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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法律文化中的禮法結合文獻綜述
傳統法律文化中的禮法結合文獻綜述
中國古代法律的禮法結合涉及法理、法史大法律科目。歷來對禮法結合理論的研究者很多,但這一論題仍是非常值得研究的,由于其在歷史中的重要作用,它既不能取消也沒有代替品,對它的研究能反映我國古代法律文化思想,其內容發展涉及政治、經濟、文化等多方面內容。本文愿為這方面的研究者提供文獻參考。本文愿為這方面的研究者提供文獻參考。
一、禮法結合研究的內容
自中國封建中央集權的君主專制確立以后,由漢代創設的禮法結合綜治模式逐漸成為封建社會治國的主流模式。所謂禮法結合,就是把中華民族倫理道德與法律制度相結合,實行“德主刑輔,禮法并用”的治世方式。禮法結合綜合為治的治國模式的內容非常豐富和深刻,禮側重于預防犯罪,法側重于懲罰犯罪,它以人情為核心,以道德為基礎,重宗法的倫理,禮樂政刑綜合為治。
二、禮法結合研究我內現狀
我國關于禮法結合對社會的影響,學者們進行了相當多的實證分析,這些研究根據研究對象可以。瞿同祖是我國研究古代法律文化的先驅泰斗,他的觀點被大多數學者接受。本文僅摘錄其小部分觀點作學習研究。
瞿同祖〈瞿同祖法學論著集〉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瞿同祖所說,儒法本體之爭經春秋戰國,至秦漢以后“已不存在”,而董仲舒以《春秋》決獄,成為將“儒家的經義應用于法律的第一人,以儒為體,以法為用,實是真正溝通德治、法治,融合儒法兩家思想于一的實行家不過,在禮法結合的整個過程中,二者并非齊頭并進、地位同等。一方面,從法律家角度來講,雖然自秦漢以后,歷朝都制定有法律,國家需要法律也成為不容懷疑和無須辯論的客觀事實,但自“漢以后便鮮有專門研究法律的法學家”。 瞿認為禮法結合之后,封建法律產成了巨大的穩定性。
范忠信〈中國法律傳統的基本精神〉.濟南:山東人民出版社,2001:18范忠信認為,中國古代政治法律史上的“德刑之爭”,從政治學角度講,實質是統治策略、手段或方法之爭;從法理學上講,是“推定或技術性的法律規則”內部之爭;從哲學或文化人類學角度上講,是對人性和秩序、行為規范的性質或價值認識之爭!暗滦讨疇帯逼鋵嵤恰岸Y法之爭”在法律領域的一種延伸。一方面,歷史用秦二世而亡的事實證明了重刑主義的不可行;另一方面,儒家早先就說“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眾星拱之”(《論語為政),后又經漢代董仲舒系統地確立為“德主刑輔”的理論。引“于是,這場爭論便伴隨著“德主刑輔”的確立以“禮治”的勝利而告終!
許。ㄖ袊ù髮W博士)在《漢代禮法結合綜治模式的確立及其影響》中提出:古代中國重教化綜合為治的治國模式,集中體現了中華民族的精神和智慧,充分展示了獨樹一幟中華法系的特點;它區別于其它國家宗教與法律相結合的治國模式,是中國原創型的治國模式,是中華民族對人類文明的重要貢獻。其認為對于今天的法制社會建設,禮法結合應當慎重,應當批判的接受。
蘇鳳格(中國政法大學博士)在《明末清初法律思潮研究》一文中寫到“明朝法律同樣是在儒家思想指導下建立的。它保護君主至高無上的權力,維護等級社會秩序;禮法結合共同治理社會!逼浞治隽硕Y法結合對社會的負面影響,以及同明朝滅亡的關系。并對明末清初進步思想家以“救世”為目標對法律進行建構問題深入研究,認為這些思想家促進了中國傳統法律思想的發展。
李顯冬(中國政法大學博士)在從〈《大清律例》到《民國民法典》〉的轉型一文中,對禮法結合同商業發展的關系做了深入研究。其從禮法結合、家族本位,倫理入法”;“援法生例,以例輔法”;“牧民先治吏”,行政莫不皆有法式,“朝廷不為遙制”;“諸法合體,重刑輕民”等內容入手,認為禮法結合對商業發展有正負兩方面影響。
杜維明 (哈佛大學哈佛燕京學社 美國 馬薩諸塞州劍橋)在《儒家傳統的現代轉化》一文中提出在西方文化特別是啟蒙價值的沖擊下,儒家的核心價值——仁、義、禮、智、信這些儒家傳統已經基本上被解構了。引用作者原話“但值得注意的是,一方面“五四”時代的文化精英對儒學的批判仍顯膚淺和不足,啟蒙仍未深入;另一方面,儒學必須對西方的強勢有所回應,儒學的發展盡管障礙重重但它仍有轉化重生的機緣。”個人認為,禮法結合就是儒學的發展出路之一。
三、新的研究拓展
關倩在《禮法結合兩種模式的比較分析》江蘇廣播電視大學學報2002年 01期 中提出:禮法結合包含兩種模式,包括傳統模式和現代模式。在由傳統向現代的歷史演變中 ,禮的內核發生了重要的質變 ,傳統模式中的禮 ,以家族為本位 ,維護封建的等級秩序 ;現代模式中的禮則以現代社會的平權精神為基礎和要旨 ,以社會主義道德為主要內容。傳統模式和現代模式的構建有著本質的不同。前者已經成為社會發展的惰性力 ,而后者則是建構新時期法理社會的積極推動力。該理論不僅概括了中國古代法律文化中禮法結合的內涵,也對構建新型法制社會提出構想。
蔣曉偉 同濟大學上海 在《經義與法律的結合》一文中提出認為中國法律儒家化的表現形式,應為經義與法律的結合,“經義與法律的結合”應該是中國法制史的一大特點,而不是“禮法結合”。這是基于漢武帝“獨尊儒術”后,法律儒家化。蔣在深入剖析古代成文法形式特點之后得出這一結論,但個人認為,儒家經義本就是儒家禮文化的外在表現,其將經義拿出單獨討論,本身就忽略了本體關系。經義與法律的結合終究禮法結合的外在表現。
四、啟示
本人在搜集資料時發現法學學者皆對各種歷史文化資料耳熟能詳。對于禮法結合的研究必須跨學科大量研究資料,才能對與禮法結合的研究有正確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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