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級別因企業的戰略定位、組織規模而定,具有相對穩定性,在某一組織中的不同職位的級別也具有一定的穩定性,在組織機構的級別確定后,職位的級別隨之而定。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機構、職位與人員的級別管理的詳細內容,希望能幫到各位讀者,更多內容請瀏覽(yjbys.com/hr)。
職位的級別等于人員的級別嗎?人員調整職位后級別隨之變動嗎?不同的人員在同一個職位上級別應該一樣嗎?諸如此類的問題,在企業職業通道設計或職位管理中經常遇到,但往往涉及到職位、職稱、人員、機構等不同層面的內容,很容易混為一談。
職位,通常情況下,與崗位一詞同義,是組織中完成一定的任務、履行一定職責的流程的節點。在職位評價時,根據其職責權限大小、承擔風險因素、價值高低等劃分為不同的等級,通常稱之為職層(高、中、基層)、職級(總經理級、部長級等等)、職等(若干數字)等概念。與職位聯系比較密切的時職務一詞,職務通常是指某一類型職位的統稱,如總經理,是指不同企業總經理的統稱,是職務;而對特定的一個組織內部而言,說職務就是指的這個組織的職位。所以,我們對職位級別和職務級別不在加以區分,民營企業常用職位級別的說法,而國企常用職務級別的說法。
人員的級別,通常是隨著職位的變動而變動的,也就是“崗變級別變”。但在實際管理中,并不是如此簡單處理就能搞定的,如一家集團企業下有若干子公司,A企業組織規模較大,效益較好,B稍差。為了推動B企業的管理水平提高,加強干部交流,若把A企業的一個部門經理調任到B企業中的同一個類型部門做負責人,他的級別能按照職位的級別重新確定嗎?通常情況下,B企業和A企業的同一類型部門的負責人的職位級別是不同的,把A企業的干部調任到B企業,顯然是為了提升和幫助,對于被調任者而言,也是一樣的,是承擔重要的使命,不是降其職。對這種情況怎么辦呢?很多企業都是保留原來人員的級別。但這樣帶來的問題更大,若以后再換一個人來擔任此位,級別如何確定?是此人原來的級別,還是繼任者的級別?
機構的級別,在企業管理中,往往被忽視,其實是關系到一個職位如何確定的重要因素,特別是對大型集團企業來說,因為,集團下屬很多的獨立法人實體,行業性質、組織規模、發展階段、戰略定位各不相同的情況下,同一個法人隸屬層級下顯然不可能是一樣的級別。就像國家的城市一樣,北上廣渝被定位為直轄市,大連青島等若干城市被定位為副省級城市或計劃單列市,更多的是普通的地級市,還有數量更多的是也稱之為“市”的,實際是一個“縣”,歸地級市管理,即所謂的縣級市。所以,集團企業中,也是一樣,同樣是公司,同樣的部門,在不用的定位下,級別應該不同。
為了更好的進行組織機構管理、職位管理、人員發展管理,有必要理順機構、人員、職位級別之間的關系。首先,進行級別管理,要劃分為三個層面:機構級別、職位級別和人員級別。機構級別也可稱之為組織級別,是對企業中不同的組織單元的定位的區分,特別針對于集團型企業的不同子公司;職位級別體現的是職位在組織中的定位關系,又分為兩個層面:單純的職位級別關系,通常通過之職位評價獲得區分,特別是管理職位;對非管理序列的職位而言,可用職稱一詞進行區分,職稱(或任職資格、職業資格等)不是職位,代表的是任職者的個人能力差異,在實際管理中,“工程師”、“教授”等職稱,“技師”、“高級技師”等任職資格,
“注冊會計師”等職業資格等等卻成了職位的代名詞,但嚴格意義上是能力等級的一種;人員級別體現的是任職者的能力、資歷、貢獻在組織成員中的關系,可類比為軍銜、警銜、爵位等,更多的是與其個人待遇、榮譽掛鉤。
機構級別因企業的戰略定位、組織規模而定,具有相對穩定性,在某一組織中的不同職位的級別也具有一定的穩定性,在組織機構的級別確定后,職位的級別隨之而定。職位的級別應該是對此職位上的任職者的最低要求,而不是最高要求,也就是說,可以“低職高聘”,擔任此職務的人員的級別可以比此職位的級別高。如重慶市,原先屬于四川省,機構級別為地級市或副省級市,市長應屬于正廳級干部或副部級干部;升級為直轄市后,機構級別變為省部級城市,市長的級別隨之成為正部級干部。
如何破解任職者個人的級別“只升不降”呢?要賦予一定的時限進行考核定級,個人的級別不應該是終身的,除非是臨近退休者,或為企業做出重大突出貢獻者,被企業授予終身榮譽稱號的。在考核期,如一年或兩年,高層職位不應超過三年,經考核評價后,若能達到設定的目標,則個人的級別保持不變,若不能,個人的級別要降低,但個人級別的降低與此職位的級別沒有關系,也就是說職位的級別是不變,任職者的個人級別不應低于此職位級別。
通過把機構、職位和個人三者的級別分開來設計,可以進行針對性的管理,企業的管理究竟是針對機構的定位發生改變,還是因為職位的重要性發生了改變,還是因為任職者個人的原因要變動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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