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畢業論文模板
法律專業培養系統掌握法學知識,熟悉我國法律和黨的相關政策,能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特別是能在立法機關、行政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仲裁機構和法律服務機構以及涉外、涉僑等部門從事法律工作的高級專門人才。畢業論文,按一門課程計,是普通中等專業學校、高等專科學校、本科院校、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及研究生學歷專業教育學業的最后一個環節,為對本專業學生集中進行科學研究訓練而要求學生在畢業前總結性獨立作業、撰寫的論文。
法律畢業論文模板1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經濟法的靈魂,是經濟法體系得以建構的依據。具體指的是經濟法律、法規中所蘊含的對經濟法立法、司法、執法、守法起到根本性指導作用的思想準則。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對經濟發展具有很大的指導作用和適用價值。這一點在經濟法學界早已達成共識。然而,對于經濟法的原則具體是什么,以及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結構,學界尚未有統一觀點,學者們各持己見。本文認為,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確立主要依據在于經濟法有什么樣的價值,經濟法的基本原則與經濟法的價值二者密切相連,相互決定。經濟法能夠給這個社會帶來何種益處,以及人們對經濟法寄寓了怎樣的厚望,希望經濟法解決人們在經濟運行過程中遇到的什么問題,決定了經濟法的價值,而經濟法的價值又決定了經濟法的基本原則。顯然,合理妥善解決經濟法的目的、方向問題是經濟法的價值所在,該價值又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的確立奠定了基礎。其次,只有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得以確立,才能保障經濟法價值的順利實現,經濟法基本原則是其價值的具體化。只有建立完善的經濟法規范系統,且嚴格貫徹經濟法基本原則,才能實現人們對經濟法寄寓的厚望,即經濟法的基本價值。由此可見,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確立是至關重要的。
確立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時候應該注意一下基本問題:首先,經濟法基本原則是經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其應體現經濟法作為法的特征,而不能超越法的范疇以其他學科的原則作為經濟法的原則。經濟發展原則以及政治經濟學原則并不是法的更遠,更不可能是經濟法的原則,在確立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時候應時刻注意這一點,不能將不同學科的原則混淆。其次,經濟法和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一樣都是部門法,部門法的劃分在于他們所調整的社會關系不同,因而各有特色。因此,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應該體現經濟法的特色,而非經濟法和其他部門法所應共同遵循的法的基本原則,也不能將其他部門法的基本原則“嫁接”給經濟法。再次,經濟法基本原則應是知道整部經濟法的思想準備,它的針對性體現為整部經濟法,而非經濟法中的某個部分。也就是說,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應貫穿整部經濟法,具有全面性,而非狹隘的。最后、經濟法是法,要與作為調整人們內心世界的道德區分開,切忌將我們熟知的道德準則作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綜上所述,本文認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有兩項,其一為“國家協調經濟運行”,其二為“保護社會整體利益”。
一、我國經濟法制建設堅持經濟法基本原則的必要性
。ㄒ唬﹪覍洕暮暧^調控,促進經濟的協調發展
經濟法基本原則之一為:國家協調經濟運行,正是因為國家對經濟的宏觀調控,方可保證經濟有條不紊的發展,即使遇到突發事件,最終也會風平浪靜。在貫徹執行“國家協調運行”這一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時,必須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第一,國家不能隨意的對經濟發展進行干預,必須有據可依,而這個依據便是國家的法律。也就是說,國家對經濟的協調必須建立在法有明文規定的基礎上,國家不可在法無授權的情況下私自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否則我國法律將被架空,也不利于經濟的發展。第二,資源配置最主要的形式是市場的自我調節,市場自發的進行調節是資源配置的最主要的力量,國家只是在市場自發調節無法解決問題的情況下而對經濟進行協調的,因此,國家對經濟的宏觀調控不可凌駕于市場經濟的自我調節。第三,正是由于市場利益分配機制能夠調動市場經濟主體的創造性、積極性,所以市場的自發調節是市場資源配置的主導力量。因此,國家在對市場經濟進行協調時不能對市場經濟主體的積極性進行打壓,一旦市場經濟主體的積極性、創造性遭遇打壓,市場經濟的自發調節便不能成為市場資源配置的主導力量,后果不堪設想。
