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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無訟思想對我國古代司法的影響
在日常工作學習中,可能會討論到無訟思想等相關的對司法的影響,以下就是小編精心幫大家整理的論無訟思想對我國古代司法的影響,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論無訟思想對我國古代司法的影響
漢武帝之后儒家思想就成為主宰中國兩千年多年封建社會的正統思想, “禮法結合,德主刑輔”思想的確立,和其主張“禮之用,和為貴”、“以德去刑”等思想主導了中國傳統文化。在此后的兩千多年的封建統治中這種以和為貴的無訟思想一直影響著我國的司法。雖然在歷朝歷代以來這個理想并沒有真正的在司法領域實現過但中國古人卻從來沒有放棄過為實現“無訟”理想的努力。
(一)對無訟理想的追求促成了調處制度的產生
中國古人對自然秩序和諧追求的思想影響了歷代以來的統治者,且大多數的地方官吏是儒生出生,他們飽讀儒家經典,學孔孟之道,因此他們都向往儒家的無訟理想社會狀態,對諸如因戶婚、田土、錢債、斗毆等產生的民事糾紛或輕微的刑事案件都不愿意使用法律來處理,這是從一個大的層面而言。從小的層面來說,我國古人世代都以耕地種田為生,受土地的束縛生活在一個很小的范圍之內。如費孝通先生所言我國是一個生于斯,長于斯,死于斯的熟人社會。鄉土社會中人們安土重遷,每天面對的都是相同的人,很少有變動,當人們遇到一些小的糾紛時都不愿意到官府解決,都愿意交給年長的老者來解決。在大小層面的作用下,人們逐漸設計和形成了調處這種中國本土化的特殊制度。在司法實踐中,對于解決民事糾紛而言無論是民間還是官方大多都熱衷于調處。因此調處制度主要分為兩種:一是民間調處,二是官府調處。
1.民間調處
民間調處是一種訴訟外調處,指當事人為解決糾紛,邀請中間人或中間人主動出面對雙方進行調停的活動。民間調處是中國古代社會最為普遍的一種社會生活現象。民間調處又分為相鄰調處和宗族調處。相鄰調處是指糾紛發生以后, 雙方當事人各自邀請鄉鄰、親友、長輩或在當地民眾中辦事公道者或德高望重者出面勸導、講和、調停, 以消除紛爭。費孝通先生在鄉土中國一書中記載了他參與的用相鄰調處來解決糾紛的一個實例。某甲上了年紀。長子為了全家的經濟反對其父的嗜好,但也不便干涉。次子不務正業,偷偷抽煙,還慫恿其父抽。一次給長子看見了痛打其弟,而其弟賴在其父身上。長子一時火起罵了父親。家里大鬧被拉到鄉公所評理。鄉里的鄉紳們首先認為這是全村的丑事,然后在接著動用了倫理原則將這家人進行了教訓和處罰。這個例子真實的反映出在中國農村的相鄰調處制度。宗族調處是指家族成員之間發生糾紛時,族長依照家法族規所進行調處和決斷的一種方式。宗族調處是建立在宗法血緣關系之上的,宗族制定的家法族規是族內成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相比較而言,由于宗法血緣的關系在中國古代宗族調處的使用頻率比相鄰調處要高。特別是在宋以后家族組織日益完備起來,官府為擺脫繁重的工作壓力鼓勵民間調處。官府承認家法族規對于調整家族內部關系的法律效力, 也認可族長對于族內民事糾紛的裁決。