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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論禮法結合的歷史演進

        時間:2024-09-14 09:13:36 法律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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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禮法結合的歷史演進

          在學習和工作中,大家最不陌生的就是論文了吧,借助論文可以有效提高我們的寫作水平。那要怎么寫好論文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論禮法結合的歷史演進,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論禮法結合的歷史演進

          論禮法結合的歷史演進 篇1

          禮法結合綜治模自秦漢儒法整合到西漢形成以后,又經魏晉至唐最終定型,直至清末,在基本結構上就沒有什么變化。以劉徹為起點,自西漢至清朝的2000多年間,各個朝代,不管是圣君賢臣,還是昏君庸臣,不管是漢民族統治者還是入主中原的少數民族,都一無例外地實行禮法結合的綜治模式,不再改變;魏晉至唐沿著這條道路終于完成了歷史性的禮法有機結合,禮法結合綜治模式臻于定型,造就了禮法秩序下的封建社會發展的歷史上最高峰,造就了大唐文明?v觀漢以后各朝代,都都繼承和堅持了禮法結合的綜治模式,并根據當時實際部分的調整,靈活地加以運用,但從來沒有超出其范圍。

         。ㄒ唬h代禮法結合的開端

          漢律律以儒家思想為指導,首次確立了峻禮教以防,準五服以制罪的定罪量刑原則。這是引禮入律的最重要的標志。所謂“準五服以制罪”即對于九族之內親屬之間相互侵害的犯罪行為,要根據五服所表示的遠近親疏關系定罪量刑。“服制愈近,對以尊犯卑者的處罰愈輕,對以卑犯尊者的處罰愈重;服制愈遠,則與此相反”這一原則的確定,“是按照儒家強調的三綱五常的倫理道德標準,將儒家禮的原則引入刑事立法原則中”。 作為定罪量刑的首要依據,這顯然是引禮入律。融禮于法的產物,也是是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的重要表現。

         。ǘ┤龂鴥蓵x南北朝禮法結合的新階段

          三國兩晉南北朝是禮法結合的新階段。三國時,曹操、諸葛亮是以“重法”而著稱的,然而,他們的“重法”也是打著“德主刑輔”的旗幟進行的,曹操說他的立法宗旨是:“夫治定之化,以禮為首。撥亂之政,以刑為先!敝T葛亮則主張立法要體現“以教令為先,誅罰為后”的精神,他說:“明君理其綱紀,政治當有先后:先理綱,后理紀;先理令,后理罰,……理綱則紀張,理令則罰行。”這里所說的“綱”,即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的“三綱”;“紀”,即諸父、兄弟、族人、諸舅、師長、朋友間關系的“六紀”,這表明他是推崇正統的“德主刑輔”思想的。

         。ㄈ┧逄贫Y法結合的成熟

          隋初制定《開皇律》時,隋文帝楊堅就敕令尚書左仆射高穎、上柱國鄭譯等人,要堅持以“導德齊禮”為指導思想,把封建道德規范注入法律之中。《開皇律》在篇章體例上大致繼承了《北齊律》,《開皇律》在《北齊律》“重罪十條”的基礎上,改為“十惡”,即: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到了唐代,禮法綜治的治國模式已臻于成熟和定型。在唐律中,禮不但指導著法律的制定,而且體現宗x倫理關系的復雜的禮基本上法律化了。唐太宗李世民在總結歷史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了“為國之道,必須撫之以仁義,示之以威信”的主張,就是推行德治,施刑罰。比較正確地處理了禮與法的關系。唐太宗認為,這兩者的完美結合,可以移風易俗,由亂至治。他諄諄告誡大臣們應“以仁為宗,以刑為助”。

          (四)宋元明清禮法結合的演進

          宋朝是在經過五代十國的大分裂和百年藩鎮割據之后建立起來的統一封建政權。宋朝在中國封建社會發展史上,處于承前啟后、新舊交替的歷史轉折時期。宋朝商品經濟的高度發展,引起了社會各種關系的急劇變化;錯綜復雜的階級矛盾和民族矛盾和加強中央集權的'需要,使宋朝成為一個重法制的時代,也是傳統法律發展的高峰。太祖說:“事為之防,曲為之制”。

