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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民事訴訟法論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是以憲法為根據,結合我國民事審判工作的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當代,論文常用來指進行各個學術領域的研究和描述學術研究成果的文章,簡稱之為論文。它既是探討問題進行學術研究的一種手段,又是描述學術研究成果進行學術交流的一種工具。

        民事訴訟法論文1

          【摘 要】寫好民事訴訟法律文書的寫作中心具有重要意義,沒能把握寫作中心的民事訴訟法律文書如無矢之的,無法發揮其訴訟作用。無論對于民事起訴狀而言,還是答辯狀或者是一審民事判決書來講,訴訟請求都是其寫作中心,寫作訴訟請求時,在請求事項、請求依據、請求對象及請求數額上應清晰、明確。

          【關鍵詞】民事法律文書;訴訟請求;寫作;中心

          民事訴訟法律文書寫作的中心,是民事訴訟各個程序的文書寫作的展開點,各個法律文書只有從這個中心展開相關事實的認定、法律的適用等的寫作,才可能實現民事訴訟法律文書的寫作目的,實現寫作法律文書的價值。反之,如果在寫作民事訴訟法律文書時沒有認清或把握好這個中心,偏離寫作中心,對與寫作中心無關的法律事實或者法律規范著墨過多,那么法律文書可能成為無矢之的,無睛之龍了,胡子眉毛一把抓,使法官或者當事人摸不著頭腦。所以,在掌握了法律文書寫作所需的基本事實和法律材料后,認清法律文書的寫作中心并且圍繞它展開寫作具有重要意義。因為根據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下發的《法院訴訟文書樣式》的民事訴訟法律文書數量較多,實難一一列舉,所以,本文以民事起訴狀、答辯狀和一審判決書三種重要的、涉及民事主體實體權利義務的、寫作要求較高的民事法律文書為例,探討民事訴訟法律文書的寫作中心。

          一、民事訴訟法律文書的寫作中心:兩個含義

          如何理解民事訴訟法律文書的寫作中心?本文認為這里的“寫作中心”有兩個含義,“民事訴訟法律文書的寫作中心”的一個含義是指在民事訴訟中同一案件中的各個主體制作的法律文書所應共同圍繞的寫作中心。以民事訴訟中的民事起訴狀、答辯狀和一審判決書這三種法律文書為例,民事訴訟法律文書的寫作中心是在民事一審中,原告及其代理人制作的民事起訴狀及代理詞、被告及其代理人制作的答辯狀及代理詞、審判人員制作的一審判決書,這三種法律文書寫作應共同指向和圍繞的中心;“民事訴訟法律文書寫作中心”的第二個含義是指每一份民事法律文書寫作應圍繞的中心,比如民事起訴狀寫作時應圍繞的寫作重點和寫作中心。

          二、民事訴訟法律文書寫作中心:訴訟請求

          無論是第一個含義的“民事訴訟法律文書的寫作中心”還是第二個含義的“民事訴訟法律文書的寫作中心”,兩個“中心”并不矛盾,而是相一致的,那么是否存在這樣的一個中心?這個中心是什么?本文認為民事法律文書寫作是為實現民事訴訟目的服務的,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爭訟目的和審判人員的息訟目的都在圍繞著一個中心,因而民事訴訟法律文書的寫作也存在一個應圍繞的中心,這個中心就是“訴訟請求”。

          以民事起訴狀、答辯狀、一審判決書為例,在這三種法律文書中,訴訟請求十分關鍵和重要,它被用來說明原告要保護的權利的范圍,是被告承認或者反駁的對象,也是法院定紛止爭的范圍,是制作這三種法律文書時所應圍繞的中心。以著作權侵權案件為例,原告的起訴狀中的訴訟請求通常包括了:(1)確認侵權的訴訟請求;(2)要求停止侵權的請求;(3)要求侵權賠償的請求;(4)要求承擔律師費、公證費的請求。寫作起訴狀時,如果起訴狀中只有上述1個請求,比如確認侵權的請求,那么起訴狀中的事實和理由就僅僅圍繞這一請求展開寫作,不必再寫原告遭受損失,損失數額、損失數額如何計算,律師費、公證費如何發生及數額等事實以及理由;相應的,答辯狀只需要就是否侵權進行回答和辯解即可;判決書中查明事實,闡述理由和判決結果只圍繞“被告是否侵犯原告著作權”這一訴訟請求制作即可。而如果起訴狀中列了上述4項訴訟請求,那么起訴狀、答辯狀、判決書寫作時所應圍繞的中心則應是這4項訴訟請求。總之,民事訴訟法律文書的寫作中心是訴訟請求,一旦脫離了訴訟請求這個中心,法律文書的寫作便沒有法律意義可言了。

