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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著作權侵權行為的類型分析

        時間:2023-03-27 06:24:13 法律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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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權侵權行為的類型分析

        著作權侵權行為的類型分析
        對著作權作品的使用,除了法律另有規定外,都必須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否則就構成侵權行為,下面我們將著作權法第46、47條所列舉的各種侵權行為做一歸納概括。
        (一) 著作權法第46條所列的侵權行為類型
        著作權法第46條共列舉了十一種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根據規定,從事了其所列侵權行為的,只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和損害賠償等民事責任,不涉及行政處罰和刑事責任的問題。大體說來,這十一種侵權行為又可分為四類,即侵犯作者精神權利的,侵犯經濟權利的,侵犯鄰接權的,以及其他的侵權行為。
        1. 侵犯作者精神權利的行為
        第一,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這是侵犯作者的發表權的行為。著作權人享有作品的發表權,其創作的作品,是否發表、何時發表、以什么形式發表,都由著作權人自己決定。他人未經作者同意,不得公開作者沒有發表過的作品。同時,如果作者與他方訂立了著作權轉讓合同或獨家出版合同,就不可以再另行發表其作品了。因為此時著作權人在合同約定范圍內不再享有發表權了。
        第二, 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是自己獨立創作的作品發表的。這是侵犯他人署名權的行為。
        第三, 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這也是侵犯他人署名權的行為。
        第四,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這是指在未征得著作權人同意的情況下,對其作品作實質性的刪節、修改,從而破壞作品的真實含義的行為。這是侵犯作者保護作品完整權的行為。
        第五, 剽竊他人作品的。這是指將他人作品的全部或部分改頭換面,或略加整理以自己的名義發表的行為。剽竊他人的作品,將他人的創作成果據為己有,既具有侵犯作者精神權利的特征,又具有侵犯作者經濟權利的特征。
        2. 侵犯經濟權利的行為
        第一,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這大體是侵犯展覽權和演繹權的行為,即未經許可展覽他人作品或以他人作品為基礎創作演繹作品。
        第二, 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使用他人作品,使用者一般都要與著作權人簽訂許可使用的合同,并規定相應的報酬。所以嚴格來說,使用他人的作品而不支付報酬,屬于違約的行為。當然,使用他人作品而不支付報酬又使得著作權人不能實現自己的經濟權利,所以也可以納入侵犯著作權的范疇。
        第三, 未經電影作品或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之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未經計算機軟件的著作權人許可,出租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3. 侵犯鄰接權的行為
        第一, 未經錄音錄像制品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 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第三, 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4. 其他侵權行為
        根據著作權法第46條第11項,承擔民事責任的還有“其他侵權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這是一個彈性條款。如果發生了侵犯著作權和鄰接權的某些內容,而這些侵權行為又不見于上述侵權行為時,權利人和司法機關就可以依據本條款追究行為人的責任。
        (二) 著作權法第47條所列的侵權行為類型
        著作權法第47條共列舉了八種侵權行為。在發生了這八種侵權行為的情況下,侵權人首先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還要受到行政機關的處罰;構成犯罪的,則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表明,與第46條所列的侵權行為相比,第47條所列侵權行為的損害程度較大。但是,第47條并沒有屬于彈性條款的“其他侵權行為”,所以除了明確給出的侵權行為,其他侵權行為不能由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也不能追究刑事責任。
        大體說來,現行著作權法第47條規定的八種侵權行為可以分為四類,即侵犯著作權的,侵犯鄰接權的,與信息網絡有關的,以其他的侵權行為。
        1. 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對應于著作權法第10條所規定的財產權利,這里沒有涉及的權利內容有出租權、展覽權、攝制權、改編權和翻譯權等五項,這五項只能追究侵權者的民事責任。
        2. 侵犯鄰接權的行為
        第一, 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 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 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3. 與信息網路有關的侵權行為
        第一,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以上兩種侵權行為,可以分別叫做“規避技術措施”和“破壞權利管理信息”。在數字化和互聯網絡的環境中,有效地保護技術措施和權利管理信息,對于保護著作權和鄰接權是非常重要的。
        4. 其他侵權行為
        ⑴ 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此種侵權行為有兩種情形,一種是著作權人違約,在許可某一出版者以專有出版權以后,又許可另一家出版者出版自己的圖書,這可以由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出版者追究著作權人的違約責任。另一種是其他的出版者,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而出版有關的圖書,這既可以由著作權人追究侵權責任,也可以由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出版者作為利害關系人追究侵權責任。
        ⑵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這種侵權行為一般都是冒充著名或者知名作者的署名,可以說是侵犯了該作者的精神權利,但在另一方面又相當于制作、出售假冒產品,更多地具有欺騙消費者和進行不正當競爭的特征。所以,即使沒有著作權法的規定,權利人也可以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制止這類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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