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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著作權權利回屬推定制度的研究

        時間:2024-09-19 09:18:15 法律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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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權權利回屬推定制度的研究

        【摘 要】著作權領域能否適用權利回屬推定制度,需要對不同的著作權客體分別探討。傳統作品可以通過署名的方式對作品進行占有,起到權利表征的作用,適用權利推定制度有利于保護交易中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計算機軟件和網絡作品相對于傳統作品有很大差異,不適用權利回屬推定制度。
          【關鍵詞】權利回屬 推定 著作權
          
          一、著作權領域適用權利回屬推定制度的原因
          
          著作權的客體是智力成果,具有無形性的特點,輕易被復制。智力成果必須通過一定的載體表現出來,載體具有多樣性,通過復制而傳播,因而不能單獨占有。因此有學者以為,知識產權領域是不適用占有制度的,當然也不適用權利推定制度。
          在傳統民法中,有形物可以采用署名的方式進行占有,對有形物進行署名實在就是權利回屬的推定方式,這種方式可以非常清楚的讓公眾了解該有形物的權利回屬狀態。然而著作權的客體是智力成果,具有無形性的特點。對智力成果采用署名的方式進行占有似乎是不可以的。但是,智力成果總是通過一定的載體呈現在公眾眼前,權利人可以通過對智力成果的載體進行占有,達到對智力成果進行占有的目的。同時,權利人對智利成果的載體進行署名,是權利人表征權利回屬的最直接的方式,以實現其單獨占有的目的。因此,對智力成果采用署名的方式同樣可以視為其權利回屬推定的方式。
          然而,署名可以被他人不正當地篡改;也有可能作者所署的是筆名或藝名,導致署名的不確定。當署名處于一個非常不穩定的狀態時,適用權利回屬推定制度是不利的。因此,著作權是有可能適用權利回屬推定制度的,關鍵是哪些作品的權利回屬適用推定制度。
          
          二、著作權權利回屬推定的幾種情況
          
          1.傳統作品推定署名人為權利人的一般情況
          我國《著作權法》第11條第1款規定:著作權屬于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第11條第3款規定:如無相反證實,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在作品上署名,即是對作品這種智力成果的載體進行標識,推定為該作品的作者,從而確定其著作權回屬狀態!吨鳈喾ā返倪@種規定,是法律明確規定推定署名人為權利人的情況。
          我國的《著作權法》深受美國版權法的影響。但作為大陸法系國家,德國《著作權法》相關規定值得我們學習。其第10條第1款規定:在正常情況下,若無相反的證實,在已出版的作品復制件或者美術作品原件上署名為作者的人被推定為該作品的作者;這里的規定也適用于以筆名、藝名署名的行為。此規定中,把在發表作品時是否在自己作品上署上自己的名字或者使用某種筆名、假名或者匿名的決定權留給了作者。假如作者把自己姓名寫在了某不備發表的作品的復制品或者美術作品原件上,在對方沒有提出相反的證據之前,他就被推定為該作品的作者,德國《著作權法》將這樣的作者稱為表見作者。這一規定不僅適用于使用真實姓名進行的署名而且也是由于運用筆名、假名或者交易活動中為人所知曉的藝名的情況。德國《著作權法》的規定給了作者很大的署名空間。
          適用權利回屬推定制度的最大作用在于保護交易中第三人的利益。一旦承認署名為權利回屬推定的方式,則應當承認其法律后果。舉例來說,王某寫了一部小說,未署名,被張某署上自己的名字并與出版社進行交易。出版社在不知情況下出版了該小說,后被王某發現。在確定作品的權利回屬時,由王某承擔舉證責任。當王某可以證實張某不是作者并且其本人為作者時,推定該作品的作者為王某。由于出版社信任了署名的表象,沒有過錯,出版社是善意的。假如不適用權利回屬推定制度,出版社應當向王某承擔侵權責任,然后向張某追究責任。此種交易情況下,出版社的風險很大,作為出版社不可能在每次交易前都對作品的署名及其權利回屬作一番調查,出版社一般就署名的表象推定作者是誰,從而確定該作品的權利回屬。假如適用權利回屬推定制度,出版社固然得停止繼續出版行為,但其不必向王某承擔侵權責任,甚至其在之前的出版收益也無需交于王某。王某可以向張某追究責任。此時作為善意第三人的出版社的利益得到保護,有利于促進交易的迅速和保障交易的安全。   2.計算機軟件不適用權利回屬推定制度的原因
          計算機軟件的開發者可以在源程序中進行署名,以表征開發者的身份。計算機軟件的類型多樣化,有自然人在本職工作中開發的軟件、自然人接受他人委托而開發的軟件、共同合作完成的軟件、由國家機關下達任務開發的軟件等。我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中明確對其權利回屬方式作了規定,不能通過署名而推定其權利回屬的狀態。
          對于獨自開發的軟件,開發者可以通過在源程序代碼中進行署名。固然計算機軟件可以進行署名,但是推定署名人為軟件開發者,適用權利回屬推定制度是沒有必要的。原因在于,可能適用權利回屬推定制度的范圍已十分狹小,只能針對獨自開發的計算機軟件。開發者通過署名而實現權利表征的作用非常弱。一方面,開發者可以通過計算機軟件登記制度這種更強的方式實現權利表征;另一方面,計算機軟件輕易被復制或改編,或者通過反向工程獲得軟件代碼,源代碼中開發者的署名輕易被篡改。因此,計算機軟件不適用權利回屬推定制度。
          3.網絡作品不適用權利回屬推定制度的原因
          隨著因特網技術的快速發展,網絡上發表的作品大量涌現。由于網絡的易傳播性和共享性,網絡上的作品相對于傳統意義上的作品更輕易被他人未經答應地使用。一般情況下,公眾只能通過作品上的署名判定作品的作者,但是網絡上的作品往往署假名或筆名,甚至不署名,難以確定作者。
          網絡上發表的作品不同于傳統作品。網絡作品的署名十分輕易被篡改。傳統作品一旦公然發表,難以更改,因此其回屬關系穩定。相對地,網絡作品的回屬關系極不穩定。當署名極輕易被更改時,不適合應用回屬推定制度。
          
          三、小結
          
          對于著作權中的傳統作品,適用權利回屬推定制度。從交易效率、安全性的角度考慮,推定署名人為權利人,可以有效地保護交易中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促進交易的效率,保障交易的安全。計算機軟件和網絡作品的特殊性決定了這兩類作品不適用權利回屬推定制度。
          分析著作權各種客體的特征,建立一種公道的權利回屬推定制度,對完善著作權的保護,促進交易的安全和迅速才是有利的。
          
          參考文獻:
          [1](德)M.雷炳德著,張恩明譯.著作權法.法律出版社,2004.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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