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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用人單位和實習生之間的法律關系

        發布時間:2017-07-16 編輯:唐露

          對于實習生與用人單位是否建立勞動關系,理論和實物界目前爭議很大,尚無定論。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推薦的用人單位和實習生之間的法律關系相關文章,希望能幫到大家,更多精彩內容可瀏覽(yjbys.com/hr)。、

        用人單位和實習生之間的法律關系

          一、實習的分類

          1、教學實習

          教學實習是教學活動在實踐領域的延伸。實踐中,教學實習有以下兩種存在方式:第一種是學生在學校統一組織安排下在學校內部的實踐部門或者校外用人單位進行實習;第二種是學生自行聯系實習單位進行實習,實習完畢后由用人單位出具實習證明,提交學校以獲得學分。

          2、帶薪實習

          帶薪實習是指在校生在教學計劃之外自行聯系用人單位進行的實習活動,并通過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來獲取一定的報酬,即我們常說的“勤工儉學”。

          3、就業實習

          就業實習是指在校生以就業為目的,在符合用人單位招錄條件的前提下,進入用人單位進行實習。鑒于就業實習在校生和用人單位的目的,就業實習一般發生在學生畢業前期,并且,就業實習期間,實習生的管理及薪酬都類似于用人單位的普通員工。

          二、教學實習與帶薪實習實習生與用人單位的法律關系

          對于實習生與用人單位是否建立勞動關系,理論和實物界目前爭議很大,尚無定論。根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之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同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議紀要(二)》第23條規定,在校生在用人單位進行實習,應當根據具體事實情況進行判斷,對完成學校的社會實習安排或從事社會實踐活動的實習,不認定勞動關系。但用人單位與在校生之間名為實習,實為勞動關系的除外。據此,筆者個人認為教學實習和帶薪學習兩種實習方式實習生與用人單位不構成勞動關系,因為實習是一個繼續學習的過程,是課堂教學的延伸,因此,實習狀態下的學生不是勞動者。

          三、用人單位與即將畢業的大專院校在校生之間的法律關系

          對于用人單位與即將畢業的大專院校在校生之間的法律關系實踐中存在以下兩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

          學校發給畢業生雙向選擇就業表,說明已依法確認了即將畢業的在校生具備了畢業生資格,已不是在校生。且我國的法律規定沒有明確禁止在校大學生就業,其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應當認定有效。

          第二種觀點

          即將畢業的大專院校學生仍需接受所在學校的管理,完成學校交給的學習認為,與社會上其他求職者存在差別,并不具備勞動主體資格。

          筆者認同第一種觀點。用人單位在與即將畢業的大專院校學生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對大學生的身份有全面的了解,知曉其已完成學業、可以正常上班、但尚未畢業等情形,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勞動合同過程中意思表示真實、明確、無欺詐、威脅等情形,且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勞動報酬等權利義務不違反法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亦不存在顯失公平的情形,該勞動合同合法有效,應當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綜上,用人單位與實習生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不能一概而論,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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