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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侵犯著作權及其相關權利的應對措施
摘要:網絡侵犯著作權及其相關權利的行為在我國頻繁出現,我國的立法雖有相應規制措施但力量仍顯不足。對此,我們對必要的應對措施加以總結、整理、歸類,并提出了新的制度構想,希望能對尚不完善的網絡著作權市場的良好運行貢獻微薄之力。
關鍵詞:計算機網絡;著作權;侵權
Abstract:The behavior of infringing the copyright and relevant rights of the network frequently appears in our country, although there are corresponding structure measures in the legislation of our country strength still show insufficiently. As to this, we are right the essential counter-measure is summarized, put in order, sorted out, have proposed being new system idea, hope can last humble effort operation not good, copyright of market for network that is getting more complete still.
Key words:computer network; copyright; infringement
隨著計算機網絡技術的不斷發展,互聯網已涉及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人們可以通過WWW瀏覽器瀏覽各種類型的圖文并茂的網站或網頁,進行網上購物、網上銀行結算,但更加普遍的是通過網絡查找對自己有用的信息資料。不可否認互聯網給我們的生活帶來了極大的方便,然而,與此同時,網絡侵權作為一種新型的侵權方式,一度使人們產生對互聯網可信度的懷疑,尤其是近年來通過網絡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屢見不鮮,造成了技術發展的速度遠遠超過立法速度的尷尬局面,這不能不引起我們的關注。面對現實與立法之間的不平衡發展,我們應盡己所能地提出一些應對措施。
1實體上的應對措施
由于網絡空間形成自己的法律體系有一定的難度,因此應從現實空間的法律體系著手,結合、針對網絡空間的有關特別法進行規制。在我國,除一系列民事法律法規對侵犯網絡著作權的行為規定懲治外,刑法對于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也有最高可判刑七年的規定,這在世界上對于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刑罰是最高的。然而,面對大量的網絡侵權行為,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還是沒有達到理想的效果。
可以發現,網絡侵權行為主要是通過復制他人的作品而造成的,所以,復制行為是我們應當重點規制的一項內容!恫疇柲峁s》第9條第1款規定,復制權是指受本公約保護的著作權人享有授權或以任何方式和采取任何形式(不論永久或暫時)直接或間接復制這些作品的專有權利。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中對復制的認定包括掃描、鍵盤輸入以及儲存等復制方式。國家版權局“國權(1999)45號”文《關于制作數字化制品的著作權規定》第2條也已明確界定:“將已有作品制成數字化制品,不論已有作品以何種形式表現和固定,都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所稱的復制行為”。
值得一提的是,我國相關法律對于網絡中的暫時復制①行為并沒有明確的規定,而這一問題在國際社會已得到了解決!妒澜缰R產權組織版權條約》第1條第4款規定暫時復制也屬于復制。美國1998年10月頒布的《數字千年版權法》將暫時復制納入了復制權的范圍之內。以上各項規定在肯定暫時復制屬于復制權范圍時,并沒有否定網絡用戶的合理使用權,這樣既可以保護著作權人的權利,又不會損害一般網絡用戶的利益。所以,我國在今后的立法中也應考慮暫時復制的問題。
2程序上的應對措施——網絡侵犯著作權行為的地域管轄
在網絡空間里,沒有中心,每臺計算機都可作為其他計算機的服務器,這給我們生活提供方便的同時也帶來了一些諸如管轄方面的問題。美國David G.Post教授認為:“由于信息可以從華盛頓的網絡傳送到新加坡、哈薩克斯坦甚至地球任一地方的網絡上,這些地方的計算機都可以進入到互聯網的通訊媒介中,”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說,互聯網是一個具有多重管轄的領域;或者是基本上“不受任何管轄的區域”。
對于侵權行為的管轄采取侵權行為地和侵權結果地法院管轄是國際上普遍接受的原則。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侵權糾紛的管轄法院為侵權行為發生地、侵權結果發生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了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的管轄權問題:“網絡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據此,我們將網絡侵犯著作權的地域管轄分為五種情況。
2.1由侵權行為發生地法院管轄
由侵權行為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是適用于民事侵權的一般管轄原則,其當然適用于網絡侵犯著作權的情況。但由于互聯網的全球性和法律的國界限制,發生在不受本國法律管轄的外國領土的網絡侵犯本國國民著作權的行為便不能應用此原則。
2.2由侵權結果發生地法院管轄
由侵權結果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是傳統侵權案件地域管轄的主要基礎,也應當作為網絡侵權案件地域管轄的主要基礎。在互聯網著作權侵權行為中,任何人在任何地方都可能通過互聯網瀏覽到該信息,則這些場所都可以認為是侵權結果發生地;如果不承認任何接觸到侵權信息的地方都可作為侵權結果發生地,又難以從中確定一個地點作為侵權結果發生地。因此,直接采用這種標準可能造成實踐中的混亂。
2.3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也是傳統侵權案件地域管轄確定的基本制度,所以對于網絡侵犯著作權的案件也應具有一定的約束作用。但如前所述,此原則對于被告處于一國管轄之外的情形在使用上有諸多不便。
2.4由服務器所在地法院管轄
由服務器所在地法院管轄是針對網絡侵犯著作權行為的一項特殊的地域管轄原則。在互聯網上進行訪問或者復制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使用終端計算機;二是通過互聯網進入存有相關內容的服務器硬盤。正如前面所提到的,服務器是計算機網絡的核心,網絡服務器是一種物理性質的存在,通?偸翘幱谝欢ǖ墓潭▓鏊,因此它具備了相對穩定性。所以由服務器所在地法院管轄是比較符合網絡侵犯著作權案件的特點的。但在網絡活動中,行為人極少關注而且實際上也很難獲知某一服務器所處的具體的地理位置,而且服務器所在地一般與案件的關聯程度也不大,所以對于由服務器所在地法院管轄仍然存在較多爭議。
2.5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在網絡作品的全球應用體系還未建立的今天,侵權行為發生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和被告所在地都不易查明,而且受到國界的限制,而服務器所在地又不被大多數人所關注;另外,傳統民法的侵權行為地域管轄的基本制度(侵權行為發生地法院管轄、侵權結果發生地法院管轄和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以及針對網絡侵犯著作權的特殊的地域管轄制度(服務器所在地法院管轄)常常有違民事審判的效益和效率原則,所以有必要針對以上地域管轄制度的不足提出一種較為完善的地域管轄制度,這就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克服了以上四種管轄制度的缺點,對于網絡侵犯著作權行為的規制具有深遠的意義。筆者認為,對于網絡侵犯著作權行為的地域管轄,不妨大膽地嘗試全部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對于同一案件有多個處于不同地域的原告的由各原告協商決定管轄法院,而對于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確實存在困難的,或者原告住所地法院認為由其他法院管轄更加適當的,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上的有關法院間移送管轄的規定。
以上是筆者對互聯網絡中著作權的保護方法以及網絡侵犯著作權行為管轄的探究,希望可以對我國尚不規范的網絡活動具有一定的立法和實踐方面的參考,為網絡活動規范法律制度的完善出一份力。
注 釋
、贂簳r復制是指用戶在瀏覽網絡作品時暫時存在于該用戶計算機上的作品數據。
參考文獻
1 叢立先著.網絡版權問題研究.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07
2 李 揚著.網絡知識產權法.長沙:湖南大學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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