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德主刑輔思想對古代封建法律的影響
談德主刑輔思想對古代封建法律的影響
德主刑輔思想對漢代的法律制度的確立產生了極其深遠的影響。
(一)強化了中央集權制度
漢承秦制,漢朝發展了秦始皇創立的皇帝制度,使居于封建國家制度核心位
置的皇帝制度得到儒家理論的支撐。同時,漢統治者也吸取秦滅亡的教訓,為緩
階級矛盾和鞏固新政權,在德主刑輔思想的指導下,實行輕刑薄罰的政策,減肉刑、赦天下。
漢高祖劉邦(公元前202年)令:“兵不得休戰八年,萬民與苦甚,今天下事畢,其赦天下殊死以下。”戰爭給百姓造成了極大的痛苦,“天下事畢”正是該休養生息的時候,頒布該赦令減緩了被征服人的敵意,體現了一種寬仁政策,用以懷柔。漢文帝時,刑制改革的主要內容是廢止肉刑制度,以笞刑、勞役刑和徒刑取代之。黥刑改為城旦舂、劓刑改為笞三百,斬左趾改為笞五百,斬右趾改為死刑。此外,漢文帝還廢除了終身勞役,削弱了封建刑罰的野蠻性,使中國古代刑制由野蠻階段進入了較文明的階段。
漢代法律制度經過前期的初創階段后,進入了它的發展階段,并取得了較大
的成就。
為了緩和矛盾,繼續維護統治秩序,漢朝推行了一系列的法律。如推恩令。
它規定將先君分封諸侯王的恩典,推及其眾子孫,不能由嫡長子獨自繼承,這就
削弱了地方勢力:左官律。所謂“左官”是指在諸侯處供職官員,左官律是對這些官員身份、職責的規定,目的是限制諸侯私自任用官員,培植個人勢力。由此可見,推恩令的推行解決了王國問題,強化了皇權。左官律的頒布則是西漢改革管制的體現,這樣就限制官員的濫用權力,加強了對各諸侯和地方官僚的控制,也加強了皇權。這些法令都起到了加強中央對地方的直接統治的作用,強化并維護了封建王朝的中央集權制度。
(二)擴大法律調整范圍
與秦朝相比,漢朝法律的內容更為豐富,調整范圍更加廣泛。主要表現在:
1、民事法律方面。它規定保護土地所有權;嚴禁盜賣土地,以保護“官田”和“私田”的租稅收入;維護財產所有權,凡損害他人財物者,承擔賠償責任;確認和維護契約制度,規定買賣雙方必須要訂立契約,一式兩份,各執其一。以防發生糾紛,有契約為證;維護封建婚姻和繼承關系,法律為此規定了婚姻成立和離婚的要件、程序以及財產的分割。
2、刑事法律方面。主要是規定罪量刑原則。雖然它基本繼承秦制,但有所變化。如對刑事責任年齡、親親相守匿先自高除其罪的一些新規定。另外,還規定了一些新的罪名。如事國人過律罪,即諸侯每年役使吏民超過限額;非正罪,即非嫡系正宗而繼承爵位要免為庶人等等。
我國封建國家的法律體系是一脈相承的,歷代都有它的內在聯系。德主刑輔說控制著整個封建法律思想,隋主楊堅統一天下之后,提出了“道德仁義,非禮不成,安上治人,莫善于禮”[1]的主張,同時他主張“刑以輔德”的觀點,這顯然是對德主刑輔說的發揮。漢朝以來歷代相承的以宗法禮教為中心的法律,也具體反映于著名的《唐律疏議》!短坡墒枳h》開卷就已明白地揭示“徳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猶昏曉陽秋相須而成也。”[2]可見,《唐律疏議》自始至終都貫穿著德主刑輔的思想信條,這與唐初統治者之所以積極定禮成書,“于親親之中,寓貴貴之意”是一致的。中唐的明臣陸贄也提出了“政理之體,先德后刑”[3]的觀點,而大儒韓愈也提出了德禮為先而輔以政刑的觀點。宋代理學的代表人物朱熹也說:“愚謂政者,為治之具;刑者,輔治之法。德禮則所以出治之本,而德又禮之本也。此其相為終始,雖不可以偏廢,然刑政能使民遠罪而已。德禮之效,則有以使民日遷善而不自知,故治民不可徒恃其末,又當深探其本也。”[4]這些言論可以說都是對傳統德主刑輔思想的'另一種表述。就連喜用重典治世的朱元璋,也自我標榜“朕今為天下主,期在明教化以行光圣直到”,“仁義,治天下之本也”[5]。這些都體現了德主刑輔思想對古代王朝的巨大影響。
從上所述,我們可以知道傳統德主刑輔思想對我國古代封建社會產生了積極的作用,對促進我國封建法律制度的建立和發展產生了不可忽視的影響,它在特定的歷史時期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縱觀歷史,分裂不斷,但統一總是主流,一個新的朝代的建立,封建統治者都不忘以維護禮儀制度和宗法等級制度來鞏固統治和穩定社會秩序。這既對傳統思想的繼承與發展,也是傳統思想對社會的影響結果。從這一點看,德主刑輔思想是符合當時的社會需要的,它有利于維護封建君主統治和穩定社會秩序,在當時,它是一種積極的、較為先進的治國指導思想。
任何一種傳統思想,對于新的社會形態來說,都具有其局限性,德主刑輔思想作為傳統思想的一種,因此也有其自身的缺陷。德主刑輔思想在歷史上固然起過抵制重刑殘民、緩和階級矛盾的積極作用,但也產生了很多的消極作用。德主刑輔思想,是中國古代專制社會條件下的產物,它反映了那個時代的要求。雖然它是一種治國的法律思想,但不是一種絕對的法的內涵,而僅僅是以一種思想、一種文化為指導,以禮治為核心,也就是說它以封建禮儀制度和宗法等級制度上升為國家意志來治理國家和規范人們的行為。這樣的輕法觀念不利于法學的發展。
總而言之,德主刑輔思想既有值得我們借鑒的一面——維護社會的發展與穩定,也存在自身的不足。它沒有正確處理好法律與道德的關系,使法律成為道德的附庸,這在社會主義現代化法制建設的今天,是不可取的。因此,處理好法律與道德二者間的關系成為了現代化法制建設的關鍵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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