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第36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推薦的職工遭遇“過勞死” 該如何維權相關文章,希望能幫到大家,更多精彩內容可瀏覽(yjbys.com/hr)。
“過勞死”不是臨床醫學病名,而是一個社會醫學詞匯,指的是勞動者由于工作、生活規律遭到破壞,疲勞過度、壓力過大,突然引發身體潛在的疾病急性惡化,救治不及時而危及生命。近期發生的幾起“過勞死”案例,使這一話題受到了社會的廣泛關注,職工如何維權也成了焦點。
“案”說“過勞死”
案例一
2010年12月,某公司員工李星在野外寒冷的天氣中連續工作了三天,患感冒后仍然堅守崗位,加上營養沒跟上,結果誘發心肌炎,導致心臟擴大、心率加快、心肌纖維產生瘢痕和攣縮而死亡。“心肌炎、心臟病也是過勞死的常見誘因。”專家如是說。
案例二
2010年12月29日,某公司員工王晗突然死亡。經法醫檢驗,系死于先天性異常腦血管出血。異常的血管可以終生不出事,患者平時也沒有任何不適,不過,一旦身心過度疲勞時隨著血壓升高,異常血管會突然爆裂。王晗正是由于連續五天工作14個小時以上,導致血管爆裂使大腦內壓力過高而死亡。
案例三
2011年1月22日上午,正在工作的某公司員工賴琳突然死亡。經查,其死因是由于公司人員的競爭壓力很大,而賴琳平時過分追求完美,很難接受完美理想與殘酷現實之間的巨大落差,導致過度自我施壓,產生了嚴重精神心理障礙,加之當時公司要其在三天之內完成本應五天才能完成的工作,導致心急猝死。
以上三個是從“過勞死”的成因上表現出來的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案例。
專家認為,“過勞死”往往發生于超時間工作者、夜班多且工作時間不規律者、長時間睡眠不足者、自我期望高且容易緊張者、幾乎沒有休閑活動者、IT工作者。
現實生活中,職工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而身不由己的現象占比很大,那么當職工遭遇“過勞死”時,又該怎樣維權呢?
維權有憑據
法律人士認為,如果確有證據證明,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為工作原因死亡,已構成工傷,家屬可以要求給予工傷賠償。
如果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之規定,應當視同工傷。
如果只是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家屬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勞動保險條例》第14條中的相關規定處理:“工人與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喪葬補助費,其數額為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一個月。另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其本企業工齡的長短,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數額為死者本人工資三個月至十二個月……”
相關法律鏈接
《勞動法》第36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勞動法》第38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勞動法》第41條: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勞動法》第90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律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以罰款。
《刑法》第244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管理法規,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強迫職工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