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頒布已快八年,勞動糾紛每年都在不斷攀升,源于法律知識的普及,大家的維權意識越來越強,勞動糾紛從之前表層問題逐步深入,很多法律原本是可以在庭前和解的。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HR工具相關文章,希望能幫到大家,更多內容請瀏覽(yjbys.com/hr)。
黃山入職北京A公司8年,現任某事業部副總經理崗位,平均月工資72000元,隨著社會競爭壓力越來越大,A公司決定轉型,于是黃山所在的部門不得不解散,公司提出與黃山解除勞動關系,黃山不同意,并認為公司是非法解除勞動關系,并要求公司賠償,公司認為并未非法解除勞動關系,公司最多只能給予補償的標準補償。后雙方達成了補償協議,但又因扣稅問題雙方各執一詞。
平等和解是原則
《勞動合同法》頒布已快八年,勞動糾紛每年都在不斷攀升,源于法律知識的普及,大家的維權意識越來越強,勞動糾紛從之前表層問題逐步深入,很多法律原本是可以在庭前和解的,一方面是一方做得過火,對方下不了臺,為了一口氣而堅持訴訟,另一方面企業強勢或是認為有個好律師等于勝訴,員工對法律一知半解,認為企業違法就可以拿到賠償,最終雙方都不一定得到滿意的結果。
勞動合同源自于合同,是合同中一類較為特殊的規定,其建立的原則就是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符合原則上的解除就不會訴諸于法律。所以案例中達成和解是我們希望看到的。
如何補償
案例中黃河與A公司最終達成和解,公司同意給予補償,那么如何補充,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條文附后﹚規定,可知黃河工作8年應補償:8*6463*3=155112,這里需要明確的是黃河的月工資超出北京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所以不采用黃河平均月工資核算。
補償如何扣稅
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條文附后﹚中規定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北京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77560元,那也就是說征稅起點是232680元,很顯然黃河的補償沒有達到起征點,所以案例中黃河的補償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如賠償如何扣稅
那么如果企業與黃河按賠償標準進行核算是否需要繳稅了,首先依據《勞動合同法》八十七條之規定﹙條文附后﹚,企業需要支付黃河賠償金為8*6463*3*2=310244,很顯然超過我們在上面分析的起征點232680元,那么黃河賠償金310244-232680=77564部分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77564如何繳稅,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
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條文附后﹚可知77564/8=9695.5這部分需按個人所得稅進行繳納。
關于N的幾種說法
在賠償和補償中,我們經常會涉及要這樣幾個概念n、n+1、2n、2n+1當然在實踐操作中,人性滿滿的企業希望多多給員工補償不再此分析之列。
首先說2n+1,這種核算方式并沒有法律依據,即使員工以此提起訴訟原則都不會被支持;n與n+1的區別在于一個代通知金,依據為《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條文附后﹚,同時請朋友們特別注意代通知金只適用于本條,主要就是針對那種我下一分鐘就不想看到你的情況;2n主要是針對企業違法解除勞動關系之后產生的法律成本,依據為《勞動合同法》八十七條規定。
法律條文
一、《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
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四、《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考慮到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于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五、《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六、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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