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重整中的信息披露制度論文文獻綜述
重整中的信息披露制度論文文獻綜述
一、對破產重整制度的認識
公司重整的概念廣泛地出現在各國立法中亦有不同的稱謂,又稱“重組”(reorganization)的,“恢復” (rehabilitation)的,“司法康復”(redressement juaiciaire)的,或者“更生”的。學者對公司重整制度的定義也有不同的表述,鄒海林學者在其《破產程序和破產法實體制度比較研究》一書中認為,公司重整(corporate reorganization),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因財務發生困難,暫停營業或有暫停營業的危險時,經法院裁定予以整頓而使之復興的制度。潘琪的《美國破產法》中認為,所謂重整程序,是指不對債務人的財產立即進行清算,而是由債務人和債權人協商一個重整計劃,規定在一定期間內,債務人按照一定的方式全部或者部分清償債務,同時,債務人可以繼續經營其業務。李永軍的《破產法律制度》中認為,重整(Reorganization)是指對已具破產原因或有破產原因之虞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債務人實施的旨在挽救其生存的積極程序。王衛國的《破產法》一書中認為,重整是指在企業無力清償的情況下,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保護企業繼續經營,實現債務調整和企業整理,使之擺脫困境,走向復興的再建型債務清理制度。下文宇和自梅芳的《從經濟觀點論我國公司重整制度》中認為,公司重整者,乃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股份有限公司,因財務困難,己瀕臨暫停業或有停業之虞之窘境而預料有重整可能者,而圖該公司企業之維持與更生為目的之制度。何勤華、周桂秋翻譯的《日本破產法》一書中認為,公司重整即公司更生,是指就處在困境之下但可預見到能再建的股份有限公司,繼續調整其利害關系人的利益,以謀求企業更生的制度。這種解釋從某些國家的立法看來是正確的,但從另一些國家的立法來看就是不全面的。日本學者龍田節說:“公司的更生(即公司的破產重整)是對雖處于困境但卻有再建希望的公司,謀求維持和更生的制度,就是如果償還到期債務就會給繼續營業帶來顯著障礙的公司,或者有發生成為破產原因的事實危險的公司,按照公司更生法在裁判所的監督下,謀求其再建的一種制度。”美國學者安德森指出:“實質上,重整是通過法律機制實現財務解決以求造就穩定的、恢復活力的企業的過程。”上述概念都認為重整制度的目的就是拯救、復興企業。我認為,公司重整制度,是指由利害關系人申請,在司法機關的主持和利害關系人的參加下,依法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之虞,但又有重建更生希望的公司進行生產經營上的拯救和債權債務關系上的清理,使其擺脫困境、重獲經營能力的法律制度。
二、對破產重整中的信息披露制度的認識
羅作漢《論股東與經理的利益沖突對公司價值的影響》中認為債務人進入重整程序后因新設定的權利或因債務人陷入破產狀態而凸現出來的利益保護要求所產生的利益沖突,新設立的權利在重整程序中造就了新的利益主體,如申請后債權人,而因債務人陷入破產狀態而凸現出來的利益保護要求則進一步擴大了參與重整程序的利益主體的數量,如在債務人企業運作良好的情況下并不成為什么問題的供應商或顧客利益、國家稅收利益以及社會穩定秩序利益等等。因此,就必須有明確的重整的信息披露,在現實中,債權與債務人的信息獲得是不對等的。在通常情況下,對企業內部真實的資產、負債、經營、信用、財務等相關情況,債權人是很難全面了解的。在有些情況下,想全面了解債務人的上述情況甚至是不可能的。正是由于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著嚴重信息不對等的問題,干擾了債權人正常的判斷能力,直接影響了債權人合法權益的行使,使得在破產過程中債權人始終處于被動地位,破壞了雙方正常的平衡關系,加劇了雙方之間的利益沖突。同時也使得一些債務人采取隱瞞事實真相,抽逃資產,虛假破產等方式欺騙債權人。通常情況下,當債務人申請破產時,企業已經沒有多少財產或債務已經遠遠超過了資產,嚴重損害了債權人的合法利益。通過破產重整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債權人可以及時了解和掌握該企業的客觀情況以及債務人申請企業破產重整的實際措施和計劃的實施,最大限度的保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
對我論文寫作影響最大的是王衛國的《破產法精義》,書中對新《破產法》的每條規定都有很詳細的解釋,也把破產重整中需要信息披露的地方都給出了明確的解釋,如管理人的信息披露義務、債務人的信息披露義務,向法院提供的信息披露,還有就是解釋了違反信息披露義務的責任等等,在找資料的過程中,這本書是最多重整信息披露內容的,為我的寫作提供了理論依據。
