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司法的論文
論文常用來指進行各個學術領域的研究和描述學術研究成果的文章,它既是探討問題進行學術研究的一種手段,又是描述學術研究成果進行學術交流的一種工具。論文一般由題名、作者、摘要、關鍵詞、正文、參考文獻和附錄等部分組成。論文在形式上是屬于議論文的,但它與一般議論文不同,它必須是有自己的理論系統的,應對大量的事實、材料進行分析、研究,使感性認識上升到理性認識。
外商投資企業法與公司法的法律沖突與法律適用國際法論文
1979年7月,當全國人大通過中國第一個正式的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以下簡稱合資企業法)的時候,中國還沒有其他形式的企業立法,甚至連最基本的企業法——公司法也沒有。這使合資企業法以及其后陸續頒布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作企業法)和《外資企業法》在相當長時期內,自成體系,獨往獨來了十幾年。1993年1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頒布,使外商投資企業法與公司法的銜接問題第一次擺到了人們面前,將它們納入企業法的統一體系并予以適當的協調,成為公司法頒布后企業法立法及其理論實踐面臨的新任務。盡管《公司法》的立法者早對此給予了充分的注意,并在第18條中作出專門規定:”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適用本法,有關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然而,由于這些法律頒布的時間相差了十幾年,相關法律之間應有的協調和分工對它們來說顯然無法苛求,而后來的面向所有公司企業的公司法也難以顧全很早頒布的外商投資企業法,這就留給了立法者和法學者許多需要進一步探討解決的問題。
一、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類型
中國的外商投資企業,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部分或全部資金來自境外,外國投資者因此對企業具有相應的支配、控制權的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的基本法律特征:(1)它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企業;(2)企業的資金部分或全部是由外國投資者投入的;(3)外國投資者對外商投資企業享有全部或部分的控制權。所以,中國的外商投資企業是國際私人資本對中國進行直接投資的方式。
小議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完善論文
一、公司行為與法定代表人行為重合之處
由于公司代表人同時具有自然人人格和公司法人人格———兩種人格,這就很容易出現在公司法定代表人行使法人人格時,法定代表人更多的考慮到了自己的自然人人格,為其謀取利益等等現象,從而損害了公司、其他股東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ㄒ唬w現在代表問題上
由于公司法人和法定代表人為同一個人格,而且法律規定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職權。所以在代表行為上,符合以下條件的個人行為會被認為是公司行為,其中包括:
1、代表人的行為必須是公司的經營活動。
2、行為在客觀上必須被認為屬于執行職務。
3、該行為與公司職務有關聯。
如果符合以上的三種情況,就屬于公司的行為,即法定代表人行使代表權。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的代表,當然他的代表權也受到法律和公司章程的限制,這就是說明當代表人對外代表公司時,不得從事公司無權從事的'行為,也不得超越代表權的范圍。、需要提到的是法定代表人越權行為這一現象,根據《合同法》第50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蓖ㄟ^法律的規定,我們可以得知在法定代表人越權問題上,應當區別相對人是否知道的情況,若相對人并不知道法定代表人越權訂立合同,那法定代表人的行為與公司行為重合,即公司應該承擔責任。
。ǘw現在訴訟問題上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49條明確規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這使得在我國實行的單一代表人的制度———法定代表人的制度,不僅使法定代表人在處理公司事務上享有法定的代表權,在公司訴訟中享有法定的代表權,代表公司行使訴訟權利,并履行訴訟義務,有著不可替代的位置,兩者的行為和人格重合。同時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受理經濟糾紛案件中幾個問題的復函》中提到“企業法人因經濟、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遞交的起訴狀,應當加蓋企業法人的公章,并有其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或蓋章。未加蓋企業法人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未簽字或蓋章的,受訴法院應令其補正。”這也就表明了,公司如要起訴某個自然人或者法人,都需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同意(簽字或蓋章),使得公司對于訴訟提起的權利與法定代表人密切相連。
我國公司法律事務工作的困境與對策論文
步入21世紀新形勢,特別是自十八屆四中全會以來,隨著依法治國章程的全面推進,我國公司內外法治環境明顯改善。但是,從整體來看我國公司法律事務工作還是面臨著諸多考驗與挑戰,影響了我國公司法律事務工作的發展進程。接下來筆者將結合自身在安徽漢合律師事務所的相關工作經歷,對我國現階段公司法律事務面臨的挑戰進行分析,并給出具體的、有針對性的改善舉措。
一、公司進行法律事務工作的必要性
對于公司而言,如果不懂法,對法律事務工作也不重視,在現代社會也許能夠僥幸生存下來,但是這個公司能夠在現代社會存在多長時間,并且在此期間這個公司又會遭遇到多少危機與困境,比如面臨訴訟風險等,這都將是我們無法預知的。因此,新形勢下,對于那些想尋求長遠發展、追求更高的經濟效益的公司來說,公司所進行的包括行業整合、并購、重組等的活動漸趨頻繁,在面對著當下全新的外部環境的時候,為了保證公司能夠順利發展,公司進行法律事務工作成為了必不可少的一項內容,它也將成為公司進行這些活動的保障。
公司進行法律事務工作對于公司的發展主要有兩個方面的作用:第一,能夠預防公司各種經營風險,促進公司各項工作順利開展。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也是法制經濟,公司在進行管理的時候可能會遇到各種類型的法律問題,而公司進行法律事務工作能夠在公司遇到這些問題的時候給出較為專業的法律意見,幫助公司度過各種難關,在需要的時候還可以為公司起草法律文書,還能預防公司出現法律方面的漏洞,維護公司應有利益。第二,公司進行法律事務工作也能為公司發展保駕護航。公司在日常經營與發展的時候會面臨許多涉外風險,并且在全球化的今天,各個公司也在尋求國際合作伙伴,拓展公司業務,進行國際貿易,而國際伙伴對公司的規范程度要求也越來越高,公司如果是因為法律事務工作而使自身喪失掉應有的合作伙伴,將給公司帶來巨大的經濟利益損失。因此,只要是希望有長遠發展前景公司,都會對公司法律事務方面的管理工作更加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