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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債券市場投資者適當性分類模式法律研究
論文摘要:我國債券市場投資者適當性起步較晚,目前采取二維標準對投資者進行區別。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最終是為了保護投資者的知情權,以此為標準應對投資者持有債券的數量以及與發行人的關系進行劃分,而最終分類措施的實施應通過對主體責任的分配機制來完成。
論文關鍵詞:投資者適當性,分類模式,信息披露
一、債券市場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演進
債券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是指對不同特征的債券品種做出分類,并區別不同產品認知和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者,引導其參與相應類型債券交易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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