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tt id="5hhch"><source id="5hhch"></source></tt>
    1. <xmp id="5hhch"></xmp>

  2. <xmp id="5hhch"><rt id="5hhch"></rt></xmp>

    <rp id="5hhch"></rp>
        <dfn id="5hhch"></dfn>

      1. 試析民事起訴證據

        時間:2024-10-24 14:12:24 法律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 相關推薦

        試析民事起訴證據

        “立案難”是當事人反映的一個較為突出的問題,導致“立案難”的因素是復雜的,概括起來有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案件是否屬于法院管轄(主管);第二、當事人起訴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第三、當事人如何向法院證明自己的訴訟行為合法;第四、法院如何審查當事人提交的起訴書和相關的起訴證據。但歸結起來,我們認為,當事人提交的起訴書和起訴證據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以及法院審判人員如何審查這此些證據,是一個極重最要的問題。解決了提交和審查起訴證據有問題,所謂“立案難”的問題也就迎刃而解。從廣義上講,民事起訴包括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被告對針對原告的訴訟提起反訴,以及與起訴相關的其他民事訴訟行為,如,申請追加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等,涉及面廣,內容多,為此,本文討論的問題僅限于原告提起民事起訴時提交的證據及其審查,而不觸及被告反訴、或變更訴訟請求等問題。

          一、起訴證據的含義

          實務中,由于各種原因,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或者裁定駁回原告起訴的情形并不少見,這兩種情形本是民事訴訟中可能產生的結果,應當認為是民事訴訟的正常現象。但是,由于當事人或法院審判人員在認識上的差異,使當事人產生“既然法院要駁回,為什么在其起訴時不說明,為什么要受理”的疑惑。對此,我們認為,當事人這種疑惑反映出民事訴訟中關于證據的階段性作用問題,即貫穿于整個民事訴訟過程中的運用證據問題和在起訴階段運用證據的問題。在民事訴訟證據中,依證據的外部形式和關聯性或本質特征,將證據分為若干種,我國《民事訴訟法》第36條依據證據外部形式,將證據分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等七種,這是一種法定分類。另外還有一種學理上的分類,將證據分為:本證與反證,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無論是法定的證據分類、還是學理上的分類,其著眼點均在于民事訴訟的全過程,統稱為民事訴訟證據。所謂民事訴訟證據,“是指能夠證明民事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客觀事實!敝塾谡麄訴訟程序中需要用證據來加以證明的待證事實,不僅包括原告對案件事實或爭議事實提出的證據材料,還包括被告為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提出的證據材料,以及人民法院依職權或接受當事人的申請進行調查獲得的證據材料。本文討論的起訴證據,則是一種階段性證據,是基于民事起訴這一特定的活動作出的定義。由于民事訴訟的原動力在于當事人起訴,因而使起訴獲得獨特位置,與之相適應,便產生了只在起訴時發揮作用、對實體勝敗意義不大的起訴證據。廣義的起訴證據,是對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時提交的證據材料的統稱,狹義的起訴證據是指“當事人為獲得積極起訴效果而于起訴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用來證明起訴人享有起訴權和受訴法院擁有管轄權的證據材料!北疚挠懻摰氖仟M義上的起訴證據。

          從本質上講,起訴證據屬民事訴訟證據的范疇,但由于起訴證據獨特的作用,使其并不等同于民事訴訟證據,民事訴訟證據是一個大概念,而起訴證據是民事訴訟證據中的一個階段性概念,二者是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起訴證據是針對當事人起訴行為確定的一種階段性證據概念,它可以是原始證據,也可以是物證或視聽資料。雖然可以認為當事人在起訴時提交的意欲證明其起訴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據,均為是起訴證據。但準確地說,當事人在起訴時提交的證據,并不是完整意義上的起訴證據。因為當事人此時提交的全部證據并不一定都是針對起訴條件的,只有那些為滿足起訴條件的證據才能成為起訴證據。如當事人為具體的訴訟請求提供的支持性證據,更多的是期望在后續的審判程序中、對其請求是否被支持產生作用,而對原告起訴是否被受理并不一定發揮作用。也就是說,民事起訴證據并不只面對《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起訴條件,它還包括證明原告的權利能力、行為能力,以及訴訟利益和是否重復起訴等。因此。原告在起訴時提交的“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是依據訴訟活動中的階段作出的劃分,其作用在證明起訴行為的合法性和受訴法院受理該案的合法性。

