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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重整制度的價值序位論文文獻綜述
破產重整制度的價值序位論文文獻綜述
鄭明哲在《論法的價值層次》中提出了法秩序、功利和正義這三種價值追求,在呂忠梅,陳虹《論經濟法的工具性價值與目的性價值》“法的價值”這一概念主要在三種含義上使用,可分別稱為法的“目的性價值”、“評價標準”和“形式價值”;曹青,《法的經濟法價值功能探討》這兩篇著作中提出了法的價值分層,即工具性價值與目的性價值。通過閱讀,我總結了一些心得。
首先,法律的價值目標是社會價值系統中的子系統,一般包括公平、秩序、自由和效率等內容。然而,由于各個部門法固有的調整對象、調整方法、自身功能的差異,使得各部門法在具體體現各自主要的價值取向時有所側重。
其次,價值一般可理解為客體滿足主體需要的作用或積極意義。在法理學中,“法的價值”這一概念主要在三種含義上使用,可分別稱為法的“目的性價值”、“評價標準”和“形式價值”,借助于此種分類,大體可以把破產重整制度的價值序位界分為兩類:“目的性價值”與“工具性價值”。
第三,目的性價值是法律根本屬性的體現,其研究的意義是多方面的:其一,提高法律推理的合理性。其二,減少對法律規則的恣意執行或法律執行者的越權行事,以保證法律的正常實施。其三,目的性價值研究更便于對整個法律系統的把握和基本理論的建立。工具性價值的實現在很大程度上要依靠目的性價值,否則法律的實施就無所適從;任何一種法的理論體系都是對同質性規范的歸納和總結,也必須以一定的目的為導向。
第四,法律的價值就在于它的有用性,即符合人們的需要,法律對權力義務的調整,實質上是對利益沖突的調整,因為法律對一方利益的保護,就必然意味著對另一方利益的限制和犧牲。
二、對破產重整制度的認識和理解
通過對朱煥強《企業重整制度的理論透視》,陳玉《論破產重整制度》,唐旭《破產重整法律制度若干問題研究》,謝博《我國企業破產重整制度研究》,付翠英《破產法比較研究》,王衛國《破產法》,James J. White.《Bankruptcy and Creditors’Right》等學術論文及著作的閱讀,我對破產重整制度的產生背景、概念、特點、價值屬性、制度優越性以及國內外研究現狀等有了相當程度的認識。
首先,綜合了上述各家對破產重整制度的概念闡述,我個人對重整制度的概念有了一定的認識,對于破產重整制度的解釋我比較傾向于唐旭在《破產重整法律制度若干問題研究》中所解釋的,即破產重整制度又稱公司重整、公司更生制度,是指具有一定規模的企業,出現破產原因或有破產原因出現的危險時,為防止企業破產而經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在法院的干預下,對該企業實行強制治理,使其復興的法律制度。
其次,我通過閱讀文獻認識到,破產重整的主要目的在于通過一系列特殊法律手段和程序的運用,實現對出現破產原因或有出現破產原因危險的企業的維持和未來事業的發展,促進企業復蘇,進而清理債務,保護投資者、債權人的利益,保證交易安全,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穩定。
第三,在付翠英《破產法比較研究》,王衛國《破產法》,李永軍《破產重整制度研究》,齊樹潔《破產法研究》等學術專著中,著重談到了破產重整制度的規則,和破產重整制度的構建尤其是構建適合我國國情的破產重整制度。我個人認為,我國的破產重整制度剛剛建立,尚缺乏理論支持和實踐經驗,所以在構建適合于我國的破產重整制度時,要盡量吸取國外建立重整制度的做法和經驗,盡量避免走彎路,但是在學習和吸取中一定要充分考慮到我國的現實國情及經濟特點,生搬硬套是行不通的。
第四,在以上的文獻中,大部分都提到了利益平衡機制,利益平衡機制是破產重整制度的重要理論基礎,深入分析利益平衡機制與重整制度的價值關系,對于研究重整制度的價值屬性是很重要的。李永軍在《破產重整制度研究》中指出,破產重整程序具有參與主體的多方性,這意味著破產重整程序中的利益關系十分復雜,利益沖突也十分激烈。在這種情況下,重整制度要想實現其預定目的,必須想辦法在重整范圍內眾多利害關系人中,建立起一種利益與共的關系,形成多邊協商的利益均衡機制。張文星在《二十世紀西方法哲學思想研究》中引用了赫克的一句話,即“利益法學出發點的一個根本的真理是法的每個命令都決定著一種利益的沖突,法起源于對利益的斗爭,法的最后任務是平衡利益,此處的利益包括私人利益與公正利益。”來說明法律是對利益的一種調整和評價,