          元蒙入主中原以后,落后的游牧民族經濟沖擊著中原地區的封建經濟,使得兩宋時期高度發展的商品經濟受到了嚴重破壞,出現了衰退。元蒙為統治廣大的地區和從多的漢族人民,在法制上不得不逐漸拋棄蒙古習慣法和金律,積極吸收漢族的法律文化,因此,在立法指導思想上表現出“附會漢法”,“參照唐宋之制”的特點。盡管元朝刑法在形式、名稱上不同于唐宋,但其治國的基本精神和內容仍是一脈相承的。在禮法綜治模式的影響下,元刑法也依儒家的綱常禮教按五服親等定刑罰的輕重,以及“賊盜”加重處罰的原則。早在元初編纂《大德典章》時,便收入喪服圖。元刑法中將五服列于篇首,并設專條,表明元統治者吸收正統治國思想文化的積極態度。而以五服列于篇首,也為明清二代提供了先例。

          明朝處于中國封建社會的晚期,社會經濟進一步發展,在東南沿海和運河沿岸已經出現了資本主義的萌芽。新經濟因素的沖擊使明代社會面臨著新的轉型,也使明朝政權面臨許多新的社會問題。在這種歷史背景下,明朝統治者加強了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統治,同時也更加注重利用法律武器作為鞏固其統治的工具。明初治國的指導思想是:一是刑亂國用重典。刑亂國用重典是明初立法指導思想的核心。在堅持重典治世的同時,也對禮的教化作用給予高度重視。明太祖朱元璋在《御制大明律序》中闡述的立法指導思想就是“明禮以導民,定律以繩頑”。即對于普通民眾用禮義教化予以引導,對不順從教化決意進行反抗的“頑民”采取法律手段嚴加懲處。明律與唐律相比,明律在罪與罰上的特點是“輕其所輕,重其所重”。

          清朝進一步強化了封建倫理關系。清初所定《大清律》中的“威逼人致死”條,僅有威逼期親尊長致死者絞、大功(指本宗堂兄弟,未嫁的堂姊,已嫁的姑姊妹等)以下遞減一等的規定,而沒有有關子孫威逼直系親屬和妻妾威逼夫之直系親屬的規定。在封建統治者看來,這一遺漏對維護倫理關系是很不利的。于是,乾隆三十七年定例規定:若子孫不孝,致使祖父母、父母輕生自殺者,若有觸忤干犯情節,要處以“斬決”;若無觸忤情節,其行為僅限于違犯教令,以致使直系親屬抱忿輕生者,則處以“絞監候”;妻妾對丈夫的祖父母、父母,如發生類似情況,也按上述規定論罪。乾隆四十五年例進一步規定:凡妻妾逼迫丈夫致死者,處絞刑立即執行。若因口角細小之事,并無逼迫情節,其丈夫輕生自殺的,妻妾則按處絞刑“監候”執行。這些規定,極大強化了封建倫理道德規范和家族主義統治。

         。ㄎ澹┒Y法結合與西方思想的碰撞

          第一次鴉戰爭之后,封建大一統的社會格局被打破,中國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洋務派、早期改良派、資產階級改良派、立憲派、;逝杉娂姷菆,他們雖然針鋒相對,相互攻奸,但又不同程度地認同并實踐變法圖存的主張。他們雖然認同變法圖存的主張,又存在“體”“用”之爭、禮(法)法(理)之爭,自1902年至1911年進行的清末修律活動集中反映了新舊對立、中西沖突的時代特色,也反映了倫理法文化根深蒂固的傳統。沈家本、伍廷芳等人主張“模范列強”,學習西方的訴訟制度,“折衷各國大同之良規,兼采近世最新之學說,而仍不戾乎我國歷代相沿之禮教民情”,摒棄某些與現代法治極不相稱的禮教條款,如親屬容隱、存留養親、干名犯義、無夫和奸等,但遭到張之洞、勞乃宣等禮派人物的攻擊,認為沈家本等人蔑視禮教,敗壞風俗,本末倒置。清王朝于宣統元年(1909)頒布上諭說:“唯是刑法之源,本乎禮教。中外各國禮教不同,故刑法亦因之而異。良以三綱五常,闡自唐虞,圣帝明王兢兢保守,實為數千年相傳之國粹,立國之大本。……凡我舊律義關倫常諸條,不可率行變革,庶以維天理民彝于不敝。該大臣務本此意,以為修改宗旨,是為至要! 儒法之爭、禮(教)法(理)之爭是中國歷史上的一件大事,后人屢有提及并被賦予更多的內涵,引發了更多的爭論,例如“德治”與“法治”、“人治”與“法治”之爭,“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之爭,中、西法律文化源頭之爭等。