似乎宗族調處成了在告官興訟之前的必經程序,比如許多的族規,家規都規定其族內的成員在告官興訟之前必須先到族內解決,禁止擅自論訴。安徽桐城《祝氏宗譜》規定: “族眾有爭競者, 必先鳴戶尊、房長理處, 不得遽興訟端, 倘有倚分逼挾侍符欺弱及遇事挑唆者, 除戶長稟首外, 家規懲治。”又有“舉凡族人爭吵溝洫等事,君取決于族中之賢者長者,必重大案件,為族人調解不開者,始訴之于官。官之判斷,仍須參合族紳之意見。”的記載。可見在我國古代大量的“戶婚田土” 一類的爭訟都是在官府之外進行解決的,調解族內的糾紛也成為了宗族組織的一項重要職能。宗族的規定不允許族人擅自訴訟,使得人們很少習慣直接訟于官府,并且為了不使細故釀成訴訟,累及無訟,家族中的長者們會盡一切的努力,哪怕明顯地有失公平,曲解律意,也要爭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變有訟為無訟。只有當民間調處都處理不了的時候,兩方才能訴諸官方,而對官方來說同樣也是按照先調解后審判的程序習慣進行。
2.官府調處
官府調處是指司法機關的辦案人員在審理案件時, 當面對糾紛當事人進行調處, 于官衙內解決紛爭的一種方式。官府調處在我國古代的司法中也有著很長的歷史。在周朝的官制中設有“調人之職, 司萬民之難而諧合之”, 即設有專門負責調處事務的官員。在后來的歷史中,儒家思想作為正統思想后對調處制度有了更為全面的規定到明清時代趨于完備。進行調處的案件一般都是戶婚、田土、錢債、斗毆等產生的民事糾紛或輕微的刑事案件,由于薄物細故這類案件在法律上很少有詳盡的規定,地方官吏辦理此類案件都著眼于禮法秩序。統治者們認為不是過于嚴重的刑事案件都可以使用教化的手段來引導雙方當事人通過調解,和解的方式來解決。并且官員們也不愿意看到民間矛盾的升溫,沖突的擴大故而用調解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在《名公書判清明集》中載有若干案例,如“傅良與沈百二爭地界”一案經官府調處如下:“事既到官,惟以道理處斷,……然所爭之地不過數尺,鄰里之間貴乎和睦,若沈百二仍欲借賃,在傅良亦當以睦鄰為念。卻仰明立文約,小心情告,取無詞狀申。”從這個判詞我們可以看到官吏審案首先是以教化為先的調解。而更有官吏由于調解教化不成而引咎自責的。東漢吳祐為膠東相時, “民有爭訟者, 輒閉閣自責, 然后斷其訟, 以道譬之, 或身到閭里重相和解, 自是之爭隙省息, 吏民懷而不欺。”官吏們始終相信訴訟的產生是教化不夠,如果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用禮來教化和引導老百姓就會收到良好的效果,以達到無訟的理想。
處于農業經濟下的古代社會生活,人們之間關系的發生又超不出其血緣和地緣的范圍,又有發達的家族組織和儒家禮治思想的熏陶使得調處制度在我國有其存在的極大空間,導致人們遇到糾紛都很少訴諸于官府,養成了一種“無訟”的思維習慣,使得“無訟”思想在我國有著泛濫的傾向。
(二)無訟思想影響了訴訟制度的設計
前面已經說過無訟思想對我國古代司法產生了影響,而在訴訟制度設計上具體的影響有以下幾個方面:
1.訴訟主體資格的限制
