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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經營者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
探析經營者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
(一) 歸責原則
經營者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構成要件包括損害事實、因果關系和過錯,其中經營者的行為是否造成損害事實,應當從如果經營者達到了應有的注意程度、實施了其應當實施的行為,是否可以避免或者減輕損害后果的發生這一角度理解。[ ]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主要是以積極作為義務為原則,經營者未盡注意義務是消極不作為,屬于過失,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經營者應具有過錯,在法律法規規定由經營者對自己沒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方能免責的情況下應適用過錯推定。
所謂過錯,也就是一種客觀的或合理的注意的欠缺,實際上就是一種無法定免責事由的非法行為。[ ]在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案件中,判斷經營者過錯(過失)及過錯大小的標準主要是經營者是否違反法定義務、約定義務或社會生活的一般注意義務。如果經營者沒有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對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經營者能舉證證明自己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的可以不承擔責任。在司法實踐中,應由誰來承擔過錯的舉證責任呢?筆者認為對有無過錯的舉證責任,應貫徹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只要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即使受害人仍不能避免受到損害,經營者仍可免責。
(二) 經營者責任的具體承擔
1.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類型
根據司法解釋第6條的規定,經營者違反安全保障義務承擔責任的方式有兩種,一是直接責任,二是補充責任!督忉尅返6條第1款明確規定了經營者自己的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沒有盡到合理限度范圍的注意義務,直接造成他人損害的賠償后果由經營者自己承擔責任,在這一責任形式中,損害結果的發生是沒有第三人介入的,經營者的侵權是一種積極侵權。這是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經營者的直接責任!督忉尅返6條第2款明確規定了經營者的補充賠償責任。受害人受到第三人的人身或財產侵害后,應當由加害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畢竟第三人的侵權行為是損害事實發生的直接原因。但如果經營者有過錯的,在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發生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而經營者對侵權的發生未盡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義務,是侵權成立的條件,但非原因,在此經營者的侵權是一種消極侵權。經營者承擔補充責任是第三人侵權與經營者的不作為發生競合的結果,經營者與第三人之間不宜是一般的連帶責任關系,經營者基于自己的違約、第三人基于自己的侵權,兩者與消費者構成不真正連帶債務關系,兩者對消費者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 ]為維護公平,受害人應當直接向直接責任人(第三人)請求賠償,直接責任人承擔了全部賠償責任后,補充責任人(經營者)的賠償責任也終究消滅,受害人不得再向其請求賠償,直接責任人也不得向其追償;只有在直接侵權人無法確認 ,或者直接責任人不能全部賠償,或者不能賠償的時候,才可以請求補充責任即要求有過錯的經營者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在此對經營者責任的承擔應適用過錯推定。
2.補充賠償責任的合理性及范圍
近些年來,有學者對補充責任提出了質疑,認為補充責任違反了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基本理論,違反了兩大法系國家侵權法的基本原則,不能對受害人提供充分的救濟,應當廢除。筆者認為補充責任并不意味著免除、減輕直接加害的第三人的賠償責任,補充賠償責任是法律制度對社會利益的平衡作用的結果,是為了滿足受害人的賠償請求權的制度設計,有其合理性,應當予以肯定。如前所述,第三人的侵權行為是損害結果發生的直接原因,經營者的不作為行為是損害結果發生的間接原因,故應先由第三人承擔直接責任,在第三人不能承擔責任時,再由經營者在自己應承擔的責任內承擔補充責任。一方面要給予受害人必要的充分的保護,以使其受到損害的法定財產權或人身權得到補償;另一方面,又考慮到被告經營者的經濟賠償的承受限度。
在第三人積極侵權,經營者消極不作為侵權的情形下,應明確賠償權利人請求賠償有順序:要先行使對直接侵權人即第三人的請求權,在賠償不足、賠償不能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時,才由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而經營者對此承擔的是推定過錯責任,如果其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則不承擔責任。在承擔了補充責任之后,經營者獲得對加害人或者其他賠償義務人的追償權。
在不存在責任的限制或免除情形下,安全保障義務的經營者承擔的責任范圍應與經營者過錯相適應。如果經營者應承擔直接責任,其賠償范圍可能是受害人損失的全部;如果第三人侵權是造成損害后果的主要原因,而經營者違反安全保障義務是造成損害后果的間接原因,其過錯行為增大了損害后果發生,經營者應承擔的是補充賠償責任,其賠償總額應小于或等于直接侵權第三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的總額。應根據其過錯程度酌情承擔責任,補充賠償范圍應當與其能夠防止或制止損害的范圍相適應。
結語
綜上所述,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是法定義務為基礎,約定義務為例外,在司法實務中,應弱化合同責任的普遍適用,這有利于保護受害人的利益。經營者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行為之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在審理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案件中,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然后考慮經營者承擔安全保障義務的性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能力,同時進一步考慮侵權行為的過錯、強度、防范能力的強弱等因素,綜合判斷經營者是否違反了安全保障義務及其應承擔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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