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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角度下的民事執(zhí)行權改革問題研究
摘要: 權利是具有合法性的利益訴求,也是權力產生和運行的正當根據。民事執(zhí)行權作為一種國家權力,其產生和運行的正當根據是民事權利。從是否具有強制力的角度看,權利具有公力救濟、私力救濟兩種救濟方式。民事執(zhí)行權是權利的公力救濟實現方式之一,其改革的目的應為最大化地保障民事權利的實現,而達到目的必須加強民事執(zhí)行權的強制性。
關鍵詞: 權利/民事執(zhí)行權/救濟/改革
一、利益、權利、權力辨析
利益是個人行為和社會發(fā)展的驅動力。馬克思認為,人們奮斗所爭取的一切都與他們的利益有關。人們的利益需求是多種多樣的,但資源的稀缺性決定了各種利益存在不同程度的相互沖突,并不是所有的需求都能得到滿足或完全滿足,也并不是所有的利益都能夠得到合意的實現。
人們通過各種方式試圖最大限度地保護和實現自己的利益。根據洛克的推論,在自然狀態(tài)下,即不存在具有權威的公共裁判者的情況下,人人自由而平等,各基于自己的力量保護和追求各種利益。這種狀態(tài)具有諸多缺陷,一方面,人們充當自己案件的裁判者是不合理的,因為自私的天性使得人們往往偏袒己方;另一方面,心地不良、感情用事和報復心理也會使他們傾向于過分懲罰別人,結果便造成人與人之間處于事實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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