          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訴訟法律文書的寫作中心與刑事訴訟法律文書的寫作中心是不同的,刑事訴訟法律文書的寫作是圍繞“罪與罰”這個中心展開的。而民事訴訟法律文書的寫作中心則是“訴訟請求”。這種寫作中心的不同與兩種文書體現的法律價值與功能有關。

          三、寫作民事訴訟法律文書中心的注意事項

          那么,如何圍繞訴訟請求寫好起訴狀、答辯狀和一審判決書?對于起訴狀而言,應結合原告的訴訟目的,寫好訴訟請求,這里的訴訟請求應該注意:(1)列清請求事項。要清晰的列明有幾項訴訟請求,哪些訴訟請求是單一請求,哪些是合并請求;(2)訴訟請求要依法有據。首先要依法明確是確認之訴、給付之訴還是變更之訴;其次請求事項需要依法表述,比如侵權賠償請求中,有人寫的訴訟請求中會出現“車旅費”、“奶粉費”、“精神損失費”。這樣寫其實是不規范的,《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規定:“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礙;③消除危險;④返還財產;⑤恢復原狀;⑥賠償損失;⑦賠禮道歉;⑧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之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根據以上規定,請求事項應該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因此,結合相關司法解釋,人身損害賠償的請求費用可表述為:“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應表述為“精神損害撫慰金”。(3)請求承擔義務的對象要明確。被告是自然人的,要寫其身份證上的姓名,是法人的要寫明其登記注冊的名稱,以明確被告;有些案件中,被告不止一人,這時訴訟請求中,要寫清楚要求哪一個、哪幾個或者是全部被告承擔一個或幾個或全部責任或義務。(4)數額要明確。比如訴訟請求中只寫“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損失”是數額不明確的,這將導致被告無法就數額多少進行答辯,法院無法就判決數額問題判決,所以應寫成比如“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張某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根據以上4點,將訴訟請求寫的明確、具體、清晰后,應在接下來的事實敘寫與理由論證中僅僅圍繞訴訟請求展開寫作。比如訴訟請求中“請求被告賠償醫療費5000元”,那么就要在事實中寫清侵權事實各要素以及就醫情況,在理由闡述中寫明要求賠償醫療費及醫療費數額的法律依據。   對于答辯狀而言,圍繞訴訟請求這個中心寫好法律文書,要有針對性的就訴訟請求進行承認或反駁,其事實和理由的表述也要相應的圍繞訴訟請求展開。對于一審判決書而言,也是要以訴訟請求為中心清晰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查明案件事實,闡明裁判理由,給出判決結果。

          四、討論:一審、二審和審判監督程序中主要民事法律文書的寫作中心是否一致

          以上,本文主要提及了一審民事訴訟法律文書中的民事起訴狀、答辯狀、一審判決書圍繞的寫作中心應是訴訟請求。那么,二審與再審民事訴訟主要法律文書寫作中心是否與一審一樣呢?有人可能說,不一樣,二審、再審主要民事訴訟法律文書的寫作中心應是“評價原裁判”,這是第一種觀點。第二種觀點認為二審、再審主要民事訴訟法律文書的寫作中心應是“評價原裁判”和“訴訟請求”(一審中表述為“訴訟請求”、二審中表述為“上訴請求”、再審中表述為“請求事項”,盡管表述不同,但是在法律文書中的功能和作用是相同的,所以本文為方便論述統一表述為“訴訟請求”)兩個中心。第三種觀點認為二審、再審主要民事訴訟法律文書的寫作中心仍應是“訴訟請求”這一個中心。對于以上三種觀點,本文認為第一種觀點以“評價原裁判”指出了二審裁判對一審裁判的法律監督作用,但是忽視了二審、再審中當事人當事人期望解決的根本問題“訴訟請求”。第二種觀點看到了二審、再審裁判要解決的兩個問題,即“評價原裁判”和“訴訟請求”的問題,但是“評價原裁判”已經包含在“訴訟請求”中,如果將這兩點都認定為寫作中心,則有“中心”重復之嫌。所以,本文比較贊同第三種觀點,即二審、再審主要民事訴訟法律文書的寫作中心仍應是“訴訟請求”。不過在寫作這一中心時,除了注意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問題,還要注意發揮二審、再審的法律監督作用“評價原裁判”。

