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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保留之范圍”的經濟分析-兼評第二十一條第
內容摘要: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關于保留與反對保留的法律效果條款中“保留之范圍”一詞含義較模糊,實踐中出現兩種不同理解。本文試圖以“性別之戰”這一博弈模型,對這兩種理解實際適用的法律效果進行經濟分析,比較保留國與反對國持這兩種理解時各自的損益得失,從而得出一個一般性結論。
關鍵詞:保留之范圍 博弈 經濟分析
Economic Analysis of the Extent to the Reservation in Vienna Convention of 1969
Abstract: In the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of 1969, concerning the legal effects of the reservations and of the objections to reservations, there exist two different opinions, in the practice, about the word "the extent to the reservation" which is indeed ambiguous. This paper attempts to have a economic analysis, through the model "Battle of the Sexes games", of the legal effects with different opinions, comparing the benefit and loss between the reserving state and the objecting state, thus having some conclusion.
Key word: the extent to the reservation; Game; economic analysis
保留問題是條約法中一個相當重要的問題。在歷經一戰前全體一致規則、兩次世界大戰期間泛美規則和二戰后國際法院關于《防止和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的保留問題的咨詢意見的實踐和國際法委員會的理論探討之后,作為一種討價還價的產物,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的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三條分別規定了保留的提出、接受與反對,保留及反對保留的法律效果,保留及反對保留的撤回和保留的程序。雖然公約對保留的規定使保留的相關規則從不成文走到成文甚至對締約方具有強制約束力,但公約對某些具體問題的規定卻不夠明確,某些用語不夠清晰,以致出現對公約文本的不同理解。第二十一條中“保留之范圍”(the extent to the reservation)一詞便屬于這種情況。
一、“保留之范圍”的不同理解
我們先來看一個簡單的案例。A、B、C三國簽訂一項條約,共同投資進行某一科研項目研究。關于各締約方出資方法,條約規定,A國出資投資總額的1/2,剩下的1/2由其他締約各方平均分攤。隨后,D國在加入該條約時對此條款作出如下保留:本國的最大出資限額為1000萬美元。對于這一保留,A國表示明確反對,B國表示接受,C國未做出任何明確表示。根據公約關于保留的接受與反對的規定,C國雖未表態,但視為接受保留。現在的問題就在于D國保留所涉條款在A國與D國之間的效力問題,即反對與保留的法律效果。
公約第二十一條關于保留及反對保留的法律效果明文規定,一項已經成立的保留,對保留國而言,其與該另一當事國之關系上照保留之范圍修改保留所關涉之條約規定,而對該另一當事國而言,其與保留國之關系上照同一范圍修改此等規定;倘反對保留之國家未反對條約在其本國與保留國間生效,此項保留所關涉之規定在保留之范圍內于該兩國間不適用之。該條三次提及“保留之范圍”(或“同一范圍”)一詞,卻對該詞的具體指向未以明示,該詞在實踐中產生了兩種不大相同的理解。①根據該條文本,第一種理解是,“保留之范圍”指保留事項所涉整個條款。所以,如果一國反對一項保留,那么在反對國與保留國之間,整個條款(the entire provision)都不適用;反對國也可聲明整個條約在兩國間不生效。第二種理解是,“保留之范圍”指保留實際所涉那一部分,而不指向保留所涉條款中未提出具體保留的其余部分。如英法大陸架仲裁案中,仲裁庭就認為,由于英國對法國在加入《大陸架公約》時對該公約第六條提出的保留表示反對,但并不妨礙法國成為該公約的締約國,且該保留是條約法所允許的,所以第六條對英、法兩國不適用,但只限于保留部分。②兩種理解似乎相差無幾,但實際產生的法律效果卻大不相同。
就上述案例而言,對于D國的更改性保留,若按第一種理解,即保留所涉整個條款不在A國和D國間發生效力,那么對于出資方法這一事項,A、D兩國需另經協商達成一致以尋求解決。若按第二種理解,即保留所涉部分不在A國和D國間發生效力,而不妨礙整個條款在兩國間的效力,那么會出現兩種適用情況:當投資總額逾6000萬美元時,即D國所應投資額超過其保留中的最大限額1000萬美元時,該條款不適用于A、D兩國,兩國需另經協商就解決方法達成一致意見;當投資總額不超過6000萬美元時,即D國所應投資額不超過其保留中的最大限額1000萬美元時,該條款適用于A、D兩國,各締約方之間的出資方法仍按條約之規定予以履行。對于這兩種不同理解帶來的不同適用結果,公約的規定似乎無能為力,亦少有學者對此予以論述。本文認為,有必要對公約“保留之范圍”這一術語的不同理解而引起的法律效果進行具體分析,而這與其傾向性密切相關。
二、對“保留之范圍”的經濟分析
博弈論(Game Theory)作為一種建立在抽象推理基礎上的數學與邏輯的結合,常常作為一種經濟方法來分析各行為體在博弈互動過程中所可能產生的結果。博弈模型廣泛適用于社會科學的各個領域當中的各個問題。而運用博弈模型對“保留之范圍”進行經濟分析,有助于我們更清晰地看到兩種理解所產生的法律效果及其傾向性。
(一)非零和博弈中的“性別之戰”模型
