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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律推理之法律適用問題研究

        時間:2024-10-22 12:51:40 法律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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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推理之法律適用問題研究

          法律推理是從一定的前提中,以法律和法學中的理或理由為基礎,按照一定的推論規則或規律,為法律適用提供正當性證明的邏輯思維活動。下面是一篇研究法律適用問題的論文,歡迎閱讀。

        法律推理之法律適用問題研究

          摘要:法律推理是法律適用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律推理在我國主要適用于司法實踐中,司法現象層出不窮,法律推理的理論要隨著實踐的發展逐漸完善才能更好地解決司法問題。

          關鍵字:法律推理 三段論 形式推理 實質推理

          法制推理是法律人從一定的前提推導出法律決定的過程。法律推理是法律適用的組成部分,沒有法律推理,就沒有法律適用。一般來說,法律推理存在于法律的整個實施過程,但以下談論的主要是司法領域中的法律推理。

          法律推理的概念與分類

          (一)法律推理的概念

          推理是從一個或幾個已知的判斷(即前提),推導出一個未知的結論的思維過程。推理是形式邏輯。

          推理之前加上“法律”兩個字,就構成一種特殊的推理方式,即法律推理。法理推理不僅要符合推理的規則,也要符合法律本身的要求。法律推理是指法律人在法律適用過程中,運用證據確認案件事實,選擇、分析法律規范,從而將確認的案件事實歸屬于相應的法律規范, 援用相關的法律條款而得出法律決定,并論證其決定可靠、正當和合理的理性思維活動。簡言之,法律推理就是從確認具體案件事實、 援用法律條款, 從而得出案件判處結論的一系列邏輯思維活動。

          法律推理的分類

          法律推理分為形式推理與實質推理兩類。形式推理又稱分析推理,就是運用形式邏輯進行推理,它包括演繹推理、歸納推理和類比推理。這種推理的前提是法院可以獲得某一法律規范,盡管該法律規范的含義和適用范圍并不是在所有情形下都是明確的,而且調查實施的過程也必須先于該規范的適用。形式推理是有前提的。它不僅取決于法律規范內容的相對確定,而且依賴法律體系的完整、統一和協調。所以,當法律規范之間就如何對待同一事實存在認識上的沖突時,形式推理幾乎是起不到作用的。同時在解決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方面,作用也是有限的。實質推理,是指在兩個相互矛盾的、都有一定道理的陳述中選擇其一的推理。所以,實質推理是在缺乏使結論得以產生的確定無疑的法律與事實的情況下進行的推理。并不是說實質推理是沒有前提的推理,只不過沒有形式推理的前提那樣明確。于此承認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但是在制度不健全和法官素質不高的情況下,會演變為法官的任意司法,從而破壞法治。

          法律推理——司法三段論

          法律適用的邏輯模式一般是“三段論法”,即一個完整的法律規范構成大前提,具體的案件事實是小前提,結論則是根據法律規范給予本案事實的后果。三段論是法律推理的典型形式之一。

          法律推理的過程總體上可以分為:(1)尋找可以適用的法律淵源。(2)分析可以適用的法律淵源,從中確定可適用與本案的法律規范并將可適用的各法律規范整合到一個統一的原則下。(3)分析、研究依據法律可以認定的事實。(4)將相關法律規范適用于本案事實,以確定由事實引起的權利和義務,處理案件。簡單來說就是,把法律規范這個大前提和案件事實這個小前提結合起來,從而得出法律決定。適用法律的一 個基本要求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事實和法律就是法律推理的兩個已知的前提,法官必須根據這兩個前提推論出法律

          決定。適用法律要求“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即同樣的前提應該有同樣的結果,這是法律推理的基本要求。法律推理的大前提是價值判斷,而大前提是法律規范,法律規范需要法律解釋,而解釋者基于自己道德立場的不同,其解釋結果必然帶有主觀性。案件事實屬不屬于法律規范中的法律事實是主觀的,由法官來決定。判決結果也是價值判斷,即當事人應不應承擔法律責任,由法官來決定。法律推理過程是帶有主觀性的,也可以說是在法律規范下的價值判斷。

          在日常生活中,案件事實與法律規范不存在確定的完全對應關系,這時法律推理就變得復雜,對法律人最重要的考驗就是他們解決復雜案件的能力。社會是變化發展著的,法律不可能建立起完美無缺的規范預期,有時會滯后于社會的變化。同時,法律是抽象的,不可能完全覆蓋社會上的所有現象,也不可能對所有的現象都要明確的規定。眾所周知,在法律制度中,人們通常是借用一系列概念將復雜的,多樣的行為予以分類,如故意、過失等。在這個意義上可以說,沒有概念就沒有法律。而概念是依靠語言來表達的,而語言的準確含義本身往往就需要通過語言來進一步闡述。法律制定者只能在自己經驗或者是力所能及的范圍內確定法律條文的含義。他們在制定法律時,所考慮的往往是比較典型的情況,不可能給予邊緣性的問題足夠全面、周到的安排。況且,語言本身的表現力是有限的。法律上所說的事實是法律事實,而不是客觀事實。這一事實是需要證據來支持的,只有在有關證據能夠再現糾紛發生時的具體情況,事實才能夠作為法律事實而存在。所以法律推理就不能僅僅研究推理的形式邏輯問題,必須考慮到法律推理是價值判斷這一特征。

          在司法活動中加強法律推理的建議

          第一, 以形式推理為主、實質推理為輔, 綜合運用多種具體法律推理方法。特別是在處理疑難案件時, 更要注重實質法律推理的運用, 法律推理是價值判斷的過程,要求法官的思維方式以嚴格的形式推理為基礎并結合一定的實質推理, 即在對法條進行嚴格的適用時, 要求法官具有一定的人文精神,即要考慮該法條的立法價值取向及意義,使即將產生的法律后果符合社會發展進步與民主、保障人權和公序良俗的要求。

          第二, 加強法律職業建設, 提高法官素質。法律推理的運用特別是實質推理的運用要依賴高素質的法官。法官的知識結構、教育背景、法律觀念及思維形式對判決結論具有重要的作用, 法官的素質最終決定法律推理的質量和水平,是充分發揮法律推理作用的關鍵因素。

          第三, 設立判例參照制度。在維護國家法制統一的前提下, 要逐步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判例制度。由最高人民法院及高級人民法院發布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判例匯編, 在司法實踐中,很多案件找不到相關的法律規范,但又不得不處理。只有這樣才能加強判決理由的說服性,做到同類案件同樣審理,保障作出的判決結果是同樣的。

          參考文獻

          [1]張文顯.法理學[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2]沈宗靈.法律推理與法律適用[J].法學,19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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