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公司對下屬企業負責人的薪酬管理辦法共計有四種。一是經營承包制;二是“三定”方法;三是“分類分級”對標方法;四是國資委公式。
一、經營承包法
經營承包方法相對比較簡單,將各個企業負責人確定一個基本薪酬,然后確定一個利潤提成比例,即可實施。在具體實施的過程中,提成比例可以相對固定,也可動態調整,以使激勵效果更有針對性、更兼具有內外部公平性,激勵效果也更為顯著。
二、“分類分級”對標方法
如果集團公司業務多元化,如華潤集團。此時,簡單的“三定方法”就會出現不適應,為了使“三定方法”能夠適用不同業務單元、所處地域、所處行業以及本企業的價值,我們創造性的提出了“分類分級”對標方法,使企業負責人薪酬水平符合行業特點并兼顧內部公平性。
三、“三定”法
“三定”法主要適用于集團公司業務范圍較為單一的行業,如電力企業。“三定”主要指的是定編、定結構、定水平。由于業務范圍較為單一,通過行業對標非常容易確定企業領導人的崗位編制,崗位薪酬結構、薪酬水平,集團公司制定后非常容易得到貫徹,也更具有內外部公平性。
四、國資委公式
目前,中央及各地國資委相繼出來有關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辦法,國有企業負責人一般采取年薪制,主要模式是“基薪+績效薪”的模式,其中“績效薪=基薪*績效系數”,績效系數與對企業負責人的考核掛鉤,根據績效考核等級來進行確定,績效系數在0-3之間。因此,明確了基薪的確定方法,就基本明確了企業負責人薪酬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