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來信:
我公司自成立開始,員工流動一直非常頻繁。很多后,也不做,以至于有很多工作脫節。為了避免類似現象繼續出現,我公司在規章制度中明確約定:員工離職的,必須提前一個月向公司遞交辭職申請,并就手頭工作按照工作交接明細上的規定進行交接。但是實行以來。員工的離職申請一旦獲得批準,之后的一個月,員工基本上就不再工作了,交接工作依然是草草了事。我們要怎么做才能加強員工交接工作順利進行呢?
專家回復:
從法律上來講,員工有辭職權,除用人單位有錯在先的情況外,一般情況下,員工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即遞交,員工就可以辭職。而用人單位并沒有批準權,除非員工遞交的是辭職申請,但不批準也是一時的,一旦員工更改遞交辭職報告后,用人單位就失去了主動權。
一般認為,一旦員工遞交了辭職報告/申請后,交接工作就可以開始進行了。
貴公司規定提前一個月申請,其實重在讓員工有個離職要提前申請的意識,并不能限制員工的辭職。如果真有員工離職了,建議首先和員工積極溝通,完成交接工作:原則上只要完整地將工作交接完,并將各項工作明細列清楚,都有接交人簽字確認即可。用人單位不應該存在一個月后才能讓該員工走人的想法,只要文接完,剩余的天數可采取讓其請假的方式解決,到最后一天再來正式辦理離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