          綜上,本文認為民事訴訟主要法律文書的寫作中心是“訴訟請求”,只有圍繞“訴訟請求”對事實和法律進行推敲,展開法律文書的寫作,才可能體現好各個法律文書的功能和作用,實現訴訟目的。

          參考文獻

          [1] 陳衛東,劉計劃.法律文書寫作[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xx.

          [2] 洪何苗,潘蘭香.民事起訴狀的寫作要求和注意事項[J].應用寫作,20xx(10).

          作者簡介:陳洪嬌,洛陽師范學院教師,從事法律文書寫作課程教學。

        民事訴訟法論文2

          20xx年,新一輪司法改革在頂層規劃下深入推進,《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新民訴法解釋”),也于20xx年2月4日正式施行。相較于民事訴訟法學研究在20xx年、20xx年修法影響下呈現出的繁榮局面,新民訴法解釋未能在學術論文產出上激發期待中的井噴效應。據不完全統計,20xx年CLSCI(中國法學核心科研評價來源期刊)共發表論文1521篇。其中,民事訴訟學科71篇,約占論文發表總數的4.67%,在13個法學學科中排名第九,與20xx年的86篇相比,數量上有所回落。研究隊伍中,名家比肩、新秀紛呈,但實務部門依然行者廖寥。

          根據上述71篇民事訴訟法學論文進行分析后發現,20xx年該學科在選題方向、研究內容以及研究方法上整體沿襲了一貫的低調保守風格。新民訴法解釋的籌備及實施,促使學科研究熱點在以往分散的整體態勢下有所聚焦。傳統基礎理論如訴權、既判力等,在為解構與建構修法變化提供理論支撐的同時,也因問題指向的時代意義而反哺自身,理論體系因之更加豐滿。研究方法上,在文本詮釋、規范分析扎堆的擁堵局面下,出現了部分實證研究、跨部門法研究、政策解析的上乘之作。

          本文選取20xx年CLSCI發表的民事訴訟法學論文為樣本,擬萃取學術論點精華,從訴訟程序啟動、上訴審程序、再審程序、特別程序、執行程序等方面進行成果歸類,對其中的學術洞見進行梳理與綜述,以期深度挖掘該學科之年度學術貢獻。

          一、訴訟程序啟動

          關于立案登記制,張衛平教授指出,立案登記制意味著要將現行受理體制由管控轉向開放,未來只有將實體判決要件(訴訟要件)的審理置于受理后的訴訟階段,才能真正實現立案登記制。這要求對相關的裁判制度、訴訟要件、訴訟費用等制度進行調整。陳亮也認為,我國將原告資格定性為起訴要件,導致了起訴要件的高階化設定與實體審理的前移,不僅為訴權的行使設置了不必要的障礙,而且還剝奪了當事人的陳述權,導致了訴訟實踐中的邏輯矛盾。推行立案登記制,濫訴的預防顯得尤為重要,而訴訟要件具有過濾無意義訴訟的功能。應以改革為契機,將原告資格要件從起訴條件中剝離出去,定性為訴訟要件。在當事人訴權保障與濫訴預防之間適度平衡。段文波教授提出,起訴制度之本質在于法官如何評價起訴之成立要件。起訴程序大致可以分為登記簿制、事前審查制與期日制三種。我國應當向著期日制方向發展。

