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國家,關于交通事故導致的工傷,是最為常見的一種重合,是否可以得到雙重賠償,國家沒有統一的法律來規定。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推薦的工傷和交通事故的區別相關文章,希望能幫到大家,更多精彩內容可瀏覽(yjbys.com/hr)。
在日常生活中,經常會遇到工傷咨詢者提到工傷賠償有沒有精神損害賠償即精神撫慰金?工傷二次手術費由誰來出?工傷傷殘等級為什么經常與交通事故傷殘鑒定等級結果不一樣?工傷和其他人身損害賠償發生重合,能獲得雙賠嗎?1-4級工傷傷殘等級能夠一次性賠償解決嗎?一系列問題。為此,筆者對以上情況加以區別,以幫助工傷者及其家屬更加準確和深入理解國家關于工傷賠償的相關法律規定,更好地運用法律作出正確的選擇、取舍和判斷,最終達到依法維護好自身權益的目的。
一次性賠償的區別
在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除了后續治療費之外,一般都是一次性解決賠償問題。而在工傷賠償中,除了5-10級傷殘可以一次性解決賠償外,1-4級傷殘一般法律不允許一次性賠償解決,因為1-4級傷殘一次性解決往往不利于傷者的后半生生活。通常,如果一名工傷者如果25歲、4級傷殘的話,如果按月領取傷殘津貼,若在北京一般都有一百萬元以上的總額累計。如果1-3級還有護理費的話,按月領取傷殘津貼和護理費總額累計可達數百萬元之巨。所以,1-4級傷殘,國家法律一般不支持一次性賠償解決,因為傷者吃虧太大了。目前,在我國有的省、市和自治區地方性法規或規章規定了1-4級可以一次性解決(如北京、天津等),但賠償額真的是杯水車薪,建議傷者及其家屬最好不要采取這種方式,還是按月賠償有保障。2011年7月1日,《社會保險法》生效了,1-4級傷者的后半生將會更加有保障了:第四十一條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關于賠償款由誰支付和法律適用的區別
在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一般賠償款都是由侵權人或加害人本人來承擔,國家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一般人身損害賠償適用的是諸如《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屬于一般民事法律范疇。而在工傷賠償中,很多項目都是由國家工傷保險基金來支付,例如喪葬費、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工傷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只有少部分款項由用人單位來支付,例如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5-6級的傷殘津貼、停工留薪期工資等。工傷賠償適用的是《工傷保險條例》及地方性工傷賠償法規或規章,屬于勞動法律范疇。
關于5-10級傷殘解除合同后后續治療費由誰承擔的區別
在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后續治療費由侵權人或加害人來承擔沒有任何異議。而在工傷賠償中,5-10級傷殘的傷者,在解除勞動關系后,二次手術費等后續治療費一般都由傷者自己來承擔。一般在解除勞動關系后,工傷職工就和原單位不存在任何關系了,工傷二次手術費(一般為取內固定物鋼板費用)由工傷者自己出。因為在解除勞動關系時,法律規定了工傷者可以要求單位賠償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其中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里面就包括了后續治療費,而后續治療費里面就包括了二次手術費用。如在四川,九級工傷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賠償有6個月的當地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即6個月*3000元=18000元,這筆補助做第二次手術取鋼板一般是沒有問題的。那工傷職工如何才能讓二次手術費由單位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自己又能得到賠償呢?那就有兩個辦法:1、暫時不解除勞動合同,等做完二次手術再解除勞動合同,這樣二次手術費用就由單位出了,自己解除勞動合同還能得到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2、和單位協商預付了二次手術費才解除勞動合同,要不就不解除勞動關系。
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區別
在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一般只要存在傷殘等級就會有精神撫慰金的賠償,一般各地掌握在一個傷殘等級為2000元-5000元的賠償標準。而工傷賠償沒有精神撫慰金一說,如果在工傷賠償中,傷者及其家屬一方在勞動仲裁或訴訟中提出精神撫慰金,則沒有任何法律上的依據,一般不會得到仲裁或法院的支持。當然,如果傷者及其家屬在與單位談判、協商過程中提出精神撫慰金,這個可以和單位商量,但如果單位不同意此項要求,則不能強加于人、強人所難,畢竟該項要求目前尚無任何法律上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