在市場調節失靈的情況下,國家將會伸出一只無形的手對市場經濟進行協調。然而,國家對市場經濟進行干預的主要途徑是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權力的行使。然而,我國有那么多行政區劃,每個行政區劃又分為不同的部分,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權力的時候往往本著為本行政區劃謀利益的私心,很難做到公平公正。與此同時,行政機關進行行政管理時,都是按照早已制定好的規章制度進行工作,而市場經濟瞬息萬變,因此,行政效率低下在所難免,更有行政機關的行政工作人員濫用行政權。由此可見,國家的宏觀調控也是存在種種弊端的。鑒于此,必須對“國家”這只手進行適當的限制,才能使得國家宏觀調控在市場無法發揮自我調節的情況下發揮更大的作用,保證市場經濟的順利發展。堅持經濟法基本原則在此時顯得尤為重要,只有嚴格遵循經濟法基本原則,嚴格限制國家對經濟的干預權,從大局出發,維護社會各階層利益,才能保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順利進行。
。ǘ┳畲笙薅鹊钠胶飧鞣嚼,保障國民經濟
現代市場經濟中多種經濟主體并存,每一種經濟主體都在追求屬于自己的經濟利益,且每一中經濟主體在追求自己經濟利益的同時都以最大化為終極目標,這也是人之常情。在市場經濟中,這些主體之間是平等的,且按照平等、公平、自愿等原則進行市場交易活動。民法和商法這兩部部門法為市場經濟主體進行經濟活動制定了相應的原則,以確保經濟活動的順利進行。然而,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的進步,高科技的出現,市場經濟主體之間出于對經濟利益的過分追求,已采用各種手段打破了資源之間的平等分配,原本平等的市場主體地位已不再平等。壟斷、傾銷、不正當競爭等違法行為在市場經濟中屢禁不止。市場經濟主體之間的矛盾日益嚴重,市場經濟的協調發展受到了嚴重的威脅,這些問題亟待解決。而原本為調整市場經濟在民商法中設定的權利義務原則、平等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顯得蒼白無力,違約侵權等也不能很好的解決這些問題。尤其是當一方或者雙方人數眾多且范圍不明確的時候,或者當解決糾紛成本過高的時候,民商法的保護功能就顯得更加微不足道。而經濟法的出現便能很好的克服私法保護力度不足的缺點,堅持和貫徹經濟法“保護社會整體利益”的原則,要求國家從保護社會各階層經濟利益,保障社會市場經濟協調發展的目標出發,建立一套與民商法齊驅但又不同于民商法的保護機制,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進行雙重調節。實現市場各主體的實質公平,尤其注意對市場主體中相對弱小者的保護。由此可見,堅持經濟法基本原則對于我國可持續道路的發展以及和諧社會的進步有著重要意義。
二、如何在經濟建設中堅持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ㄒ唬⿲洕芾碇黧w進行創新
對經濟管理主體進行創新主要包括三個層面的含義:第一,在設置經濟管理主體是進行創新;第二,對經濟管理主體的調控手段進行創新;第三,對經濟管理主體的問責機制進行創新。下面將具體進行介紹。
國家經濟管理主體主要是國家相關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且由于行政區劃的原因,不同行政區劃的行政機關不得相互干預。然而,行政人員在對經濟進行管理時具有很大的職業習慣性,也有很多弊端,這些在文章的前半部分也有所涉及。本文建議在貫徹行政法基本原則的同時,應設置一批不同于傳統的行政管理主體,以維護市場經濟協調發展,保障社會各階層的利益。本文建議應打破行政區劃限制,建立跨越不同行政區劃的經濟管理行政機關,培養高素質行政管理人員,加強不同行政區劃的溝通交流,互相取長補短。同時,同一行政區劃的不同級政府之間應加強溝通,同時,下級政府在服從上級政府的同時,也應保持自己的獨立性,根據符合自己管理地區的地點,制定適合自己地區發展的政策,在設置上也不一定要完全與上級政府部門職能部門吻合。且政府各部分在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時,應注意調控手段的創新,該嚴懲嚴懲,該鼓勵鼓勵,各種手段綜合運用,以期達到最好的調控效果。同時,各級政府部門應專門成立監管部門,對政府的不適當行為及時給予指導與批評。只有這樣,才能確保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各司其職,不濫用行政執法權,才能確保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ǘ┘訌妼θ鮿萑后w的保護