          關于合同案件的管轄問題,肖建國教授提出,當前不同級別和地區的法院存在著截然不同的解釋方法。法律應摒棄特征履行地規則,改采用更加簡單明確的規則來確定合同案件的管轄法院。曹志勛指出,在現行程序法和實體法兩套合同履行地規則中,應優先適用程序性規則,慎重對待統一履行地規則,并且考慮在協議管轄中對消費者的保護是否足夠。應訴管轄在立案實質審查制下有適用可能,法院在向被告送達文書后不應繼續依職權審查一般地域管轄問題,答辯期屆滿時適用答辯失權規則,對于法院就案件無管轄權時可以依職權移送管轄的規定,應基于目的性解釋限縮在被告提出管轄異議時。為防止管轄異議中間上訴制度被濫用,管轄異議可與一審實體問題并行審理。

          二、上訴審程序研究

          該部分研究涉及上訴審撤訴、發回重審、上訴審和解等方面的問題。

          關于上訴審中達成和解協議能否阻卻一審判決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第一批指導性案例2號“吳梅案”作出了否定回答。鄭金平指出,給付判決主文承載的權利義務關系具有債的性質,債之請求權為生效判決強制執行力之實體根據;判決之債及請求權消滅,執行力隨之消滅。當事人在判決后和解,以承認判決存在為前提,但目的則在于以債的協議方案替代判決方案。協議之債(新債)與判決之債(舊債)構成債的更新關系。當事人一方申請執行生效判決,另一方以協議為依據提出異議,法院應區分情形處理:若協議已履行,應認定協議之債替代判決之債,原判決執行力予以排除;協議無效及被解除、撤銷的,新債自始不成立,原判決繼續執行;和解協議履行期間,或發生爭議而訴訟結果尚未確定,被執行人提供擔保的,可暫緩執行原判決,待協議履行期限屆滿或訴訟結果確定再作相應安排。以此解決生效判決與和解協議效力競合難題。關于上訴審中的撤訴,林劍峰提出,撤回上訴不等同于上訴審中之撤訴,處分權原則的完整性要求在撤回上訴制度之外單獨設定上訴審的撤訴制度。基于平等原則、訴訟經濟等因素考量,應在撤訴要件與撤訴的法律效果方面限制原告在上訴審中的撤訴。關于上訴審中的發回重審,占善剛提出,二審法院對可撤銷的一審判決原則上必須自行裁判,發回重審僅為例外,且不應取決于合目的性裁量。為保障當事人的審級利益,無論以程序違法還是判決不當為由發回重審,均須同時滿足案件有必要在一審法院由當事人進一步作言詞辯論這一前提條件。

          三、再審程序研究

          作為我國民事訴訟中的特殊糾錯與救濟機制,再審制度的運作深層地蘊含著當事人主義與職權主義、既判力與再審訴權、司法獨立與檢察監督等基本價值的沖突,故而程序路徑的合理選擇至關重要。林越堅認為,監督者的信息劣勢導致尋租型和機會型監督申請引發監督虛化,催生前置審查者與后續實體審理者的道德風險。再審程序優化是實現訴訪分離、導訪入訴等關鍵目標的重要前提。必須著力提升監督者的信息能力,盡快選擇能夠強化激勵的程序路徑。李浩先生指出,20xx年民事訴訟法刪除了“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這一存在5年的再審事由,目的在于防止救濟過度和訴訟拖延。但實證研究發現,該類再審事由在訴訟實務中卻未真正消除。對管轄錯誤進行再審的積極意義在于消除和防范地方保護,解決管轄規則適用中的疑難問題和統一管轄規則的理解與適用。為平衡司法公正與訴訟效率的關系,需要從三方面進行優化:設置短的申請和審查期限,作出提審裁定后中止實體審理,建立飛躍申請再審機制。

          四、特別程序研究

          該類論文內容上包括擔保物權實現程序、精神病人民事強制住院程序、仲裁市場競爭等。

          新確立的擔保物權實現程序立法簡略,實踐中操作混亂,毋愛斌提出,該程序應以形式審查為原則,在審查中應保障擔保人、債務人的陳述權。經該程序作出的許可拍賣、變賣裁定在性質上為“對物之執行名義”,法院只能對該裁定指向的特定擔保財產進行拍賣、變賣。審查過程中,如擔保物權的有效成立、擔保物權實現條件等實體問題出現爭議,應由爭議主體提起訴訟予以解決。

