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提問:企業雇傭了很多庫房工作人員,這些人流動性強,工資低。其中大部分主動提出不愿意繳納社會保險,這讓這位HR犯了難,不繳納吧,違了法,依法繳納吧,員工又不同意,怎么辦?目前招聘約束條件多,企業又找不到人。在不繳納社會保險的前提下,企業能否與這些人簽訂勞動協議?
靈活用工對象大多是不穩定群體,因此,在與這些員工執行相關手續時會經常出現困難,往往企業在依法履行義務時,阻力卻是直接的受益人。即便在此情況下,企業仍應當履行責任,為員工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否則若員工起訴企業,企業也會處于被動地位。另外,張律師強調,簽訂勞動協議書的前提是雙方一定要符合協議簽署條件,所以不繳納社會保險的做法是不被支持的。
HR提問:公司一名員工就職兩個月,在此期間,該員工拒絕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兩個月后該名員工主動提出離職,企業怕有紕漏,與該員工追簽勞動合同遭拒。不知企業不簽訂勞動合同會承擔什么風險?
勞動法規定至用工之日起,企業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若違反相關條例,該名員工追究起來,企業要做出賠償。如果員工拒絕簽訂勞動合同,企業不應予以錄用,所以企業應當下不為例。
HR提問:公司有一位三期女員工,在懷孕第二個月向企業申請停薪留職,并要求企業按期為其交付保險。該HR表示查不到相關法律文書,不知這樣辦理會不會給企業帶來麻煩。
停薪留職”的說法早在1998年被相關法律文書提出廢棄,所以這種方式已經歸為歷史,如果企業這樣操縱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建議企業可以在不違反法律的基礎上和員工協商一致,找到解決辦法即可,并擬立文書簽字作為憑證。
另外,關于三期女員工的處理,張律師在此提醒各位HR們要謹慎行事,以員工為友,避免在糾紛面前處于弱勢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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