          論禮法結合的歷史演進 篇2

          1999年,全國人大九屆二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弊鳛閭鹘y的農業大國,農村的發展關系到我國社會各方面,要使依法治國成為“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就必須加強新農村法治建設,而在大力推行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過程中,中國傳統的“禮法”觀念在農村延續至今。雖然傳統“禮法”思想存在著各種弊端,然而能夠經歷歷史風雨而不衰,必有其可貴之處!叭∑渚A、棄其糟粕”才是正確對待傳統禮法文化的態度,因此,如何利用“禮法”合理性服務于新農村的法治建設才是至關重要的問題。

          一、“隆禮重法”的傳統

          王國維在對甲骨文考證中認為禮是“豊”字,禮原本是“盛玉以奉神人之器”,后來“又推之而奉神人之事通謂之禮”[1]。最初的“禮”是中國古代先民祭祀活動的程序和儀式,一種社會習俗。“周因于殷禮”[2],周公借助“禮”的形式和“禮”所具有的強大的社會約束力,將氏族社會中的基本道德和西周新的政治目標具體化為禮制規范,從而完成殷商以來的社會政治結構變革,“后來推而廣之,把生活和生產中所有的傳統習慣和需要遵守的規范一概稱為禮”

         。3],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經歷春秋戰亂“禮樂崩壞”后被統治者重新樹立起來的“禮治”,成為治理國家、維持尊卑貴賤的一種方式?鬃又鲝堄枚Y來規范世人、治理國家,明確提出“為國以禮”[2]的觀點!岸Y,經國家、定社稷、序人民、利后嗣者也”[4],我國傳統意義上的“禮治”在漫長的封建社會中逐漸形成,它自上涵蓋朝堂禮儀、宗廟祭祀、國家組織與法律,下至社會禮俗、鄉規民俗,綜合了政治法律制度、道德行為準則、社會禮儀規范,甚至社會價值信仰的作用。

          “法”古寫作“灋”,東漢許慎在《說文解字·廌部》中對其解釋為“灋,刑也;平之如水,從水;廌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去。法,今文省。”[5]廌即“獬豸”,俗稱獨角獸,它能明辨是非曲直,用角去觸碰理曲的人。直至今日,我們仍然能夠在一些古代祠堂、衙門等見到這些神獸雕像,雖然后來僅作為統治者一種權力地位的象征。在中國古代,刑與法含義相同,《書·呂刑》中更是有“唯作五虐之刑曰法”[6]。戰國經商鞅變法,改法為律,法僅在廣義上使用,律成了常用的法律形式,刑則常指肉刑或刑罰。古代的法或刑、或律,本質上都是以刑為核心的懲罰體系,從夏代確立的五刑制度開始,歷朝歷代在此基礎上或增或減,連珠、車裂、肉刑、宮刑、鞭刑、杖刑等,一直讓人聽而生畏,這也是我國現代農民對法仍存在誤解的原因之一。

          統治者為維護上層階級的特權統治,把教化與處罰相結合,形成了以懲罰為核心的刑罰體系和以“禮”為教化的思想理論體系。因而,完整的古代法應從“禮法”的結合上去把握。荀子在總結夏商周時期治國經驗時提出“治之經,禮與刑”[7]的觀點,他吸收了包括法家在內的各家思想,基于“性惡論”的觀點,提出“明禮儀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罰以禁之”[7]的“隆禮重法”思想。雖然荀子繼承孔子的復禮正名思想,卻主張“禮法并重”,認為“禮義者,治之始也”