          赫振江提出,受近年來出現的非精神障礙患者被強制住院事件影響,20xx年的《精神衛生法》、20xx年的《刑事訴訟法》均設置了強制住院程序。對存在危害自身或他人危險的精神障礙患者實施民事強制住院,依據的是警察權與國家監護權。民事強制住院涉及公權力的行使與相對人之人權保障,是否強制住院應由法院而非精神病科醫生決定。《精神衛生法》下民事強制住院程序應采用非訟程序進行重新構造。

          五、執行程序研究

          該類論文內容上包括執行異議之訴、審執分離、拍賣制度研究。

          民事執行中,國家公權力介入私人權益的實現過程。民事執行追求迅速、高效地實現債權,難免出現侵害法益的現象。新民訴法解釋第304-316條為執行異議之訴的實踐操作提供了指引。丁寶同認為,作為大陸法系傳統下的一項具有相當復雜性和系統性的制度方案,執行異議之訴盡管在我國形成了初級程序規則,但尚有諸多深層次的系統性問題有待解決。鄭世保提出,執行檢察監督和執行救濟在糾錯對象、證據負擔等方面存在差異。針對私益的錯誤執行行為,應由當事人首先提起執行救濟,在執行救濟無法達到目的時,執行檢察監督在當事人申請下啟動,此時救濟序位應是“申請救助說”;而針對公益的錯誤執行行為,則可以立即啟動檢察監督,此時救濟序位是“主動參與說”。

          關于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洪冬英指出,審執分離是漸進過程,需要從機制到體制加以設計。機制在于解決審執既分離又銜接的運行方式,體制則是在此基礎上的組織架構。基于當前現狀,應以分離為原則合一為例外。基于執行程序內在的司法性要求,雖然審執區別要求建構分離體制,但兩者的共通性強調分離之下的銜接。必須完善執行機關及人員的科學配置,頒行單獨的強制執行法。

          司法拍賣改革率先提出司法行政權和司法權的分離與制衡關系命題,新民事訴訟法對司法拍賣制度做出了微妙調整。湯維健教授指出,司法拍賣制度歷經從法院自行拍賣到委托拍賣、從拍賣權力集中行使到拍賣權力分離與制衡、從拍賣場所分散化到拍賣場所統一化、從現場拍賣到網絡拍賣等一系列的發展演變,司法拍賣的市場化成為改革的基本方向。今后應致力于消除司法拍賣多種模式并存的非統一格局,由此提升司法拍賣的公平、效率性以及公眾的信賴。

        民事訴訟法論文3

          20xx年至20xx年,中國法學核心科研評價來源期刊,即CLSCI(China Leg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發表的民事訴訟論文篇數(法學論文總數),以及民事訴訟法學在論文發表總數中所占比率之數據分布如下:20xx年59(1406),4.08%;20xx年74(1431),5.17%;20xx年99(1435),6.9%;20xx年93(1412),6.59%;20xx年71(1357),5.23%;20xx年86(1557),5.5%;20xx年71(1521),4.67%。

          20xx年,CLSCI共發表論文1521篇。各部門法學發表篇數大致為:民法267,刑法237,法理198,經濟法158,刑事訴訟130,憲法120,行政法學101,商法80,民事訴訟71,法制史62,國際私法19,國際經濟法34,國際公法44。其中,民事訴訟學科與20xx年的86篇相比,數量上有所回落,約占論文發表總數的4.67%,在13個法學學科中排名第9。

          1 訴權與既判力理論研究

          訴權、既判力是傳統民事訴訟法學兩大極具恒常性和延展性的基本理論,歷史上曾在不同時期推動民事訴訟法學之時代發展。立案登記制、第三人撤銷之訴、公益訴訟等新制度適用中的爭議和混亂,促使學者們在這兩大古老而抽象的理論中找到了新的研究興奮點。