自周公制禮以來,“禮治”秩序的建立,“禮”就作為規范社會和治理國家的基本準則。隨著“法律儒家化”的深入,禮對我國古代法律的影響逐漸顯露、突出。為維護“親親尊尊”的封建等級秩序,在我國傳統的法律中對不同的身份適用不同的刑罰,而每一種身份又與不同的罪、刑、罰相連,在訴訟活動中形成了一系列的臣不得告君,子不得告父,奴不得告主的原則。對違反這些原則的人都將處以“十惡”重罪。如貞觀二年詔曰:“自今奴告主者,斬之。”從表面上看這在一定的程度上限制了人們的訴訟,而實質上為統治階級追求“無訟”的理想境界奠定了基礎。
2.對訴訟案件的時間和范圍都給予嚴格的限制
我國古代的經濟生產方式以農耕為主,農業收成的好壞直接關系到國家的安定和百姓的生計。為保障農業生產的順利進行,在我國唐朝時期出現了“農忙止訟”的法律制度,后世王朝也效法不絕。《唐令拾遺雜令第三十三》“訴田宅婚姻債務”條記載:“諸訴田宅、婚姻、債務,起十月一日至三月三十日檢校,以外不合。若先有文案,交相侵奪者,不在此例。”在宋刑統卷13《戶婚律》“婚田入務”規定:“所有論競田宅、婚姻、債務之類,取十月一日以后,許官受理,至(次年)正月三十日往接詞狀,三月三十日以前斷遣須畢。”《大清律令》卷30“告狀不受理”規定:“每年自四月初一至七月三十日,時正農忙,一切民詞,除謀反、叛逆、盜賊、人命及貪贓壞法等重情,并奸牙鋪戶騙劫客貨,查有確據者,俱照常受理外,其一應戶婚田土等細事,一概不準受理。”不僅對民事糾紛有時間上的限制,對于刑事案件的處理也有時間上的限制,如“在清朝凡遇慶賀穿朝服,及祭享齋戒、封印、上元、端午、中秋、重陽等節,每年初一、初二,并穿素服日期,俱不理刑名。”對訴訟案件的范圍的限制大多也是“戶婚田土” 一類的“薄物細故”。元朝《至元新格》規定:“諸論訴婚姻、家財、田宅、債負,若不系違法重事,并聽社長以量諭解,免使妨廢農務.煩撓官司。”明朝戶部教民榜文也規定:“民間戶、婚、田、土、斗毆、相爭一切小事.不許輕便告官。”社會達到無訟的境地是儒家所追求的理想目標,在農忙季節中止民事訴訟和限制“小事”訴訟,可以減少訴訟或達到無訟,這正是儒家思想在司法實踐領域里的充分體現。
3.時效的限制
雖然我國古代沒有形成像羅馬“私法”中完整的時效制度,但是在特定社會關系中我國存在廣泛意義上的時效制度。宋太祖建隆三年敕曰:“如為典當限外,經三十年后,并無文契,雖執文契,或難辨真偽者,不論理收贖之限,現佃主一任典賣。”在唐穆宗長慶四年制曰:“百姓所經臺府州縣,論理遠年債負,事在三十年前,而立保經逃亡無證據,空有契書者,一切不須為理。”在《名公書判清集》中記載有關于田產的訟案,法官斷曰:“準法:諸理訴田宅,而契要不明,過二十年,錢主或業主死者,不得受理。今業主已亡,而印契亦經十五年,縱曰交易不明,亦不在受理之數。”從以上我們看到拒絕受理案件的理由是年久日深無法查證,這個理由既避免查證上的困難也維護現行社會秩序的穩定。但是在實質上是無訟思想在訴訟制度中的體現。
從以上幾點我們可以發現儒家的學者們對“無訟”的追求是一如既往的,但是他們也認識到在人類活動的社會關系中,人們之間的糾紛是不可避免的,“無訟”只是理想但是不可能實現的,所以只能盡量的減少訴訟,產生了官方推行了一系列息訟的措施,盡量限制人民提起訴訟。
(三)無訟思想影響了古代官員處理案件的方法方式
受無訟思想的影響,官員們在選擇處理案件的方法、方式上同西方崇尚法律至上的處理方法、方式有所不同。
1.拒絕受理和拖延審理
