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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網絡的著作權問題
[內容摘要]:在著作權法領域,對于如何將原有的完全規范有形的著作物的著作權法適用于新的網絡上傳輸的無體著作內容的現況,各國甚至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都在積極尋求對策。本文擬對網絡著作權的幾個重要問題進行探討:一、網絡上作品的認定;二、暫時復制等隨網絡技術的發展而出現的復制形式的性質;三、網絡傳輸權的設立;四、網絡環境下的侵權責任。[關鍵詞]:網絡,著作權,網絡作品,暫時復制,網絡傳輸權,侵權責任
1、引言
網絡結合了電腦技術與通訊技術之特點,以其信息量大,傳輸速度快,交互性強等優勢,被譽為第四類媒體,并正以驚人的速度發展。據估計,在未來十年到二十年的時間里,網絡的發展規模將超過出版、廣播、電視等前三種媒體。信息高速公路和地球村的概念將在網絡時代得以真正體現。而法律作為一種調整社會關系的手段,卻因網絡技術的超速發展,呈現出明顯的滯后性,其中著作權的保護問題尤為突出,因此急需通過立法加以解決。
網絡的著作權保護問題已引起了眾多發達國家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WorldIntellectualPropertyOrganization)的關注和重視,各自都在積極地尋找對策。網絡的發源地美國早于1995年即已提出全國性信息基礎設施(NationalInformationInfrastructure)報告并于1998年10月頒布了《千禧年著作權法案》(THEDIGITALMILLENNIUMCOPYRIGHTACTOF1998);1996年9月歐盟執委會也頒布了《信息社會著作權及相關權綠皮書(增補)》;最值得矚目的是聯合國下設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于1996年12月20日通過了由近一百六十個國家的專家制定的主要涉及作者在計算機網絡上權利的《WIPO版權條約》和《WIPO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除此之外,日本、加拿大等國家也都出臺了相關的法律。
自1987年北京計算機科學研究所建成中國第一個究所建成電子郵件節點以來,Internet在中國已經取得了長足的發展,特別是1994年ChinaNet、?hinaGB、、CASNe及及CERN四大互聯網的開通運行,更是大大加快了Internet在我國前進的步伐。據估計中國的網民已經達到400多萬,并正以150%的速度增長。同時中國的ISP(InternetServiceProvider)也由1995年的四五家迅速發展到現在的一百多家,而準備注冊的則達三四百家之多。網絡的高速發展在給中國經濟帶來新的增長契機,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同時,也給中國的法律特別是著作權法帶來了巨大的沖擊。今年北京有關網絡著作權糾紛的案件就有十件左右⑴,而在我國現行著作權法里卻找不到任何有關網絡著作權的規定,保護網絡著作權的法律可以說是處于真空狀態。因此,對網絡著作權問題的研究在我國已具相當的必要性和緊迫性。本文試圖對網絡著作權的幾個重要問題進行探討,以求教于同仁。
二、網絡的作品
在網絡這個浩瀚的信息海洋里,包羅了生活、教育、經濟、科技、政治、軍事、宗教等各個領域的資訊,信息的獲取沒有時間與空間上的限制。但信息和有體物是不同的,有體物的利用以有體物的占有為前提,物的流通意味著其占有的轉移因此物僅以單線狀態一脈相傳。與此相反信息是公共財富其利用不以占有為必要條件。同樣的信息可同時為復數的人共同享有,在信息的流通過程中權利人與利用人之間呈網狀的放射流通形態⑵。隨著信息復制技術的發展,為了保證權利人能收回創作成本和獲取一定的經濟利益,激發權利人的創作積極性,從而推動人類文化事業的發展,世界各國都制定了著作權法,保護在文學、藝術、科學領域中有獨創性并具有可固定性的信息(我國著作權法稱為作品),賦予權利人對信息一定期限的財產專有權。那么,在網絡這個擬制世界(Cyberspace)中,處于流動狀態的信息是否也應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呢?這個問題早已引起了世界各國的關注。
在網絡里,信息龐雜多樣。對于那些沒經過智力加工的信息,由于不符合作品獨創性這一實質要件,因此也不能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而對于經過智力加工并具有獨創性的信息,由于它們在網絡里存在的狀態及傳播的方式和傳統作品不同,因此也就給人們帶來了認定上的困惑。對于這些符合作品實質要件的網絡信息我們可以稱之為網絡作品。
網絡作品的存在與傳播已不再借助于書、磁帶、光盤等載體,而是以數字(0、1)的形式存在并在計算機之間流動。網絡作品可分為兩種:一種是進入網絡前借助于磁帶、光盤等傳統載體而存在,只是通過掃描儀、鍵盤、攝像頭等輸入計算機,轉化為計算機能識別的數字編碼,然后經由計算機的組織、加工、儲存工并在需要時把這些數字化了的信息重新以文字、數值、圖形、圖像、聲音等形式表現出來,這種網絡作品也可稱為數字化作品;另一種則是從其被創作之時起就具有數字表達形式,直接以數字的形式存在于計算機里并在網絡上傳輸,進入網絡前根本沒有在傳統的載體上存在過,這種網絡作品可稱為數字式作品。計算機是十分復雜和有力的工具,它大大擴展了人類計算、選擇、改編、展現、設計的能力和從事創作作品所需的其它工作⑶。而網絡的加盟,以其超容量信息的優勢,又使作者的創作活動更為簡便,因此這種形式的作品將會越來越多。
我國現行的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作成果。”一件智力創作成果要成為著作權法上的作品,第一、必須具有獨創性。它指的是作品必須是作者通過自己腦力勞動產生的創造性智力成果,是作者運用自己的聰明智慧和獨立構思,運用創作技巧和方法完成的⑷。第二、必須具有可復制性。作品應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并能夠被固定在有形的載體上為人們所感知。對于數字化作品,從傳統載體到計算機存儲器只不過是一種復制,并沒有獨立的創作行為,因此并不形成新作品;同時它并不因存在方式和傳輸方式的改變而喪失其本就具有的獨創性和可復制性,因此它仍是作品。無論是該作品的原有形式還是數字化形式都應該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如果有人擅自復制一項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就如同擅自復制其原有形式應依據著作權法的原理認定其行為是否構成侵權是否應該承擔法律責任。對于數字式作品,當然具有獨創性,但其可復制性就較難把握了。傳統作品因其有載體,因此其復制性也就較容易理解。但在網絡空間,作品是以數字形式存在并在互聯網上“流動”的。如果還根據傳統的觀念去理解就有點困難了。筆者認為,首先數字式作品的數字形式和作品的可被感知性是不相矛盾的,因為數字式作品借助于計算機等電子器械仍能為人所感知,我們不能因這種感知是一種間接的感知就否定它的可感知性,這與思想、方法等的不可感知性是有著質的區別的;其次數字式作品的“流動”性和作品的可被固定性也是不相矛盾的。數字式作品要進行傳輸,它必須先固定在ISP的服務器硬盤上,然后公眾中的成員對這些數字式作品進行瀏覽時,還要暫時性的固定在自己主機的內存里或下載到主機的硬盤內,甚至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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