為了使重整制度的公正有序進行,使重整活動的內容被債權人及其他利益相關者知曉,美國《聯邦破產法》要求申請重整的公司公開每月的財務資料,所有的信息不只向利益者公開,還要供公眾隨意閱覽。日本之前的破產法并未對信息公開采取相應的措施,但隨著重整基金的作用變得日益重要,人們認為與重整的利益相關者相比,更有必要向潛在投資者提供信息。受美國破產法的影響,日本近年引進了一系列破產法改革,在日本《會社更生法》上的透明度原則(信息公開制度),要求公司及其重整人必須將困境公司的財產狀況、經營狀況及可能影響困境公司財產的法律行為及時向法院報告,債權人有權知道公司重整的進行狀況。德國《破產法》第154條規定,財產清單、債權人清單及財產概覽在報告日前兩星期置備于書記科,供人查閱。第155條規定,商法及稅法的賬目公布義務不受影響。法國《困境企業司法重整與清算法》第20條規定,重整人可以獲得完成使命履行職責所需的情報與材料。第21條,債務人有義務叫給債權人代表債權人名單和債務數額清單。
我國要完善上市公司重整中的信息披露制度,還要不斷的實踐,結合我國國我國要完善上市公司重整中的信息披露制度,還要不斷的實踐,結合我國國情,我國新《破產法》僅在第8條規定提出破產申請時需向法院提交的材料,未對債務人應如何向債權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做出規定,對上市公司在重整程序中的特殊信息披露義務更是缺少明確規定。王欣新,徐陽光的《上市公司重整法律制度研究》一書中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完善上市公司重整中的信息披露制度:第一,明確規定上市公司在提出重整申請時需向法院提供更為詳盡的材料。第二,明確規定上市公司在將重整計劃草案提請表決之前應向債權人履行的信息披露義務。第三,允許債權人在認為債務人信息披露不充分時提請法院召開聽證會。第四,規定判斷信息是否披露充分的標準,規定對信息披露是否充分的爭議由法院裁決。解決困境公司的破產危機,關鍵在于信息披露的透明和充分,就必須具備強有力的監督機制和信息披露機制,降低由于信息披露不透明不及時給利益者帶來的風險,使雙方共同的交易成本降至最低點,從而把困境公司拯救出來,使困境公司走上發展的軌道。
破產重整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其先進的價值理念和獨特的制度設計,受到世界各國立法者的普遍重視,發展旨在避免企業破產,實現企業復興的破產重整制度成為各國破產法立法的重點。我國社會各界對此問題頗感興趣并積極地研究討論,望盡快建立適合中國國情,適應中國企業需要的企業破產重整的信息披露制度,來滿足我國社會現實的迫切要求。在我國向市場經濟模式轉換的過程中,有大量國有企業因為一時難以適應競爭環境而陷入經濟困境。這種情況下,如果一味的采用破產清算形式,那么所產生的負面效應是社會難以承受的,如果對其中那些債務重、效益差,但有拯救可能的大中型企業適用重整程序,力求實現企業的拯救和再建,信息披露制度對于重整的進行更是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既有利于利害關系人的利益,又可以為大眾所監督,那么無疑將有利于社會的穩定,有利于奠定社會主義的市場經濟基礎。因此,在我國推行企業破產重整制度是十分明智的。我國新破產法的立法者們順應了這種趨勢,已將現代破產重整制度規定在其中,相信它的實施將極大的推動我國國有企業的改革與發展,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繁榮與穩定。
中國改革開放以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已經得到了建設和發展,市場競爭也越來越激烈,優勝劣汰已成自然。由于各行各業在日常經營活動中,相互聯系相互影響,形成某種程度的共同體,所以一個經濟單位發生經營困難、財務危機,面臨淘汰時,如果任其走上破產清算倒閉的道路,除了影響局部的利益,比如股東投資受損、債權人無法獲得足額清償,還會直接或間接給其它經濟單位尤其是關聯企業帶來災難性打擊甚至引發連鎖破產,造成經濟危機,從而對社會經濟和社會生產力造成嚴重破壞,甚至引發社會動亂。世界各主要資本主義國家在面臨這一問題時,基于對社會整體利益的強調,為減少社會震蕩,紛紛制定了具有積極拯救功能的破產重整制度,它不是消極地避免債務人破產,而是進行積極的治理整頓,使其維持經營、消除困難、東山再起,以減少各方損失。于是我國在新《破產法》中制定了重整制度,借鑒和參考了西方各國的重整制度,將美日成熟制度與我國具體國情結合起來,將實踐與理論結合起來,集思廣益,探討一些重整制度的核心問題。這次提出的重整制度中沒有明確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規定,信息披露對重整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信息披露制度可以規范重整中的一些義務,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將誠信責任放在突出位置,加大打擊違規信息披露行為。為了推動市場經濟規范發展的需要,應該不斷的完善《破產法》及相關制度,以便更好更快的促進我國市場經濟的有效發展。在進行創作的過程中,我參考并研讀了許多文獻及資料,在吸收相關知識和理論之后,漸漸的對于破產重整制度有了一定的認識,并產生了一些個人想法。
【重整中的信息披露制度論文文獻綜述】相關文章:
破產重整制度的價值序位論文文獻綜述03-26
論我國破產重整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具體建議01-16
重整信息披露的必要性研究03-26
非法行醫罪論文文獻綜述03-06
文獻綜述論文寫作過程11-21
論文文獻綜述范文(精選6篇)03-27
自首法律論文文獻綜述03-25
論文文獻綜述的寫作過程03-16
文獻綜述的寫法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