          關于訴權理論,吳英姿教授提出,肩負時代使命的訴權人權論是邁向基本權利范疇的訴權觀。私法訴權說完成了訴權的權利化改造,公法訴權說將訴權從私權關系上升為公民與國家之間的關系,訴權人權論則超越民事權利與訴訟權利,突破訴訟法框架,為人權的司法保障及憲法訴訟奠定根基。訴權人權論要求訴權入憲,人權性質意味著訴權具有絕對性,只能經行使消耗,不可放棄不可否定,不得為其附加條件,這決定了訴訟目的論應界定為“公正解決糾紛”。唐力教授提出,應通過程序機制合理界定審判權與訴權,充實訴權實現之程序制度,適當強化法院對訴權實現之程序保障義務,保障當事人之程序基本權。王曉認為,判斷訴權濫用應遵循嚴格的認定標準,審查主觀惡意、行為失范和訴的利益缺失等要件,避免阻卻和妨礙訴權行使。結合其危害性及具體情形,體系化、多層次地綜合運用行政、民事、刑事追責機制予以懲戒。

          關于既判力理論,張衛平教授提出,我國尚未在規范層面對既判力相對性原則予以明定化,導致第三人權益程序保障方面存有重大缺陷,實踐中第三人撤銷之訴適用混亂。將既判力制度化,需要明確既判力客觀范圍的原則及其例外、既判力相對性原則及其例外、既判力標準時。根據既判力相對性原則,判決在沒有擴張正當性根據的情形下對第三人沒有約束力,判決損害第三人利益時,第三人可以提起一般訴訟。既判力相對性原則不僅有助于糾紛之終局解決,同時也能夠為案外第三人提供程序保障。

          2 基本原則與基本制度研究

          該類論文共7篇。其中,基本原則部分涉及辯論、檢察監督、支持起訴、誠實信用等內容,基本制度方面則針對陪審制度和公開審判制度進行了探討。

          基本原則研究。陳賢貴認為,具體化義務立足于主張責任,由宣示性規則、實現程度規則、免除規則及效力規則等構成,其正當性在于促進訴訟、集中審理,防止濫訴和突襲,我國具體化義務初具制度外形,但缺乏可供良性開展的邏輯前提及關聯制度。今后應確立約束性辯論主義原則,規范闡明義務及完備審前程序。張衛平教授指出,基于檢察監督的各種限制性條件和風險,民事訴訟的檢察監督應當是選擇性的。中心是審判監督程序,重點是事后監督而非審判程序的過程監督。巢志雄認為,我國民事訴訟誠實信用原則在具體內容、類型化適用、創設其他程序規范等方面存在過于泛濫、隨意和輕視法律方法的問題。法國民事司法實踐必要性、相關性、正當性適用要求,對我國有參考價值。

          基本制度研究。張嘉軍教授通過實證研究發現,我國人民陪審制度仍然在陪審員選任條件、陪審案件范圍、實際參審人員構成等方面存在缺陷。未來應優化陪審員構成,注重普通群眾、年長者比重的調整,取消學歷資格限制。陪審案件不應限于“社會影響較大”,應處理好專業性新型案件與普通案件的人員選擇問題。逐步建立由陪審員單獨認定事實的制度,避免法官對陪審員的不當干擾和控制。高翔提出,我國民事審判公開將對當事人公開與對社會公開混同起來,存在一元化傾向。對當事人公開的權利基礎是聽審請求權和公開審判請求權,而對社會公開的權利基礎是司法知情權。對象及其權利基礎差異決定了公開內容的差異,權利沖突時,聽審請求權及隱私權保護處于優位。構成審判公開制度結構二元構建的制度邏輯。

          3 司法改革研究

          王亞新教授提出,“省級統管”意味著省級以下各級法院的經費支出不再依靠同級地方財政,而改由省級財政統籌,中央財政通過轉移支付及專項資金等予以補充。改革達成預期目標,取決于方案的內容構成及實施方式,涉及籌資來源、預算案的編制、預算的執行、預決算的審議批準程序等內容。傅郁林教授認為,本輪改革涉及體制、機制、程序改革等環環相扣的各個方面,審判人員分類和法官員額制當前爭議最大、困難最多。員額制應當是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的自然結果而不是前提條件,顛倒邏輯順序,將觸動利益的人事關系改革置于明晰崗位權限責任之前,會引起一場無序的利益混戰。改革全面鋪開之前,應認真研究審判輔助人員與員額制法官之間的職權責界分標準,以作為審判人員改革的基礎。

