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方面畢業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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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憲法賦予了公民人人平等的權利,平等的意蘊也在長期的發展過程中被不斷豐富。平等是法律的本質價值之一,本文從平等與法律的關系出發,探討平等的法律價值,希望通過法律達到最終的平等。
關鍵詞:平等 法律 價值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既包括適用法律平等,也包括受法律的平等保護(立法上的平等)。憲法保障人民平等權利的重心,已經由法律適用的平等轉到法律制定的平等之上。這個重心的轉移,也印證了國家邁向法治的過程以及立法者負擔形成、主導國家法律及政治生命的重大責任。
一、平等的內涵
通常認為,平等兼具原則和權利兩種屬性,即憲法規范意義上的平等,對于國家一方來說,即表現為一種原則(“平等原則”);而對于個人一方而言,則意味著一種權利(“平等權”)。而憲法規定的平等權分為一般平等權和具體平等權,一般平等權與平等原則相對應,具體平等權與作為權利的“平等”對應。一般平等權通過具體平等權得以體現和實現,具體平等權需要一般平等權規范要素作指導。平等權是個人的基本權利,這種基本權利具有獨立性,而平等權作為原則能統率各種具體平等權利,保護具體平等權利的實現。
二、平等的思想演變
在西方國家,對于“什么是平等”,有一個長期的探究過程,平等思想的影響廣泛而深刻,深深地浸潤在西方文化中。古希臘時期的亞里士多德認為平等就是正義,他將平等解釋為“數量相等”、“比值相等”,即“你所得的相同事務在數目和容量上與他人所得的相等”,“根據個人的真價值,按比例分配與之相衡稱的事務”。這在現在看來,亞氏所說的平等已蘊涵同樣的應予同樣對待、不同的按照不同的比例區別處理的意味。而阿馬蒂亞·森認為,公民的平等不是在資源上平等,而是在不同的“功能表現”的能力上,在他們以特定的方式或達到目標的能力上平等。
在我國,平等思想也有一個長期的發展歷程,這些平等思想的提出雖然具有較大程度的進步意義,推動了社會向前發展,但也存在一些共同性的缺陷和誤區,主要表現在將平等過分絕對化,以致于陷入平均主義的困境,沒能將平等權理論體系發展成為制權保權的制度機制。當下處于轉型時期的中國社會,應在對不同的平等觀進行區分的基礎上確立一種最合適的平等權,這種理論應代表有吸引力的政治理想,最接近于社會現實的需要。
三、法律的平等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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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等是一種不斷被認識的過程
人與人之間的平等,是人們自然平等的一種形式和必然結果。要使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得以對等對待,平等的規則就成為必不可少的要求。法律作為一種能使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得以對等對待的規則,其本身的平等就成了人與人之間是否真正存在平等的前提條件。
平等的觀念先于法律而存在,是平等的觀念創造了法律,但平等本身也是一個被不斷認識的過程。
2、法律的平等性要求
要真正地使法律體現平等,使“人與人的`對等對待的社會關系”得以真正實現,立法本身就應當要求平等,立法上的人人平等就是至關重要的前提。
第一,法律的平等性要求人的社會機會的平等。
第二,法律的平等性要求人的政治權利平等。
第三,法律的平等性要求人們的經濟生活平等。
第四,法律的平等性要求人們法律上的平等對待。
(二)平等對于法律本身的價值
法律的平等價值是法律的價值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平等對法律本身的意義表現在:
首先,法律的平等對法律是否在人們的社會生活中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密切相關。
其次,法律的平等是衡量法律是否對社會的發展起促進作用的試金石。
最后,法律的不平等是對法律本身的否定。
四、通過法律實現平等
(一)平等的信念及其法律化
1、由信念到規則
平等是一個重要的價值目標,平等只可能在社會中體現出來,所以也是社會的共同價值。作為社會的共同價值,平等必須將自己轉化成一個統一的規則,成為人們共同的信念。
平等首先作為一種信念,是一種理想狀態,是人類對某一種社會現象的內心追求。但平等的信念,必然轉化為現實。在將信念轉化為法律的過程中,人們將自己對平等的理解融入到現實的平等現象中。雖然每個人的平等觀念是不相同的,但是人們仍然希望在現實中有一個共同的平等。所以,平等首先作為一種信念,但最終還是會將這種信念轉化成一個共同的規則。
2、規則的法律化
平等的法律化是平等信念發展的必然。法律是眾多社會規則中的一種,在人類社會發展的過程中,作為規范存在的不僅僅是法律,但法律作為社會規范是迄今為止最完備的、最強有力的規范形式。平等作為信念要在現實中得以實現,必須將自己轉化成法律的形式,只有在法律形式中,平等才會得到普遍的實現。
(二)法律對平等的保護
法律對平等的保護是法律內在規定性所決定的。法律之所以能夠保障平等,是因為法律與其他的規范相比有著絕對強大的規范系統,法律具有國家強制性,為對平等的保障提供了現實的可能。
第一, 法律將平等權利化。將權利平等化,即在法律中明確規定每個人所應該平等地享有的權利和平等地承擔的義務。
第二, 法律為平等提供統一標準。以既定的法律規定作為衡量平等與否的客觀依據,人們不僅可以通過法律的已有的規定獲得一致的平等與否的結論,而且還可以依據法律的規定平等地分配權利和義務,以實現平等。
第三, 法律保護被確認的平等。法律并不是對其他規范體系中的平等給予保護,法律只是保護自己所確認的平等。
參考文獻:
[1]董鳴.以自由與平等為視角論法的價值.法制與社會,2006.12
[2]張曉明,朱霞.論平等的法治含義——以就業平等權為例.華南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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