博弈論中最常見兩種基本分析模型是零和博弈(ZSG)和非零和博弈(NZSG),其中每一種模型又分別有數種變體。在兩人的零和博弈中,此之所得即彼之所失。在某種情況下,“膽小鬼”游戲就可能構成零和博弈。而非零和博弈恰恰相反,它不是排他性競爭,即一人所得并非是另一人之所失,得失之和并不等于零!扒敉嚼Ь场保≒risoners' Dilemma)、獵鹿游戲(Stag Hunting)都是非零和博弈的常見模型!靶詣e之戰”(Battle of the Sexes games)在某種情況下可以構成非零和博弈。
“性別之戰”模型的經典實例是,周末,丈夫想要去看足球比賽,妻子想去聽音樂會,但兩人都想與對方共同過周末。若妻子陪丈夫去看足球比賽,那么丈夫去看比賽的愿望得到滿足,妻子去聽音樂會的愿望沒法滿足,但至少兩人能共度周末。反之,若丈夫陪妻子去聽音樂會,雖然丈夫去看比賽的愿望沒法得到滿足,但至少兩人也能共度周末。如果丈夫去看足球比賽,妻子去聽音樂會,那么雖然兩人的愿望都能得到滿足,但沒法共度周末。還有一種情況是,夫妻二人留在家中共度周末,既不去看球賽也不去聽音樂會。在這一情景中,兩個人都無法避免受到部分損失:要么夫妻二人中的一人做一件不愿做的事(或者丈夫陪妻子聽音樂會,或者妻子陪丈夫看球賽),要么兩人都以陪伴對方度周末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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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出處(作者):(二)“保留之范圍”兩種理解的法律效果
當一國反對另一國提出的保留時,反對國與保留國如何認定“保留之范圍”,直接影響到保留所涉條款在兩國間的效力問題。顯然,這一問題會出現四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反對國與保留國都認定“保留之范圍”是指保留事項所涉整個條款,那么該條款不適用于兩國之間。這顯然是保留國所希望的,其提出保留的目的就在于變更或排除該項條款對自身的適用效果,而反對國并未能將條約之規定適用于兩國之間,但至少可以重新協商達成一致意見。
第二種情況是,反對國與保留國都認定“保留之范圍”是指保留實際所涉及的部分,那么僅保留部分不適用于兩國之間,而該條款的剩余部分則依舊適用。這一情形表明反對國在愿意承擔一定義務的情況下,通過反對保留達到了將條約之規定予以最大限度地履行的目的,盡量保證條約的完整性,而保留國所提出保留的實質部分遭到反對,因而不能按照其所希望的變更方案進行。③
第三種情況是,反對國認定“保留之范圍”指保留實際所涉部分,而保留國認定其指整個條款。第四種情況是與第三種情況的倒置。后兩種情況一旦產生,保留國與反對國之間就只得另外協商尋求兩國間的某種妥協,甚至提交國際法院或國際仲裁機構進行裁決。
可見,當保留國主張“保留之范圍”為整個條款時,保留國所獲收益要高于反對國。一般而言,盡管反對國可能出于各種不同目的來反對保留,但它們較保留國更注重條約的整體性。另外,保留國的這一主張本身類似于排除性保留的性質,而在排除性保留情況下,根據公約現行有關保留的規定,反對保留與不反對保留的法律效果沒有什么區別,即如保留國所愿地不適用保留條款。相對地,當反對國主張“保留之范圍”為保留實際所涉及的部分時,如上分析,其至少在最大限度內保證了條約條款的適用,相對保留國來說,其收益較大。但由于公約規定的本身即體現出方便保留、有利于保留國的趨勢,反對國的這一收益遠不如保留國在主張“保留之范圍”為整個保留條款時所獲收益巨大。而當反對國與保留國對“保留之范圍”的理解不一致時,就是兩國間共同收益最小,損失最大的時候。實踐中,反對國與保留國博弈時,就應當充分考慮對“保留之范圍”選擇何種理解的利弊得失。才有助于最大限度地實現國家利益。
這里,值得注意的是英法北海大陸架案。如前所述,仲裁庭認為,第六條的保留部分④對英、法兩國不適用。該案最終部分地適用第六條,尤其是大西洋區域可以適用第六條,是因為英、法雙方已同意把劃界區域擴大到1000公尺等深線的范圍,這時保留與反保留都沒有多大的意義了。
綜上所述,當反對國與保留國均將“保留之范圍”理解為保留所涉整個條款時,保留國所處之地位明顯優于反對國;當反對國與保留國均將“保留之范圍”理解為保留實際所涉部分時,反對國的地位略優于保留國;當反對國與保留國各持一種理解時,雙方的共同收益最小,相較而言不可取。由此,國家應當衡量給予不同理解時的損益,以更好地應對實踐中的不同情形。
參考文獻:
[1] Francesco Parisi, Treaty Reservations and the Economics of Article 21 (1) of the Vienna Convention.
[2] 陳致中編著:《國際法案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3] 李浩培:《條約法概論》,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4] (美)詹姆斯·多爾蒂,小羅伯特·普法而茨格拉夫著,閻學通,陳本溪等譯:《爭論中的國際關系理論》(第五版),世界知識出版社,2003年版。
① 公約英文本的文字表述亦能令人產生這兩種不同的理解。顯然,只有在提出的保留為更改性保留的情況下,才有可能出現這兩種不同的理解。若為排除性保留,無論反對或接受,保留所涉整個條款在保留國和其他當事國之間都不會得到適用。但學者似乎少有人注意到這一問題。
② 見陳致中編著:《國際法案例》,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211頁。
③ 從另一個角度來說,保留國的損失并不太大。但損與益都是相對而言的。如下文所談到的,這里保留國的損失要比反對國在前種情況下的損失小得多。
④ 法國的保留主要有三個內容:1.第六條不適用于1958年4月29日以后所確定的界限算起的疆界;2.如該疆界擴展到2000公尺等深線以外;3.如該疆界是“特殊情況”意義內的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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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出處(作者):【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保留之范圍”的經濟分析-兼評第第】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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