通過對利益平衡機制的研究,我認為在破產程序中,債權人的利益是排斥債務人的利益的。也就是說,債權人和債務人是利益相對沖突的雙方。在這種情況下,為了保障債權,法律不得不剝奪債務人的現實利益,同時也剝奪了他的將來利益,即剝奪了他運用已有的財產和信譽所能獲得的一切。而破產重整制度的確立則是為了解決多方利益的沖突,它不但讓債權人公平受償,還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平等的法律地位,通過國家干預使競爭中的失敗者得以恢復和重建,這是利益平衡的體現,在這種機制下債權人和債務人都實現了自己的利益,而且對于債務人來說是很有利的。
三、對破產重整制度工具性和目的性價值的認識和理解
通過對謝博《我國企業破產重整制度研究》,王華磊《破產重整制度研究》,呂忠梅,陳虹《論經濟法的工具性價值與目的性價值》的學術著作的閱讀。在系統的了解了破產重整制度的基礎上,通過對呂忠梅,陳虹所著的《論經濟法的工具性價值與目的性價值》分析和理解,對破產重整制度工具性和目的性價值的寫作思路有了一定的構思和想法。
在研究分析文獻資料后,結合自己的思考,我認為由于目的性價值居于主導地位,反映的是破產重整所追求的社會目的與理想;工具性價值,是破產重整制度為實現其目的性價值應具備的基本屬性或共性價值。所以,從秩序、公平、正義以及效率這些價值中,確定目的性價值是很重要的。
通過對文獻資料的分析和思考,我認識到破產重整的目的性價值,應該是效率價值。所謂效率,按照法經濟學的觀點,所有法律活動包括一切立法司法活動以及整個法律制度,都要以資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即以社會財富的增加為目的。重整制度通過保留企業的營運價值,使負債企業資產價值被最大化利用。在債權人和債務以及債務的投資者等其他利害關系人之間,建立起一種利益與共的關系,營造出了一種平等協商的局面。共同的致力于拯救企業的過程,從而把破產所帶來的弊端控制在最小限度,維持了企業的就業和資產,使社會資源能夠有效利用,節約了社會資源,這充分體現了法律制度的效率價值。所以,破產重整制度的價值序位分層就是以秩序、公平、正義價值為工具性價值,效率價值為目的性價值。
結論
公司破產重整,作為司法內的公司拯救手段,是一種關于困境公司拯救的特別制度,也是我國當前破產法改革和理論研究的重點。作為現代破產法制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重整制度的立法目的是促進債務人復興,通過促進債務人的復興,破產重整制度擴展了破產制度的功能,并為破產法立法目的中維護社會利益的立法理念的實現提供了制度支持。破產重整程序具有參與主體的多方性,這意味著破產重整程序中的利益關系十分復雜,也意味著破產重整的價值取向具有多元化特征,通過對破產重整制度的價值序位分析和研究,著力解決破產重整制度的多元價值關系的定位,奠定破產重整制度法價值方面的理論基礎,可以為破產重整制度在我國的構建與發展提供一定的理論依據和建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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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在2006年8月27日通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首次引入了破產重整制度,這一制度的成為了《破產法》的一大亮點,在學界、司法界和企業界都引起了強烈的反響。由于缺少適應我國重整制度的理論積累和實踐經驗,因此在制度和體系的建設中還需要不斷的摸索和完善重整制度的理論體系。我的論文創作傾向于研究破產重整制度的價值屬性,并試圖通過對重整制度的價值序位研究,反映破產重整制度所追求的應然狀態,旨在對破產重整制度的理性運作和重整體系的建設提供一些理論參考。在進行創作的過程中,我參考并研讀了許多文獻及資料,在吸收相關知識和理論之后,漸漸的對于破產重整制度有了一定的認識,并產生了一些個人想法。
一、對法的價值與價值層次的認識和理解
既然要研究重整制度的價值屬性,那么就要先積累一定法理學上關于法價值的理論知識。在閱讀了鄭明哲,《論法的價值層次》;呂忠梅,陳虹《論經濟法的工具性價值與目的性價值》;曹青,《法的經濟法價值功能探討》;李曙光,《破產法的基本價值》等幾篇學術著作后,我對重整制度的法價值屬性和價值的分層有了初步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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