         。7],“法者,治之端也”[7]。漢朝,董仲舒是把儒家的經義應用于法律的第一人,主張德刑不偏廢,以儒為體,以法為用,融儒法兩家的德治與法治思想于一體。然后,賈誼吸取秦朝滅亡的教訓,主張在統治人民時兼用教化和暴力兩種手段,“禮法”合治,“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2]禮法結合的思想,從東漢到清朝,始終加以沿用與繼承,并成為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重要特點與標志。

          二、農村鄉風鄉俗中“禮法”意識的傳承

          雖然封建統治者倡導“隆禮重法”思想,在沒有完整的法律規范體系下,禮的地位卻日益凸顯,量刑也是以禮為主。這也是為何我國在現有的法律法規下,人情關系濃厚的原因之一。在沒有完善法律制度的前提下,禮法合治的方式維持了中國幾千年的社會秩序,必然有其可行之處。對于目前法治建設狀況層出不窮的農村,傳統文化中的“禮法”精華對新農村法治建設有許多可借鑒之處。

          在傳統的鄉風民俗意識里,“禮法”確實存在許多不合理因素,而且在當前農村的影響依然強大。宗族主義的存在表現在農村的大部分地區,首先表現在農村人口集群上,即同一姓氏人口組成一個生產組、生產隊;其次是以當地宗族勢力為代表的祠堂文化,表現在以本族利益為準則的凝聚力和排外性。在農村民主法治建設過程中,宗族勢力影響著民主選舉、男女平等等方面。傳統的官本位思維更是導致一些地方干部謀取特權,無視法治理念和農民權益,肆意踐踏法治、侵犯農民的權利,但是傳統“禮法”中也存在許多合理的因素。

          首先,禮文化延續幾千年,在中國的農村一直傳承,有著良好的基礎;其次,禮文化的內含豐富,作用廣泛,規范人們的行為、調節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禮儀等等;再次,禮包含許多人性化的道德倫理,如孝、慈、恭、順、敬、和、仁、義等;另外,禮還有“禮者,所以正身也”[7]的修身養性的作用;同時,法家提出的“令順民心”的立法原則,“不別親疏,不殊貴賤”[8]的平等適用的主張,“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則載舟水則覆舟”[7]的民本思想等,都與法治建設所要求的依法治國、公平正義和人民當家做主等原則相適用。我國在當前新農村法治建設過程中,要正確地對待傳統“禮法”意識,大力弘揚積極因素,通過現代法治觀念改造利用部分消極因素,從而將傳統與現代相結合。

          “禮法”文化是中華民族幾千年的文化精髓,是一種傳統,一種民族精神與象征。隨著現代法治的深入,農村中有關“禮法”不合理的因素基本被拋棄,而保留下來的鄉風民俗、人情關系、宗廟祭祀等,對進一步規范農民行為也起著重要作用,更為重要的是一種精神寄托、和諧理念。雖然傳統“禮法”范式對新農村法治建設存在一定的障礙,但我國農村依然能保持著井然有序的狀態,除現代法治因素外,還歸因于長期歷史因素積留在鄉風鄉俗及農民觀念中的“禮法”意識。

          三、傳統“禮法”對新農村法治建設的'作用

         。ㄒ唬┬罗r村法治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我國的農村建設在經歷過社會主義改造后,有一定的發展,但由于人民公社這種模式與當時的社會生產力及整體社會成員素質并不能完全相適應,以至于農村無論在法治,還是其他方面的發展都出現嚴重的滯后性。改革開放以后,家庭聯產承包制的推行,農村經濟得到大力發展。同時,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推進,對農村建設提出了新的要求,“新農村”理念應運而生,其中法治建設是其重要方面,也是新農村建設的基礎與保障。雖然就目前來看,我國在新農村法治建設方面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初步形成了相關的法律保障體系,但是仍然存在很多問題。

