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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信息披露的必要性研究
重整信息披露的必要性研究
(一)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念
信息披露制度是指通過及時發布和對外公開方式,提供信息和使決策制定公開的過程和方法。信息披露能夠提高有關公司的透明度。所謂透明度是指營造一種環境的原則,在這種環境中,所有的市場參與者可以接近、了解和理解有關現存狀況、決策以及行為的信息的一種制度。一般說來,關于公司法人治理有兩個基本的問題。第一是所謂公司的“軟預算約束”問題。當存在著將風險和損失轉嫁給外部人(如債權人或消費者)的機會時,公司的內部人有著較強的背離法律和道德規范的行為傾向。第二是所謂內部人和外部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由于外部人缺乏關于風險和損失轉移的充分信息,內部人在這場博弈中有著較高的獲勝機率。這就會進一步鼓勵內部人從事這種轉嫁游戲。在通常情況下,外部人無權過問公司的內部事務,因而無法獲得充分的內部信息。[3]而破產程序一旦啟動,就要求幾乎所有的信息都要對債權人和有責任保護債權人利益的管理人公開。例如:高恩在重整日產汽車公司的過程中,推行所謂的“透明公開”政策,企圖消除人與人、及區域間的訊息傳遞隔閡。而使大象跳舞的IBM前執行長葛斯納亦深知溝通的重要,經常利用IBM完整的信息溝通網絡,將所要傳達的經營理念與訊息在彈指之間傳送給全球30多萬名員工,以確保訊息的一致性與實時性。在中航油重組過程中,就因違背信息披露義務,欺騙德意志銀行,幾乎導致重組失敗。這寫例子都證明了信息披露對企業的重要性,不管是對企業本身的日常經營中,還是對已經遭遇重整的企業,信息披露都是至關重要的。破產法應當要求對存在利益沖突、缺乏獨立性等方面的信息進行披露。披露義務人包括管理人及其雇傭的專業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這種披露義務持續存在于破產程序的進行過程中。為明確起見,破產法還應規定利益沖突或缺乏獨立性包括哪些情況。[1]我國新破產法草案除了規定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人不能擔任管理人外,[2]對于利害關系的解釋以及相應的強制披露義務均沒有明確規定。
信息披露是證券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上市公司的法定義務。我國證監會認為,信息披露主要是指公眾公司以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以及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等形式,把公司及與公司有關的信息,向投資者公開披露的行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公眾公司與投資者和社會公眾全面溝通信息的橋梁,為投資者和社會公眾的投資抉擇提供主要依據,因此,真實、全面、及時、充分地進行信息披露是至關重要的。上市公司在進入重整程序后,除了要向社會公眾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義務之外,還應當向債權人披露大量的事實與信息,而這些事實與信息通常是不為公眾所知的。[3]雖然公司重整制度和證券法都需要信息公開,但兩者不盡相同,比如:日本《會社更生法》上所指的信息公開就與證券法上的信息公開是無關的,是指在重整中的重整人的活動過程中,對與活動有關的文書,利益相關者有閱覽權。也就是說公司重整制度的信息公開比證券法上的信息公開的規定要嚴格一些。
(二)重整信息披露的必要性
重整程序中的利益沖突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債務人進入重整程序前就已經存在而在重整程序中得以延續的利益沖突,這些利益沖突包括股東與雇員的利益沖突、債權人與股東的利益沖突、債權人與債務人企業的利益沖突、雇員與債權人之間的利益沖突、債務人企業與股東的利益沖突以及雇員與債務人企業的利益沖突等,就是在股東、雇員以及債權人的內部也是存在利益沖突的。[1]沖突是債務人企業作為一種有限的資源集合體的存在而無法避免和克服的,因為“社會并不是均衡化的。由于社會中的現有資源總是處于匱乏狀態,而利益來源于對資源的控制,利益的大小取決于對資源控制的多少,因此對資源控制的不同導致了利益差別,利益差別則成為利益沖突的基本原因。”[2]這些利益沖突在債務人企業進入重整程序之后由于營業的維持和企業的存續而得以延續下來并由于債務人企業可供利益分配的資產數額的減少而呈現一種激化的態勢;另一類是在債務人進入重整程序后因新設定的權利或因債務人陷入破產狀態而凸現出來的利益保護要求所產生的利益沖突,新設立的權利在重整程序中造就了新的利益主體,如申請后債權人,而因債務人陷入破產狀態而凸現出來的利益保護要求則進一步擴大了參與重整程序的利益主體的數量,如在債務人企業運作良好的情況下并不成為什么問題的供應商或顧客利益、國家稅收利益以及社會穩定秩序利益等等。重整程序中的利益沖突蘊涵著的危險,最明顯的例子就是重整程序很可能會在初始階段就因為各方無法就決定其利益分配的重整方案達成以致中途崩塌,這樣進“債務人復興”的立法目的只能是眾人永遠無法觸及的海市蜃樓,重整制度也就失去了其立足于世的資本。
債權人或債務人在重整中,必須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當義務人不履行告知義務,并且給對方造成相應的損害時,必須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制度。我認為設立破產重整信息披露制度的必要性如下:
(1)建立破產重整信息披露制度是保護債權人合法利益的需要。在現實中,債權與債務人的信息獲得是不對等的。在通常情況下,對企業內部真實的資產、負債、經營、信用、財務等相關情況,債權人是很難全面了解的。在有些情況下,想全面了解債務人的上述情況甚至是不可能的。正是由于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著嚴重信息不對等的問題,干擾了債權人正常的判斷能力,直接影響了債權人合法權益的行使,使得在破產過程中債權人始終處于被動地位,破壞了雙方正常的平衡關系,加劇了雙方之間的利益沖突。同時也使得一些債務人采取隱瞞事實真相,抽逃資產,虛假破產等方式欺騙債權人。通常情況下,當債務人申請破產時,企業已經沒有多少財產或債務已經遠遠超過了資產,嚴重損害了債權人的合法利益。通過破產重整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債權人可以及時了解和掌握該企業的客觀情況以及債務人申請企業破產重整的實際措施和計劃的實施,最
大限度的保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
(2)建立破產重整信息披露制度同樣是保護債務人合法利益的需要。在司法實踐中,經常有一些債權人,并非出于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為目的提出破產申請。而是利用申請競爭對手破產的手段來損毀對方的聲譽,進行不正當競爭。債權人在申請企業破產時要告知債務人自己欲申請其破產重整,一方面可以促使債務人為了避免被債權人申請破產重整盡可能的履行其義務;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債務人做好充分的思想準備,防止債權
人假借申請其破產損毀其商譽,限制債權人惡意申請破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3)建立破產重整信息披露制度,通過規定債權人和債務人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及法律責任,使其具有一定的壓力,及時披露相關情況。當義務人不履行其應履行的義務時,就要承擔相應的經濟乃至刑事責任。對想采取違法行為牟取不法利益的人可以起到威懾作用,有效地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同時,建立破產重整信息披露制度還對恢復社會信用,維護社會秩序,增加債務企業重生的機會,減少社會失業壓力具有一定積極的作用,可以解決或緩解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利益沖突,符合我國的實際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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