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必須要懂的勞動法數字
未休年休假的3倍工資實際另付2倍
【解說】:《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由于實踐中勞動者未休假期間,用人單位是按照正常月薪支付工資,也就是說已經支付了100%的工資,因此在核算的時候,另行支付200%的工資即可。
法律中的1年以上、3年以上均包含本數
【解說】: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關于“以上”、“不滿”等詞語的理解,“以上”、“以下”、“以內”、“屆滿”,包括本數;“不滿”、“以外”,不包括本數。各部門法律規定基本上一致。所以,一年以上包含一年,三年以上包含三年,HR別做1年+1天的傻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