          4 證據制度研究

          該類論文內容涉及專家輔助人、品格證據、共同危險行為、舉證責任、鑒定費用、證據保全程序、預決效等問題。

          專家輔助人制度意在彌補當事人質證能力不足,排除法官就鑒定意見或專業問題的認識障礙。李學軍提出,專家輔助人之意見具有證據屬性,專家輔助人的資質不以“訴前確認”為依據;專家輔助人的意見以出庭為前提;某些意見只能有限采用。專家輔助人與律師在庭審質證環節須有明確的角色定位和分工。

          汪諸豪指出,以品格證據彈劾證人因涉及到品格證據的特殊可采性規則而需特別關注。美國證據法允許使用證人的不誠實品性來攻擊證人證言的可信性,證明品性的具體方法受到法律規制:允許以名聲和意見證言證明不誠實品性,但以具體行為或先前定罪記錄證明則受到嚴格限制。美國規定對我國證人彈劾規則的創設具有借鑒意義。

          任重提出,共同危險行為司法裁判的不統一部分源于對《侵權責任法》第10條的誤讀,該規定應被界定為訴訟規范。民事訴訟法有實質和形式之分,實質民事訴訟法規范同樣存在于其他法律文本中。我國民事訴訟法學研究存在與民法脫節的現象,將訴訟規范理解為請求權基礎或疊加要件不僅增加當事人訴累,在結果上貶損當事人的民事實體權利。在民事訴訟法中建立法律推定的一般規則,將逐步解決司法實踐中的相關疑難。

          占善剛教授認為,在鑒定的證據法構造中,鑒定人、當事人分別與法院產生公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鑒定人與當事人之間并不發生法律關系。鑒定人應當向受訴法院而非當事人請求給付鑒定費用。鑒定費用最終作為訴訟費用的一部分由當事人負擔。應制定專門的民事訴訟費用法律,厘清鑒定費用的性質,并以此為基點作出關于鑒定費用預交、負擔、給付的科學設計。

          葉自強研究員認為,我國舉證責任理論中較有影響的行為責任和結果責任,忽略了“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這個極為重要的節點。從起訴、提供證據到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構成了一個自成體系的證據行為發生系統--提供證據行為。舉證行為包含提供證據和對證據加以說明兩個行為。提供證據行為對應提供證據的責任,該責任在原被告雙方間轉移。說服行為對應的說服責任則不可轉移,由法官或陪審團的認定與判斷形成結果責任。

          我國長期以來缺乏書證真實性判斷的明確規范,新民訴法解釋首次確立了公文書證實質真實的判斷規則。段文波教授提出,確定判決中的事實認定對后訴的效力,學說上有預決力、非預決力及證明效三種觀點。我國承襲蘇聯法“預決性”的概念軀殼,以免證效力為內實,本質上系法定證明效,該規定損害了法官認定事實的獨立性,褫奪了后訴當事人的接受裁判權,且有違程序保障的基本要求。判決書可作為書證,對后訴法官認定事實產生一定影響,但不宜由法律硬性規定其證明力強弱。今后應廢除已決事實免證效力,將已決事實評價放歸法官自由心證評價。曹志勛提出,為達到擴大既判力的目的,應當提起獨立的中間確認之訴。比較法上雖然存在擴張既判力范圍的主張,但存在標準模糊、缺乏可預見性以及可能無謂浪費訴訟資源的弊端,也不適合我國現有發展程度。

          占善剛教授認為,證據保全與保全程序雖均有保全之名,在性質上卻迥然不同。證據保全乃預先進行的證據調查程序,保全程序乃暫時、假定地確定私權的程序,目的在于保障將來強制執行中順利實現當事人的私權。證據保全參照適用保全程序的規定乃錯誤立法。應立足于證據保全本質作相應的制度安排。

          參考文獻

          [1] 吳英姿:《論訴權的人權屬性--以歷史演進為視角》,載《中國社會科學》,20xx年第6期.

          [2] 唐力:《司法公正實現之程序機制--以當事人訴訟權保障為側重》,載《現代法學》.20xx年第4期.

          [3] 王曉、任文松:《民事訴權濫用的法律規制》,載《現代法學》,20xx年第5期.

          [4] 張衛平:《重復訴訟規制研究:兼論“一事不再理”》,載《中國法學》,20xx年第2期.