所謂市場經濟主體中的“弱勢群體”,主要指的是對市場經濟資源占有量相對較少的主體。造成市場經濟主體之間地位不公平的因素有很多,最主要的是科學技術的發展。隨著我國先進科學技術的發展,掌握先進技術的市場經濟主體的資源占有量越來越多,有些市場經濟主體采用不正當競爭的方式對市場資源進行掠奪。在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中,消費者的市場經濟地位相對較弱。如果這一問題不解決好,則會引發社會諸多問題。因此,國家應出臺相關政策來保護市場經濟主體中“弱勢群體”的經濟利益,維護社會穩定。具體來說,國家應出臺相關政策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打壓以保護其他小型經營者的利益,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來保護消費者的利益。鼓勵支持中小型企業的發展,運用國家宏觀調控等手段平衡市場資源的分配。近些年,經營者和消費者的矛盾日益激化,消費者維權事件頻頻發生,這不僅不利于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也對我國形象造成了一定的影響。因此,行政管理人員應著重解決此類問題,尤其是在司法執法方面進行創新,為消費者提供多種解決糾紛渠道,為消費者提供更全面服務。使得消費者不至于訴訟無門,無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總而言之,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能否順利發展,既要依靠市場的自發調節,也要依靠國家的宏觀調控。因為市場并不是萬能的,市場調節總是會有失靈的時候,這時國家的宏觀調控就起到了關鍵性的作用。然而,國家在進行宏觀調控的時候,并不能肆意而為,必須遵循經濟法的兩項基本原則。只有這樣,才能保障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保障市場資源的合理分配,促進我國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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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本文著重論述我國實施緩刑制度的現狀及在適用上、考察監督上存在的種種具體問題和弊端,影響法律的嚴肅性和司法的公正性。
針對我國緩刑制度中存在的問題,從緩刑的適用條件、適用程序和考察監督制度等方面提出規范完善的建議,有效地抑制對緩刑的濫用,使緩刑的意義充分發揮出來。
近年來,我國推行刑事輕刑化的司法理念,作為在判刑的同時暫不執行刑罰的緩刑,無疑成為我國現行刑罰制度的寵兒。
緩刑,是指對被判處一定刑罰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內附條件不執行原判刑罰的一種刑罰制度。
它的特點是在判刑的同時宣告暫不執行刑罰,但在一定時間內保留執行刑罰的可能性。
我國現行緩刑制度在司法實踐中,一方面確實取得了顯著的成效,為推動我們刑罰的發展作出了積極的貢獻,但在另一方面,不可否認的是緩刑的具體實施及如何去實施、如何監督等等方面還存在著種種具體問題,往往使該適用緩刑的卻未適用,不該適用卻適用,導致緩刑的目的無法實現,甚至有些法官、有些地方使緩刑成為有錢、有權人的避難所,大大破壞了罰當其罪的立法原則,影響法律的嚴肅性和司法的公正性,因此有必要完善緩刑制度。
我國緩刑制度的現狀
緩刑制度是我國一項特殊的刑罰制度,也是一項重要的人權制度,它體現了我國刑法懲罰與寬大相結合、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我國刑法實施發揮著重要作用。
近年來,我國法院對公訴案件判決時適用緩刑的比例逐年增加,據某市法院統計:20xx年緩刑適用人數與判決人數的比例為8%, 20xx年則為15%,20xx年為31%,這樣快速提高比例,未免有濫用之嫌。
適用緩刑較多的幾種罪名
職務犯罪。
據統計,恩平法院在此類案件的宣判上,90%以上案件適用了緩刑。
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罪犯罪屬于過失犯罪,大部分犯罪分子主觀惡性較小,且犯罪后又能及時報案、積極搶救被害人和賠償其經濟損失,具有明顯的悔罪表現,適用緩刑不致危害社會,有利于維護被害人親屬的經濟利益和社會穩定,判決后群眾認同度高,占緩刑案件總數的25%。
故意傷害罪,緩刑適用率也很高,法院在進行宣判時,同民事賠償掛鉤,并決定著是否去適用緩刑。
其它的侵犯財產罪,像犯盜竊罪等侵犯財產犯罪的被告人,盜得的數額沒有達到巨大時,法院也經常會有宣判緩刑的。
適用緩刑與罰金刑掛鉤
罰金刑是人民法院判處犯罪分子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其本身與適用緩刑無必然的聯系,但不少審判人員將罰金的數額大小及其到位率作為決定適用緩刑的條件。
有時也會誤導一些不懂法的人認為違法犯罪不要緊,只要交錢就不用坐牢,產生不良的社會影響。
主要是地方財政差,法院依靠罰金上繳后返還使用來彌補經費不足。
適用緩刑對未成年人犯罪較普遍
年上半年,對未成年犯適用緩刑的案件占未成年犯罪案件的70%,比往年未成年犯罪案件適用緩刑大大地上升了。