          “法治應包括兩重含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保9]而從已成立的法律來看,我國絕大多數農民并不清晰法律制度和司法訴訟體系,即使是最主要的憲法、刑法、婚姻法、經濟法等也知之甚少,更別說與農民生活息息相關的具體法律法規。從如何立法以及如何保障立法的合理性、有效性來看,許多立法不具有相當的法律效力,而是單純性的具體到地方性行政法規及各部門規章制度層面;在法律法規的內容上,沒有統一的規范,多數以政策文件彌補法律法規上的不足,過于形式化而缺少實際操作性,預見性差,往往是事后立法或者糾正以往立法項目;在法治的保障性上,配套的法律法規及落實體系跟不上,往往一部法律規范出臺很久卻難以發揮其應有的價值和功能。

          在保障農民權益上,許多法律法規在經濟民事關系上過于強調農民應盡的義務,側重原則性的、宣言性、象征性的農民的政治地位維護,沒有強調農民具體權利保障措施等微觀方面。良好的法律是得到農民普遍服從的基礎,保證良好法律的制定與推廣更是基礎的基礎。從法律服從的情況來看,在我國現在農村農民的法律意識非常模糊,缺乏理性的法律思維,權利意識淡薄,人們不屑以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更多仰仗道德手段來調解糾紛,對法律缺乏信仰,是農村法治建設的一大難題。

          我國農民的法律意識不強,與我國農村普法宣傳不到位有著很大的關系。我國地廣人多,又加上農村實施民主自治,原本自序狀態下的農民更加自由,對于一些社會集體活動直接棄權或拒絕參加。我國的普法教育往往是形式上轟轟烈烈,實質上無法針對農村發展的實際情況。同時農村普法教育配套體系稀缺,人員、資金不足,普法教育方式與手段,使得普法過于教條化,不能被民眾接受。再加上我國農民的整體文化素質仍偏低,從事的工作大多也與那些規范、抽象的法律條文沒有關系缺少主動性、積極性,從而影響到了普法效果。因而,新農村法治建設應當以農民為主體,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以民為本,切實結合農村實際完善農村立法,加強普法教育,全面推動新農村法治建設。

         。ǘ﹤鹘y“禮法”的作用

          隨著農村社會的發展,盡管農民不斷受到現代文明的影響,傳統文化因素在我國農村仍然被虔誠的保留,農民對傳統的依賴與信仰構成我國農村的一大文化特色。因而,新農村法治建設完全摒棄傳統法律文化來構建法治化的模式是不現實的,也不符合我國農村社會現狀。

          1.提高農民法律自覺意識。

          傳統“禮法”融入現代法治,從觀念上提高農民法律自覺意識,達到個體的內心自覺與外在法治的統一!爸袊鴤鹘y的法律觀念視‘法、律、令’為‘治民之器’,法律只是傳統階級用來維護特權利益和管理百姓的工具,具有濃厚的法治實用主義色彩,這使得傳統法治觀缺乏一種必要的理性精神和崇高的價值追求!

          [10]在中國傳統文化中法即為刑的觀念,使農民對法律有種自然而然的抵觸心理。令人矛盾的是,在漫長的封建社會,廣大農民卻是將自身權益的維護寄托于刑罰的權力者,至今難舍心中“青天大老爺”、“盛世明君”觀念。如果一旦發生道德手段無法解決的問題,比起快速而有效的法律手段,農民更傾向于不斷上訪反映問題。正如費孝通先生所指出:“中國正處在從鄉土社會蛻變的過程中,原有對訴訟的觀念還是很堅固地存留在廣大的民間,也因之使現代的司法不能徹底推行!

