。但是他們對補償的明細看得很重,要求公司在這一塊要完全合法。
3、員工的性別
一般情形下,男性較為好協商一些,女性較為難協商一些。處在三期內的女職工,更為難以協商。
4、員工的家庭情況
沒有買房的,好協商,買房無房貸的,好協商;買房有房貸壓力的,不好協商。
沒有孩子的,相對好協商一些,但是員工情緒化色彩較多一些。有了孩子的,相對難協商一些,但是這類員工更為理性一些。
5、員工自身的特點
好說話,難說話,固執,情緒化,愛哭,矯情等等不一而足。與業務部門作好溝通,員工的這些特點,都是很容易了解到的。
分析好員工的特點,HR才能針對這個具體的員工,在合法的基礎上,設計好具體的有針對性的協商方案。
做好三套方案
一般情形下,劉律師建議在協商之前,要做出來三套方案。
第一套方案是一個完全合法的方案,一般只包括經濟補償金,不包括代通知金。因為單位在與員工協商時,畢竟要首先給出一個補償方案,這個補償方案的主要目的,往往不是以此方案與員工達成一致性的意見,而是以此方案來觀察員工對解除及補償的態度和反應,作一個試探性地動作,來定一下以下的協商策略。
當然實踐中也有意外之喜,也有一部分員工,沒有耐心與公司糾纏,很爽快地接受了這種方案。這個實在是意外的收獲。意外總會給人帶來驚喜,但是驚喜之余,對于HR來說,也要關注到,這種意外多了,容易給老板一個信號,即此類事件正常的處理結果就是這樣。如果老板的心目中形成了這樣一種判斷,對于以后HR的工作來說,就容易帶來難度。本來是一個最好的結果,反而成為了日常工作的標準,可想而知,以后HR的工作將多么難做。如果以后出現在此基礎上需要向員工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形,老板可能就會質疑:為什么之前沒有支付呢?
所以一旦實現了這個結果,一方面HR肯定比較欣喜,也會有驚喜感,另一方面,HR也要有危機感,一定要向老板說明這個結果是屬于一個最好的結果,而正常的結果則是N+1的經濟補償金(含代通知金),以免老板將這次結果界定為工作標準。
第二套方案是N+1的補償。這是一個過渡性的方案,讓步性的方案,同時也是一個最有可能達成一致性意見的方案,是HR可以堅持的一個方案。
在員工不接受第一個方案的基礎上,一般情形下,員工都會提出自己的方案。所以這個方案不需要太直接地給到員工,而是應該在分析員工方案的基礎上,判斷一下員工方案的可行性之后,再在適當地時候,以適當的方式向員工提出來。
對員工的方案進行分析,要將員工方案中的一些不合理的成份剔除出去,并且向員工說明剔除的理由,以消除員工過高的期望,促進協商的可達成性。
解除勞動合同是一個復雜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很多時候,不僅僅涉及到經濟補償金或者代通知金,員工往往還會提出很多其他的訴求,比如年假折現、加班費、年終獎金、十三薪等等,不一而足。第二個方案既然定位為一種讓步性的方案,對于員工此時所提出的請求,其中合理的部分,HR都要考慮到,也要有接受的心理基礎,甚至在一些地方,為了促成協商,也要主動幫員工爭取一些合理利益。
第三套方案是N+X的補償。這是一個妥協性的方案。
沙龍現場劉律師根據以上介紹的辭退協商技巧舉例說明。某公司有一財務人員,在公司工作了17年,公司由于財務系統調整,取消了當地的財務職位,當地也沒有特別合適的崗位可以安排。
在這種情況下,公司愿意給此員工18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此員工不同意。理由是與公司簽訂的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在公司工作多年,目前已經年邁多病,離職之后,再找工作將十分困難。公司考慮如果與此員工發生仲裁訴訟,勢必傷害多數在職員工的心,所以為了順利解決此事,以向員工支付N+6的經濟補償金的方式結束了此事。
劉律師建議,對于一些特殊性情形,在協商解除時,要有一個備選的妥協性方案,這個方案,相比于N+1的方案來說,成本較高,但是綜合勞動爭議的全程來看,協商解除的方案,比鬧到仲裁訴訟成本要低一些,并且節省時間成本和律師費成本。
但是HR并不能把妥協方案列為常態。如果每一個離職的員工,都向公司爭取高于法定補償的錢數,將會增加公司用工成本的同時,也會讓老板認為HR無用。所以在數量上要控制此類結果,只在特殊的情形下,在說服老板的前提下執行這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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