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實戰案例解析:單位未繳社保,職工能否要求用現金補償?
案情簡介:2010年7月,L被某物業公司聘為中控員。2012年10月,L離職。后來,L找到新工作,新單位為其辦理社保手續時,發現L前兩年的社保一直斷檔。于是,L來到所在區總工會勞動爭議調解中心申請維權,要求原單位按應繳社保費數額進行現金補償,請問L要求是否合理?
參考答案:工會調解員告訴L,為職工繳納社保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物業公司未為他繳納是違法行為,但不能用現金補償給他,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保費的,由社保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并且可從其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進行劃撥。因此,L應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和舉報,由他們監督原單位為其足額補繳社保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