          [11]農民的現代法律意識是新農村法治建設的內在動力,是實現法治的觀念基礎,是現代法律有效運行的心理基礎,因而農民的法律意識與觀念直接影響到農村法治建設的進程。

          在我國幾千年的傳統“禮法”觀念里,法即權力者、刑罰,農民從內心抵觸“法治”,而其中的“禮治”又給鄉村秩序的穩定提供了保障。將傳統“禮法”融入現代法治,并不是所謂的“以禮入法”來改變法治精神,而是取傳統“法治”的威懾力和傳統“禮治”的教化作用。如果說古代農民擁有法律意識,那便是對“法治”的畏懼、對當權者的害怕,因某某事要“要見官”、“吃牢飯”、“要殺頭”。對比起傳統“禮法”,現代法治需要提高農民的法律自覺意識,達到傳統“法治”意識中的克己奉公,同時更加注重農民以法律保護自我權利的意識引導。禮中存在的許多弊端其實也可以加以利用,如利用禮中的人情關系對法律言傳身教,把法治精神融入當地宗族家規而代代相傳,利用“官本位”的思想加強對村鎮干部的法律意識培養從而灌輸于民,等等。雖然傳統“禮法”意識對我國農村的法治建設帶來了一定的負面效應,但是加以正確引導,既能發揮我國傳統文化的精華,又能避免其糟粕之處,使法律意識成為農民的個體自覺意識,達到與外在法治范式的統一,從而保證新農村法治建設的內在動力。

          2.完善新農村立法。

          傳統與現代相結合,改造舊“禮法”,從內容上完善新農村立法,實現有法可依,依法治村的法治目標。農村的法治建設也必然是建立在法制保障的基礎之上,要實現有法可依,依法治村的目標,就必須從內容上完善立法。我國國土面積廣闊,城市發展水平相對發達國家來說還較低,農村人口比重及農村區域面積相當大。中國革命的成功、新中國的成立都與我國農村休戚相關,農村包圍城市的革命路線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中國經濟體制改革也是由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掀起浪潮。因而,國家在法治建設方面也相當注重農村的改革,把農村立法放在重要的位置,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制度,并且出臺具有針對性的《農業法》。“農業”、“農村”、“農民”問題自2003年首次在中央一號文件提出以來,一直被作為國家重點關注和著力解決的對象。從另一個角度看,如果國家在“三農”方面有充分的法律法規作保障,那么中央也不必以文件政策來明令從之。所以,新農村立法不完善、法律制度不全,這是農村法治建設中不容回避的客觀現實。

          傳統意義上看,我國農村一直處于社會管理的邊緣地帶,農村法制不健全與歷史習慣有一定的關系。“禮法”治國束民的傳統本身沒有一整套詳細規范的體系,在農村更是沒有明文條例,大多是口口相傳、約定俗成的民間規則,或者可以說成是大多學者給予的“民間法”稱謂。廣大農民依據耳濡目染的民俗鄉約、宗族家規一直保持著井然有序的自治狀態,不談政事,只求安居樂業。市場經濟的發展對農民的思想觀念產生了一定的沖擊,現代法治剔除了“民間法”中不人道的部分,同時也忽略了其有利的存在面。我國在農村立法方面,多以城市立法、國外法律條文為借鑒,按照模式生搬硬套,而實際深入到農村各個方面,從農村發展、農民利益角度出發的更為細化的法制并未得到完善。另一方面,我國農村法制多以生硬的條文政策為主,對于長期適應“禮法”的農民來說顯得難以接受,而且這些法律法規并未在鄉村街道公示,對于不從事法律工作的人來說,難以理解和記憶,獲知途徑也十分困難。完善立法是依法治國重要方面,建設新農村法治就要求從農民的具體實際情況出發,制定符合農村社會的法律,使得農民有法可依。通俗的“禮法”本身在我國農村存在著傳統,同時“民間法”也易于理解,這是新農村法律制度建設中值得借鑒的地方。其中的鄉俗鄉規、家規族規其合理成分可以加以保留,而不合理的成分則可以在現代法治基礎加以民間化的改造。如果將傳統禮法與現代法治相結合,通過現代化的改造,發掘出讓農民喜聞樂見、符合農民思維理念的立法方式,就能從細節上完善農村立法,落實各項法律制度,從而構建法治和諧的新農村。

