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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民事再審程序
民事再審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再一次進行審理的程序。再審程序包括再審程序的發動和再審程序的審理。再審程序的發動有兩種原因:一種是由于審判監視程序而發動,一種是由當事人申請再審而發動。
有學者以為,審判監視程序就是再審程序!1」實在不然,審判監視程序和再審程序固然聯系密切,但二者之間有明顯的界限,不能相互等同。就民事訴訟而言,所謂審判監視程序,是指具有審判監視權的法定機關,也即人民法院和人民***以為此前已經發生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本身確有錯誤,或者審理過程違反法律規定,因而依法決定再審,或者依法提出抗訴從而再審所應遵循的程序!2」審判監視程序是再審程序的前置程序,它能夠引起再審程序的發生和進行,但本身并不能直接改變原有生效裁判;再審程序是審判監視程序的后續程序,它可以改變原有生效裁判。
我國《民事訴訟法》沒有設置完整的再審程序,關于民事再審程序的規定大多在“審判監視程序”一章中有所體現,因此在立法結構上很不公道,這也間接造成了學理中將“再審程序”混同于“審判監視程序”的局面,因此有必要對民事再審程序加以認真的研究,澄清一些學理上的混亂。下面就我國現行民事再審程序中存在的幾個予以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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