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完善的加班制度
現場有一家招聘企業的HR向賈律師講出了自己單位最近遇到的一件勞務糾紛:
公司招聘了一位業務經理,后因工作上犯了錯誤,單位想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但是這位經理提出在職期間曾經加班,要求公司支付給自己一筆加班費。單位認為公司制定有規章,加班須由職工申請,再經領導簽字同意方成立加班。而單位領導未曾為這位經理的加班簽過字,所以加班不成立不需支付加班費。
賈律師針對此案,進行了詳細講解。他強調企業一定要建立完善的加班制度。
加班可以分為員工主動加班和單位要求加班。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兩種情形建立相應的通知加班和申請加班制度。由單位通知員工加班的,控制的關鍵點在于加班安排者。相應的制度主要在于規制加班安排者的權限、加班安排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加班安排的有效性等。
由員工申請加班的,應由員工對加班的必要性做出說明,經單位批準后,員工的加班方被認可。同時,單位的制度應表明,不提倡員工自行加班,未經通知或批準,員工自行到單位工作的,不認定為加班。無論是安排加班還是申請加班,用人單位都應該每月進行加班統計,并由勞動者簽字確認,聲明加班時間以該加班統計為準。如果該月勞動者沒有加班,也要簽字確認,聲明沒有加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