民間詞訟的多發古人視為是民風日下的表現。地方官吏為了達到“為民父母”的理想目標和自己為官期間良好政績和聲望的期望,他們要求在其管轄范圍內的老百姓能夠安于本分,不挑事端。對那些遇事就挑起訟端的人都視為刁頑不化者。為了表明自己的轄區里政簡訟清,他們經常拒絕受理案件。
明人何良俊云:(晉)劉尹在郡,為政清整,門無雜賓。時百姓好訟官長,諸郡往往為相舉正。劉曰:“夫居下訕上,此弊道也。古之善政,司契而已,豈不以敦本正源,鎮靜流末乎?君雖不君,下安可以失禮?若此風不革,百姓將往而反。”遂寢而不問。
拒絕受理的目的是減少訴訟。深受儒家思想影響的司法官員往往鄙視甚至反對老百姓為“爭權奪利”而采取訴訟行動。當事人提起訴訟的行為經常被認為是破壞倫理道德和禮教。這些都可以讓司法官們引以為借口,然后輕易地將興訟者逐出公堂之外。有些案件在拒絕受理不成或無法拒絕受理時,許多司法官會采取拖延的辦法,讓當事人主動撤案。
明朝馮夢龍在《醒世恒言》中記載了一位非常喜歡以拖延之術來息訟的太守:趙豫為松江府太守,每見訟者非急事,則諭之曰:“明日來”。始皆笑之,故有“松江太守明日來”之謠。不知訟者來,一時之忿,經宿氣平,或眾為譬戒,因而息者多矣,比之鉤鉅致人,而自為名者,其所存何啻霄壤。
拒絕受理和拖延審理的行為在當時的老百姓和官吏們的眼中都是很正常的行為,沒有人會指責。
2.親情化的結案方式
在古代官吏的眼中“戶婚田土” 一類的“薄物細故”不過是雞毛蒜皮的小事,把這些“小事”搬到衙門公堂上來說是一件非常不好的事情,這不僅會影響到家族的感情,還會影響到鄰居之間的和睦相處,為維護地方上的安定秩序,教育地方上的老百姓息事寧人,自孔子以來他們采取了親情化的結案方式。
韋景駿為貴鄉令。縣人有母子相訟者。景駿謂之曰:“吾少孤,每見人養親,自恨終無天分。汝幸在溫情之地,何得如此?錫類不行,令之罪也。”因垂泣嗚咽,仍取《孝經》付令習讀之,于是母子感悟,各請改悔,遂稱慈孝。
又有況逵為光澤縣尹,有兄弟爭田。逵授以《伐木》之章,親為諷詠解說。于是兄弟皆感泣求解,知爭田為深恥。
以上兩個案例是典型的用親情感化方式結案的例子,而更有甚者用親情感化不成掛印而去的。
魯恭拜中牟令。恭專以德化為理,不任刑罰。訟人許伯等爭田,累守令不能決。恭為平理曲直,皆退而自責,輟耕相讓。亭長從人借牛而不肯還之,牛主訟于恭。恭召亭長,敕令歸牛者再三,猶不從。恭嘆曰:“是教化不行也”欲解印綬去。椽史泣涕共留之,亭長乃慚悔,還牛,詣獄受罪,恭貰不問。
用親情的方式感化老百姓結案,這不僅可以教化老百姓,也可以減少案件的發生,這種結案方式深受歷代以來官員的喜好。
3.“和稀泥”的結案方式
為維護社會安定,平息爭端,許多的官員不分是非曲直一律的以息事寧人的原則來處理案件。而息事寧人多是混淆是非的“和稀泥”。
清代姚一如任成都守時,有兄弟爭產成訟。開庭前,一個紳士來拜訪姚太守,饋金六千兩,囑其袒護兄長,姚佯許之。開庭時,兩個都到堂,紳士在側。姚對兄弟二人說:“爾系同胞兄弟,為手足;我雖官長,究屬外人,與其以金援我,何如一家相讓。今金俱在,爾等自思。兄有虧還爾六千金,弟有虧,受此六千金,俱可無訟”,兄弟“兩人感悟,投地飲泣”。
姚太守雖然平息了這件案子,但是他所求的息事寧人,卻忽視了案件的是非曲直。這種結案的方式就是“和稀泥”。
4.判決不嚴格的依照法律