未成年人犯罪是法定從輕或減輕情節,司法實踐中減輕處罰的較多,如果再有自首、從犯等從輕情節,法院一般都會判處緩刑。
在適用緩刑的未成年人犯罪中,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但由于具有法定減輕情節而適用緩刑的,也有一定比例。
隨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出臺,相信以后對未成年犯適用緩刑的判決會繼續上升。
總之,緩刑是我國重要的刑罰制度之一,正確適用緩刑制度,不僅能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減少社會矛盾,而且有利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如果濫用這項制度就會起到相反的作用。
從我國目前緩刑制度適用和執行的現狀來看,仍然存在著問題和缺陷,需要進一步加以完善。
我國緩刑制度存在的問題
緩刑適用條件的問題
緩刑適用條件過于籠統,難于操作。
我國《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期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緩刑。
第七十四條規定: 對于累犯,不適用緩刑法學本科畢業論文范文(3)篇法學本科畢業論文范文(3)篇。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緩刑的適用條件可以概括為以下三個方面:(1)必須是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罰。
(2)不是累犯。
(3)根據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
刑法的這一規定,對緩刑適用的具體情節、罪犯的悔罪表現、是否不致再危害社會等等方面,均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
特別是什么是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實踐中不好掌握,在一定程序上影響緩刑的適用。
有使司法機關在適用緩刑的問題上實際是處于無法可依的狀態,很可能會致使法官在考慮是否對犯罪人適用緩刑時陷入無所適從的狀況,同時又容易誤導法官過度濫用刑罰的自由裁量權,而且也極有可能為一些徇私枉法者提供了借口,這不符合量刑標準的統一和公開、公正,容易導致對一些本不該適用緩刑的罪犯適用緩刑,對一些應當適用緩刑的罪犯卻沒有適用緩刑。
我國刑法有必要增設緩刑適用程序的規定,把人民法院的緩刑裁量權、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的發言權、社會的參與權都置于陽光之下,現筆者提一些粗淺的建議:
提高緩刑適用的透明度。
凡判決緩刑的案件,審判人員應從犯罪情節、犯罪危害、社會影響、主觀性等在判決書中全方位依據客觀事實進行綜合論證,結合公安機關、公訴機關及受害者等各方面的意見,在法律的準繩下將證據列舉分析論證適用緩刑的理由,杜絕暗箱操作。
采取有效監督制約機制。
法院各級領導要重視緩刑案件的審判工作,制定有關適用緩刑案件的監督辦法,采取多種形式加強管理,強化監督。
既要加強對個案審理的監督、指導和把關,確保個案質量,也要強化宏觀管理,切實控制好緩刑案件的總量和質量。
不但要接受檢察院的監督,同時還要主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發揮本院審判監督庭的職能,對緩刑案件定期進行復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增設緩刑聽證制度。
經開庭審理后,合議庭評議認為被告人可適用緩刑的,應舉行緩刑聽證會。
引入緩刑聽證制度,使與案件有關的被害人、公訴人、偵查人員及被告人單位、學校、社區管理人員、村民居委會等參與人能夠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和建議法學。
因為他們與被告人的日常生活密切相關,對被告人平時的表現甚至犯罪的基本情況都比較了解,對被告人能否適用緩刑的意見也比較客觀,將他們的意見和建議作為緩刑適用的參考,能提高緩刑適用的客觀性和依據性。
緩刑聽證參加人來自被告人轄區的不同地方,是各種不同意見的代表者,他們可以在對法律負責的前提下,按照自己意愿如實發表意見,這樣可能做到有理當面講,極大地保證程序上的公平公正,進而可以保證實體上的公平公正,使法官作出的裁判更加客觀公正,也更能體現民意。
再次,尊重了公民的知情權,有利于對緩刑犯的考察。
一方面,通過緩刑聽證,使被告人所在轄區的公民知道了被告人適用緩刑與否的原因,極大程度地尊重了公民知情權;另一方面,有利于激發被告人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的積極性,使之自覺地參與到對緩刑犯的考察工作之中,從而改變過去對緩刑考察不好執行的窘況,是對緩刑制度的有益完善。
對緩刑聽證程序應從以下幾方面進行:
(1)參加人員。
包括合議庭組成人員、案件的公訴人、公安機關轄區派出所的民警、受害人及其家屬、被告人及其家屬、被告人所在單位代表、被告人單位、學校、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等有關人員。
