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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公證的強制執行效力
論文摘要公證的強制執行效力有利于及時保護債權人的正當權益,有利于整頓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持續、穩定地。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可以作為執行根據的。作為債權人已經通過公證程序取得了執行根據。因此,就不能另行尋求訴訟程序再次取得執行根據。公證機關對于遺囑、委托、收養等公證書以及沒有經過公證證實的債權文書就不能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公證機關作出的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的強制執行公證書是一種特殊的公證文書,它只限于《公證條例》第4條第10款規定的范圍。債權文書應符正當定條件和債務沒超過履行期限。保證人必須是獨立的民事主體,而且應當具有代位清償能力,當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不能償還全部債務時,可以執行一般保證中的保證人的財產。最高額抵押,主要適用于連續交易關系、勞務提供關系及連續借款關系場合。對最高額抵押借款合同進行公證時,只對最高額擔保合同進行公證,不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公證機關通過公證活動對不真實、不正當的債權文書拒盡公證,可以預防糾紛,減少訴訟。公證機關簽發執行證書應當注明被執行人、執行標的和申請執行的期限。在進進人民法院的執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將重新對此進行獨立嚴格地司法審查,而在執行時債務人也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異義,給予清償務人一定的救濟途徑。關鍵詞:公證 保證 強制執行近年來,各地公證機關辦理了大量的強制執行公證業務,與人民法院相互配合,在保護債權人正當權益,尤其在保證銀行按時收貸,防范風險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這項工作無論在上還是在實踐中都存一定的誤區,了強制執行公證業務的進一步開展。本文現就關于公證法律的強制執行效力作些探討。
公證是指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按照法定程序證實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的真實性、正當性的一種非訴訟活動。公證的強制執行效力是指對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債務人到期不履行義務時,債權人可以不再經過訴訟程序,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公證,是指國家公證機關,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對已逾履行期限而債務人沒有履行給付貨幣或物品義務的債權文書,以為無疑義時,依法出具公證書,賦予該文書以強制執行效力的證實活動。
強制執行效力是公證所具有的三個基本效力之一,公證的強制執行效力有利于及時保護債權人的正當權益,可以避免因訴訟、仲裁帶來的時間上的浪費,且實現債權的本錢低,因此越來越受到債權人的重視和。近幾年,各地公證處辦理了大量的強制執行公證的業務,在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和當事人的正當權益方面發揮重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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