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導語:關于女職工勞動保護與禁忌,企業的HR了解哪些?下面是小編收集的最全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與禁忌,歡迎大家閱讀!
【女職工基本勞動保護】
根據《憲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等法律、法規和政策,對女職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男女同工同酬。凡男女職工從事同樣的工作時,享有領取同等勞動報酬的權利!稇椃ā芬幎ǎ簢冶Wo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秼D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2)男女就業平等,企業招工時不得歧視婦女。《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各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除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凡適合婦女從事勞動的單位,不得拒絕招收女職工。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3)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高勞動強度的勞動。《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任何單位均應根據婦女的特點,依法保護婦女在工作和勞動時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作和勞動。根據《勞動法》和《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規定。
(4)女職工“四期”保護。女性生理機能決定了女職工有月經、懷孕、生育、哺乳等生理變化,導致女職工在勞動作業能力上發生一定變化,需要特別的保護。所以《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對“四期”女職工的勞動禁忌進行了詳細規定。
(4)對女職工勞動保護設施的規定。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
(5)解雇保護。根據《勞動合同法》四十二條、四十五條規定,如果不存在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的,處于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也沒有主動提出辭職或者提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就不得辭退女職工或者與其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如果女職工在“三期”期間,勞動合同到期,需延長到“三期”結束為止方可終止勞動合同。
【女職工禁忌從事勞動范圍】
為保護女職工身心及子女的正常發育和成長,我國有關勞動法律、法規對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做了限定。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附錄《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以下勞動:
(1)礦山井下作業;
(2)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3)每小時負重6次以上、每次負重超過20公斤的作業,或者間斷負重、每次負重超過25公斤的作業。
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三條,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勞動、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0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女職工經期勞動保護及禁忌】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附錄,女職工在月經期間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包括:
(1)冷水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冷水作業;
(2)低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低溫作業;
(3)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4)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高處作業。
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用人單位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或者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0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女職工孕期勞動保護及禁忌】
一、孕期勞動禁忌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附錄,女職工在懷孕期間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包括:
(1)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
(2)從事抗癌藥物、己烯雌酚生產,接觸麻醉劑氣體等的作業;
(3)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質的操作,核事故與放射事故的應急處置;
(4)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高處作業;
(5)冷水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冷水作業;
(6)低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低溫作業;
(7)高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8)噪聲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9)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10)在密閉空間、高壓室作業或者潛水作業,伴有強烈振動的作業,或者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
二、孕期勞動保護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至六條:
(1)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2)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3)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4)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懷孕期間,可不可以調整懷孕女職工的工作崗位呢?調整懷孕女職工工作崗位有兩種情況:(1)必須調整的情形,即如果女職工懷孕前從事的工作屬于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懷孕后必須調離原工作崗位,改為從事不屬于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2)可以調整的情形,即雖然女職工孕期從事的工作不屬于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但如果懷孕女職工本人感到不能適應孕前工作,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調整懷孕女職工工作崗位,能否調整其工資待遇?普遍認為是不可以。因為調整其崗位,起因是女職工懷孕,根據上述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所以,盡管調整后的工作崗位的工資標準不一樣,也不能降低原有工資標準。
【女職工產假、流產假】
一、婚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規定的98天產假,已由各地的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修正。
婚假、產假、陪產假/護理假:截至目前,各地婚假、產假、陪產假/護理假的最新天數,具體可見下表:根據《婚姻法》以及各地《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
省份 |
婚假 |
產假 |
陪產假/護理假 |
河北 |
18天 |
158天 |
15天 |
遼寧 |
10天 |
158天 |
15天 |
北京 |
10天 |
128天到7個月 |
15天 |
天津 |
3天 |
128天 |
7天 |
山東 |
3天 |
158天 |
7天 |
上海 |
10天 |
128天 |
10天 |
浙江 |
3天 |
128天 |
15天 |
安徽 |
3天 |
158天 |
10天(異地生活20天) |
江西 |
3天 |
158天 |
15天 |
福建 |
15天 |
158天到180天 |
15天 |
廣東 |
3天 |
128天 |
15天 |
廣西 |
3天 |
148天 |
25天 |
湖北 |
3天 |
128天 |
15天 |
山西 |
30天 |
158天 |
15天 |
寧夏 |
3天 |
158天 |
25天 |
四川 |
3天 |
158天 |
20天 |
遼寧 |
10天 |
158天 |
15天 |
青海 |
15天 |
158天 |
15天 |
黑龍江 |
15天(婚檢加10天) |
180天 |
15天 |
婚假、產假、陪產假/護理假期間工資待遇:工資照發。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二、流產假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哺乳期勞動保護及禁忌】
一、勞動禁忌范圍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附錄,女職工在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包括:
(1)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第一項、第三項、第九項;
(2)作業場所空氣中錳、氟、溴、甲醇、有機磷化合物、有機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
二、哺乳期勞動保護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至十條,女職工哺乳期享有如下權利:
(1)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2)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3)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