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7至10級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推薦的工傷后單位的責任不可逃避相關文章,希望能幫到大家,更多精彩內容可瀏覽(yjbys.com/hr)。
李某是某公司供銷員,與公司簽訂了期限為2000年2月1日~2001年1月31日的勞動合同,但公司未按規定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招收錄用職工的備案手續。
2000年10月李某在出差返回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致頭部、眼部重傷,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為因工負傷,當地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7級傷殘。
2004年9月,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
一、公司應支付李某2000年11月~2004年9月期間的工傷津貼、生活費、傷殘等級鑒定費。
二、公司應自2004年10月起安排李某適當工作,否則應當支付李某生活費,標準為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三、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依法簽訂勞動合同。
四、雙方當事人應當依法辦理2001年5月~2004年9月期間的社會保險。
2004年11月,雙方當事人簽訂一份《合同終止書》,約定正式解除勞動關系,終止勞動合同,該協議未涉及終止勞動合同后李某的工傷待遇處理問題。
李某認為公司違反了《勞動法》和相關法規的規定,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并將自己的檔案資料移交失業保險管理部門。公司不同意李某的要求。雙方當事人因工傷待遇問題再次發生糾紛,協商不成,李某于2004年11月再次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過審理,依法支持了李某的申訴請求,作出裁決:一、公司按照當地上年度城鎮職工年平均工資標準,支付李某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二、公司應為李某補辦檔案材料并向勞動保障部門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移交。
熊春景 律師 評析: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是正確的。
1.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安徽省政府169號令)的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7至10級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本案中,李某系因工負傷致7級傷殘,事實清楚,在勞動關系終止時,李某作為勞動者主張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應當獲得支持。
2.公司主張李某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應當向交通肇事者要求賠償,缺乏法律依據。
3.公司主張雙方當事人于2001年10月份以后即已經不存在勞動關系,缺乏事實依據。
4.公司稱李某“口頭承諾不再要求其他待遇”,由于李某否認進行了口頭承諾,且公司無證據證明李某進行口頭承諾的事實,故公司的該抗辯理由不能成立。
5.用人單位在招收錄用勞動者后,應當按規定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招收錄用職工的備案手續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原國家勞動部、檔案局《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如勞動者無檔案轉入,用人單位應以此兩種材料作為勞動者的檔案保管,在勞動關系解除或終止時,將勞動者的檔案材料向失業保險管理部門移交以保證勞動者依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