          [5] 張衛平:《既判力相對性原則:根據、例外與制度化》,載《法學研究》,20xx年第1期.

          [6] 張嘉軍:《人民陪審制度:實證分析與制度重構》,載《法學家》,20xx年第6期.

        關于民事訴訟法學的現代化轉向研究論文

        標簽:法學畢業論文 時間:2018-08-09
        【yjbys.com - 法學畢業論文】

          民事訴訟法學作為法律體系不可分割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隨著我國綜合國力的逐漸提升和對法律的越來越重視,加強民事訴訟法學向現代化的轉向,構建法治社會成為我國重點發展戰略之一。基于此,本文先從成就、當前面臨問題對我國民事訴訟法學進行了相關研究,然后從研究方法論和程序哲學觀兩方面對民事訴訟法學的現代化轉向進行了深入探析。

          在法治社會構建工作的不斷推進之下,我國民事訴訟法學取得了一系列重要的成就,這是值得高興的。但在民事訴訟法學向現代化轉向過程中所出現的各種問題卻不容忽視,這些問題的存在嚴重限制了我國民事訴訟法學向現代化的進一步轉向,必須要從問題根本入手,探索有效解決方法加以解決,這樣民事訴訟法學現代化轉向工作的必經之路。

          一、我國民事訴訟法學取得的成就

          自新中國成立至今,我國民事訴訟法學已走過了60多年的發展歷程。在這60多年中,從無至有,從零散到基本成型,從基本成型到不斷修訂調整,我國民事訴訟法學取得了重大發展成果,形成了較多的研究資料,積累了較多的經驗方法。這種成就突出體現在民事訴訟法學的三次立法和修法,體現在對司法機關司法活動所產生的深刻影響之上,給司法機關解決民事訴訟問題,解決各種疑難問題和司法解決提供了重要的參考、依據和智慧。特別值得關注的是,在我國普及法律教育,傳播現代民事訴訟法律觀念,提升國民訴訟常識與素養中,民事訴訟法學均功不可沒,起到了巨大的正向作用[1]。除此之外,我國民事訴訟法學隨著社會的進步發展日益繁榮,每年在正式學術刊物上發表的與民事訴訟法學相關的論文、專著、書籍等著述接近上千種,國內關于民事訴訟法學的研究范圍、研究深度也越來越廣泛,深刻,研究內容更加豐富,研究方法更加多樣,研究視野更加寬廣,這些都極大地推動了我國民事訴訟法學的快速發展,是取得的重要成就。

        法律本科生民事訴訟法畢業論文

        標簽:法律畢業論文 時間:2017-10-01
        【yjbys.com - 法律畢業論文】

          能力與知識的關系,相信大家都很清楚。知識不是能力,但卻是獲得能力的前提與基礎。而要將知識轉化為能力,需要個體的社會實踐。下面是編輯老師為大家準備的法律本科生畢業論文。

          舉證責任是民事訴訟制度的核心問題,而舉證時限問題則是民事訴訟實踐中經常遇到的,是民事是訴訟證據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決定著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是否承擔不利后果,也影響著法院的辦案效率和質量。所謂舉證時限,即當事人根據法律的規定向法院提供證據的期限,也被稱為舉證效力時間。舉證時限制度即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當在法律規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使其主張成立的相應證據,逾期不提出證據則承擔證據失效或失權等不利法律后果的一項民事訴訟期間制度。

          (一)程序安定理論

          所謂程序安定,是指民事訴訟應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并作出終局決定,進而保持有條不紊的訴訟狀態。民事訴訟法上的訟爭一成不變原則、管轄恒定原則和應訴管轄制度、限制撤訴原則、禁止任意訴訟原則和放棄責問權制度等,這些都是以或主要是以程序安定為價值理想而設計的。①縱觀整個民事訴訟過程,庭審是中心環節,而庭審必須依賴于證據,當事人的訴求必須圍繞證據而展開,法官的'裁判也須依證據作出。舉證時限制度的目的在于通過限定舉證的有效期間,盡量避免因證據的提出不受時間限制而產生的程序動蕩,減少或杜絕重新啟動程序,從而保證程序的安寧和穩定,削弱任意性,以實現裁判的終局性和確定性,更加有效地解決糾紛,保障司法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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