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第四款規定,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據此, 公司也應擔責。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推薦的相關文章,希望能幫到大家,更多精彩內容可瀏覽(yjbys.com/hr)。
實際上,繳了工傷保險,如果出現工傷,單位仍有責任要擔,其中,較為常見的有以下三種情況。由此可見,工傷保險并非單位逃責的“保護傘”。
怠于申請工傷認定要擔責
陸某與一家公司簽訂了一份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前不久,陸某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嚴重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陸某不承擔事故責任。公司認為其已為陸某辦理工傷保險,基于工傷產生的賠償事宜應由陸某自己去辦,故一直沒有為他申請工傷認定。陸某只好在時隔三個月后自己申請,并被確定為工傷、勞動功能障礙四級。當陸某要求公司承擔申請鑒定費用、給予遲延申請期間的工傷待遇時,卻被公司拒絕。
評析: 公司應當賠償陸某的上述費用。一方面,為陸某申請工傷認定是公司的法定義務!豆kU條例》第17條第一款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即公司除了辦理工傷保險之外,還有申請工傷認定之責。另一方面,《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第四款規定,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據此, 公司也應擔責。
雇童工出工傷賠償還受罰
今年2月5日,正在為缺人手而著急的個體工商戶李某,見年僅15歲的小梁未去學校報到,遂讓其到自己店里切割鋼筋。之后,李某通過弄虛作假為小梁辦理了工傷保險。2月17日晚,小梁因較勞累過度,在工作時打起了瞌睡,以至于不慎被切割機切斷左手。有關部門在查明真相后,拒絕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對小梁給予工傷待遇。而李某認為,其已經盡了辦理工傷保險的法定義務,小梁無法從中獲取相應費用,那是小梁自己的事。
評析:李某必須承擔賠償責任。《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死亡的,由該單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即任何單位均不得借口辦理工傷保險,規避非法用工的責任。此外,根據相關法律,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相應處罰。
傷殘就業補助金不能少給 今年1月1日,葛某與一家公司簽訂了一份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前不久,正在上班的葛某被突然脫落的電風扇砸傷,花去醫療費用3萬余元并落下六級傷殘。
近日,葛某被認定為工傷,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獲取了相應費用。隨后,葛某因難于勝任原有工作而主動要求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認為,葛某治療期間并未參加公司任何生產經營活動,也未為公司創造任何經濟效益,且其損失已通過工傷保險得到彌補,故拒絕給予任何補償。
評析:公司的做法是錯誤的。
一方面,《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第一款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即葛某雖未上班也未產生效益,但公司仍須支付工資。
另一方面,《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第(二)項規定,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故即使葛某主動辭職,公司也應給予上述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