上述人員除公訴人外,并非法定參加人,他們是否愿意接受法院的邀請參與聽證沒有法律上的保證,是否參加聽證會應當由其自行決定,因為對被告人是否適用緩刑提供證據并非其法定義務。
筆者認為,聽證人員不需要固定模式全部參加,可以根據案件的需要,案件的關鍵人員能夠到場即可,如傷害案件的被害人、被告人的單位和住所地的管理人員等,公訴人到庭時可以征求其意見,偵查人員和其他有關的人員,如果不能到場,可以以書面形式進行反饋意見。
聽證方式可以靈活掌握。
但聽證人員必須是與被告人 相關 的人。
(2)聽證內容。
應當圍繞被告人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個人情況、家庭情況、社區改造環境、緩刑考察期間的義務能否得到切實履行等進行核實,并確認對犯罪分子緩刑考察期間的監督責任能否落實。
(3)聽證的程序。
首先,由法官支持適用緩刑;其次,由各方發表同意或者反對的意見,并可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必要時法官可以主動進行調查,并將調查結果在法庭上公開;再次,由被告人作陳述,表明對自己適用緩刑的態度和在緩刑考察期間的義務如何去落實等。
(4)聽證結束。
聽證后,合議庭應根據各方的意見綜合考慮,作出適用或不適用緩刑的判決。
緩刑考察制度的完善
為了充分發揮緩刑在感化挽救犯罪人方面的作用,進一步提高緩刑適用的社會效果,現行刑法關于緩刑考察制度的規定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完善。
設立監督考察組織。
在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設立專門的緩刑監督組織和專職從事緩刑監管工作,制定規范的考察管理制度,具體負責對緩刑犯的監督考察工作,并通過立法加以規定。
對具體緩刑的考察,可由縣級考察機構直接委派考察人員,專職負責考察工作,并加強與有關單位和基層組織的聯系,積極調動社會監督力量,對緩刑犯進行多形式多渠道的考察、教育和管理,如定期向罪犯原所在單位或居住地的居委會、村委會了解其表現情況,聯合組織對轄區內的緩刑犯進行法制教育等。
另外,還定期向法院提交緩刑犯的考察報告。
加強對緩刑執行的監督。
緩刑犯交付工作之所以脫節,主要是缺乏監督所致,因此,應盡快完善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切實保障檢察機關對緩刑犯監管工作的法律監督權。
檢察機關自身要對緩刑執行的監督高度重視,對公安機關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并將此作為一項日常工作列入對監所部門的考核范圍。
完善交付執行的銜接機制。
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百五十五條的規定,在交付執行前對在押的緩刑犯采取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以確保交付執行前對緩刑犯進行有效的監管。
同時,建立執行回折制度,在法院送達的執行文書上附加執行回折,此回折不是為了證明執行文書是否送達,而是讓執行機關將緩刑執行是否落實的情況及時以回折的形式回復給法院,法院收到此回折,確定執行已經落實后完成執行交付手續。
另外,應制定制式協助執行通知書,緩刑犯有工作單位的,發到緩刑犯工作單位請其協助執行,沒有工作單位的協助執行通知書發到緩刑犯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請其協助執行,以便在更大的范圍內加強對緩刑犯的考察和幫教。
在緩刑犯所在地進行公示。
將緩刑犯的罪行、判決結果、悔罪表現在被告人的工作單位、居住地進行公示,說明緩刑犯應當遵守的監督管理規定,發動當地群眾協助對緩刑犯的監督和幫教。
并在緩刑犯工作單位、居住地設立舉報箱、舉報電話,便于隨時了解群眾意見。
建立考察聯動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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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經過批準外出的緩刑犯,執行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其目的地的公安機關予以繼續考察,以確保緩刑考察的連續性。
另外,采取戶籍網絡登記,即將緩刑犯的基本信息登記在公安系統的人口信息網絡,全國共享,對其進行聯網監督。
結束語
通過對我國緩刑制度適用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后,發現目前司法實踐中緩刑適用的盲目性大,有些司法人員對犯罪人適用緩刑的原因令人百思不得其解,與法治的要求相差太遠。
另一方面,有些司法人員對緩刑適用的冷淡態度令人憂心。
因此,本文主要針對緩刑適用以及緩刑考察方面進行談論,對我國緩刑制度提出完善見解,細化緩刑適用條件,規范緩刑適用程序,設置專門的監督考察機構,建立健全緩刑考察制度,充分體現緩刑制度的功能,使公、檢、法都 各負其責,各盡其職,對社會的和諧穩定,更好地發揮緩刑的真實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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