          二、起訴證據的證明作用在于釋明

          民事訴訟中的起訴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自己的或依法由自己管理、支配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生了爭議,以自己的名義請求法院予以司法保護的訴訟行為;诋斒氯颂幏衷瓌t,法律賦予公民自由地決定是否以起訴不定來保護自己權利的權利,法官不能主動依職權開始訴訟。起訴是審判權啟動的前提。也就是說,民事訴訟程序的啟動只需一方當事人作出一定的行為即可成立,人民法院在審查原告提起的訴訟時,也只可能面對一方當事人,這與訴訟進入審判階段時雙方當事人對質存在重大區別。由于這種區別的存在,要求人民法院在審查原告起訴時應采用有別于審判階段的證明方式!皬脑V訟證明的總體范疇上而言,證明是根據已知的客觀材料或信息手段借以在審判上認定或判定作為待證命題事項為真實的行為效果。據此而言,訴訟證明的范疇根據法律上對某種待證事項的要求不同而分為證明與釋明”。由于要求的不同,產生了狹義的證明和廣義的證明之分。我們通常所說的訴訟上通過審判產生確信狀態的證明即是狹義上的證明,而起訴時經審查產生的大致可信的證明則是廣義上的證明。學理上將廣義證明(釋明)與狹義證明(證明)演繹為自由證明和嚴格證明,認為:“嚴格證明是指對于訴訟客體或系爭實體法事實來說,當事人所提出的證據方法,使法院可以完全確信其主張的事實為真實的行為,此等證明,應適用嚴格的客觀法則;倘若當事人提出的證據材料未能達到使法院確信的程度,僅使法官產生薄弱的心證,相信事實大概如此,這種行為稱為自由證明!鼻懊嫣岬,原告在起訴時提交相關的證據,是為了證明其擁有起訴的權利、受訴法院對案件享有管轄權,此時的證明與訴訟程序中的證明在程度上是不同的。由于民事訴訟程序因原告提起訴訟而啟動,法院在審查時也只能審查原告提交的起訴書和與此同時提交的證據,由于缺少與被告的對質,此時的審查不應同于審判程序中、經雙方當事人質證后的審判人員確認證據的證明效力之審查。因而與審查起訴證據相適應,原告提交的證據的證明力也被放寬至“釋明”。

          關于起訴證據的釋明對象,一般認為,重心應該是在程序上,同時也會適當滲透到實體。因為在民事訴訟中,程序與實體是一種相互依存的關系,純粹的程序和純粹的實體在訴訟中都是不能生存的。例如審查原告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一)項關于“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規定,就必然涉及原告的訴訟能力問題,而這是與《民法通則》關于公民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規定緊密相聯的。因此,在審查起訴人的起訴時既要審查程序方面的證據,又要審查實體方面的證據。

          三、起訴證據的審查

          依《民事訴訟法》第112條關于“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的規定,可以認為我國實行的是立案審查制度。在實務中,由于存在簡單機械的理解法條,或者審查是否符合起訴條件,將審查起訴證據局限于是否符合起訴條件,造成審查寬嚴失當。因而,有人提出,以“立案登記制”取代“立案審查制”,認

        【試析民事起訴證據】相關文章:

        論民事訴訟證據的采信03-23

        民事訴訟證據失權制度初探03-22

        論民事訴訟中的證據材料12-10

        論我國民事證據制度的改革與深化12-09

        民事證據制度改革與完善的若干構想01-11

        試析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理解與適用12-04

        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制度的改革與完善12-10

        如何寫好民事起訴狀12-25

        大陸與澳門民事訴訟證據種類比較與評價03-20

        国产高潮无套免费视频_久久九九兔免费精品6_99精品热6080YY久久_国产91久久久久久无码

        1. <tt id="5hhch"><source id="5hhch"></source></tt>
          1. <xmp id="5hhch"></xmp>

        2. <xmp id="5hhch"><rt id="5hhch"></rt></xmp>

          <rp id="5hhch"></rp>
              <dfn id="5hhch"></df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