由于在儒家禮治思想的影響下,古代法律里面,理、義或禮有完全的支配地位。在“無訟”思想的熏陶下,對于“戶婚田土”一類的“薄物細故”的小事,在儒家的道德傳統允許的范圍內,地方官吏們在審理案件時可以不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來進行審理,可以根據古代圣賢的教導,制度化的禮儀,與經書中的原則相符合的習俗、慣行、人情、良知等內容來進行審理。美國學者J.H.Wigmore認為中國的法律“乃是仁慈的和富有經驗的統治者手里靈活的工具。為了適用一種較高的公道觀念,它可能被擴大或者修改。”在《吳中判牘》中有記載:一家有七子,其母死后長子將遺產獨占,余子告至官府。按律應判七子均分,但知府蒯子范為照顧二、三房寡嫂守志,將遺產先分為七份,長房分得七分之一,其余并分為二份,一份由四、五、六、七房兄弟均分,一份均二、三房寡嫂。并判曰:“阿兄不道,難應將伯之呼,群季皆賢,尚有援嫂之意。本縣是嘉尚,而于權(四子名)等有厚望。”這個案子按照法律條文來審理應當均分,然而均分并不能收到縣令所認為的良好社會效果,于是就憑借社會中的人情,良知來審理判決的。不嚴格使用法律而用人情,良知,情理其實是對“無訟”的追求。
(四)無訟思想影響了統治者的法律政策
“欲民無訟,先要教民,使遵行禮義,忍讓謙和。”中國的統治者特別的注重對秩序穩定的追求,也讓中國的法律文化偏重于對秩序的追求。當其統治秩序的穩定遭到破壞時他們認為是教化不夠造成的。為了對無訟理想秩序的追求,在我國的歷史上出現了許多的皇帝的圣諭和地方官吏的勸諭來時刻的提醒老百姓們不要輕易的發生糾紛到官府訴訟要和睦無爭。皇帝下達的圣諭,如:明朝的“洪武六諭”,清朝的“順治六諭”,到康熙皇帝時“順治六諭”又擴充為“圣諭十六條”。“圣諭十六條”中的“敦孝悌以重人倫”,“篤親族以昭雍睦”,“和鄉黨以息爭訟”,“明禮讓以厚風俗”以及“訓弟子以禁非為”,“息誣告以全良善”等都是直接與無訟相關聯的。在地方上,勸民無爭的訓誡多出現在榜文和文告里面。如宋代大儒朱熹,其《勸諭榜》有這樣一條:“勸諭士民鄉黨族姻所宜和睦,或有小忿,宜啟深思,更且委屈調和,未可容易論訴。蓋得理亦須傷財廢業,況無理不免坐罪遭刑,終必有兇,切當痛戒。”在明朝王守仁的十家牌法中有:“每日各家照牌互相勸諭,務令講信修睦,息訟罷爭,日漸開導,如此則小民益知爭斗之非,而詞訟亦可簡矣。”皇帝和官員們不但要用書面的形式來教導其子民還要通過宣講的方式來使全體百姓深入的理解其教化。在清朝中期形成了宣講上諭的文化制度,據《欽頒州縣事宜 宣講圣諭律條》記載:“每遇朔望兩期,(州縣官)務須率同教官佐貳雜職各員,親至公所,齊集民兵,敬將圣諭廣訓逐條講解、淺譬曲喻,使之通曉。”而在地方上到處設有講約所,遇到宣講日都進行隆重的儀式。從這些圣諭、榜文、文告的頒布來看統治者對無訟的強烈追求,為了達到無訟他們使中國的法律文化走向了“為秩序而秩序”的發展方向,影響了古代法律的制定。而作為臣民的老百姓在圣諭、勸諭的引導下逐漸的養成了一種遇到糾紛都隱忍的習慣,不愿意到官府為自己的權利討回公道,使得我國人們的權利意識淡薄,直接的阻礙了我國司法的進程。在民間流傳著“王法歸王法,草民歸草民”的說法,百姓是以終身不與法律打交道作為自己的幸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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