          3.推動普法教育。

          以禮普法,以法樹禮,從方式方法上推動普法教育,轉法治建設被動現象為互動局面!胺ā笔鞘裁矗吭谥袊鴤鹘y農民的意識里,權利階級就是法,當官的就是法,民不與官斗,只要低著頭老實做人,守家規、族規、鄉規,不違背三綱五常就不會犯法。農民憑借祖祖輩輩口傳道理做人和依自己直觀的認知對違法犯罪行為做出判斷,即使在文化知識空白的情況下也能做到所謂的遵紀守法。新中國成立以后,農村得到大力發展,尤其在文化教育方面,廣大農民的知識水平得到了較大提高。但是農民的法律認知水平依然很低,從根本上可以說對法律基本處于無知狀態,或者說“無法”的狀態。隨著普法活動在農村的開展,廣大農民的法律認知水平和法律意識得到一定提高,傳統的無法律觀念也得到改善,這是我國農村普法工作的一大進步。“長期實踐證明,普法教育是一條最節約能量的道路,它不僅可以節省部分人力、物力資源,更能將法律普及到社會的各個角落,培養和提高更多群眾的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保10]普法是農村法治建設的重要手段之一。

          傳統“禮法”中強調“不學禮,無以立”,用“禮”來約束與規范自己的行為,從講禮儀、講禮貌、講文明、愛國愛民、遵紀守法,以達到“人則生,事則成,國則守”的成效。禮所具有的“為仁由己”、“修身”、“慎獨”等思想觀念,從個體上強調道德學問和人生志向自主自強的重要意義;其“父子有親,君臣有義,夫婦有別,長幼有序,朋友有信”[12]說明道德規范人際家庭方面的重要作用;而惻隱、羞辱、恭敬、是非之四心生仁、義、禮、智之四德,從而達到“仁者愛人”的境界。這種獨特的道德教化功能比法治更有益于培養人們的自覺意識,去惡從善,遵規守矩更有利于社會的長治久安。

          既然在農村保留了“禮法”這種傳統意識,如果以法的形式來確定“禮法”中的合理因素,使“禮”成為農民遵從的社會規范,外在提高農民的行為舉止規范和禮儀形態,內里提升村民的道德素質及個人修養。這就為以后的立法、普法、守法提供了一種個人品質上的保障。法可以樹禮,使禮成為社會的一種規范;禮也可以普法,保障法治建設要求落實到位。把各項把法治要求融入禮中,“禮”通過日常生活轉化成日常行為,口口相傳,從而使法治精神內化成為農民的內在自覺,樹立法律信仰。由此,法治建設成為日常生活習慣,容易理解、接受,利于農民積極參與到新農村法治建設中。在農村鄉土社會,“禮是社會公認合適的行為規范”[11],“禮治從表面上看去好像是人們不受規律約束而自動形成的秩序。其實自動的說法是不正確的,只是主動地服于成規罷了”[11],而這種主動地墨守成規又是由社會教化形成的,所以孔子一直強調“克己復禮”。同樣的道理,把普法融入禮治之中,作為一種社會教化形式,逐漸形成一種社會習慣,就能將社會主義法治建設被動現象轉為主動局面,讓人們自覺的學習法律知識,在普法中形成一種互動的局面,從產生一種無“法”而處處是法的社會現象。

          四、結束語

          “禮法”中的道德行為規范、禮儀禮節是中華文化的優良傳統,具有約束行為、提高個人素質的作用。法是事后的處罰,使人產生畏懼而約束行為,禮是事前育人,通過道德禮儀,使人潛移默化的遵從。我國新農村法治建設中存在的一些問題雖然與傳統“禮法”有關,但持續幾千年的傳統文化也不能因此而抹殺,并且“禮法”中存在著許多積極有利的因素。傳統文化是中華民族歷史的積淀,也是中華民族的精神源泉,一代代中國人秉承著“自強不息”、“厚德載物”的精神狀態與道德面貌,致力于中華民族的發展。立足傳統,把“禮法”與現代法治有機結合,從我國農村的實際出發,完善新農村民主法治,建設鄉風文明的和諧新農村,推動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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