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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打工還違法嗎?
王某,國內某名校畢業后前往英國倫敦經濟學院深造。畢業回國后在位于北京海淀區的某網絡公司擔任首席執行官,月薪九萬,一直未簽訂勞動合同。工作五個月后,與公司大股東發生沖突,憤而辭職。辭職后公司拒絕發放最后一個月工資。王某于是向海淀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拖欠的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等等共計五十余萬元。
仲裁過程中,網絡公司承認王某在本公司工作,也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同時提出王某系英國籍人士,在中國就業未辦理就業許可,故屬于違法就業,其主張不應得到支持。網絡公司提交了王某報銷的機票復印件,上面的購票人顯示的是王某的拼音,說明王某是以外國人的身份購買的。王某否認機票復印件的真實性,拿出自己的中國護照,聲稱自己一直是中國人。后仲裁裁決支持了王某的大部分請求,裁決公司應賠付王某四十余萬元。
公司繼續委托律師向海淀區法院起訴,同時申請法院調取王某的出入境記錄。法院批準了該申請,前往公安部調取了王某的出入境記錄。記錄表明,王某多次以英國公民的身份出入境。據此,法院認定王某已經加入英國國籍,同時喪失了中國國籍。原來,王某在留學期間加入了英國國籍,但他并未向國內有關部門申請注銷中國國籍,因此一直還保留有中國護照。
法庭最后認定王某系英國公民,且系非法就業,不享受勞動法上的權利義務,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經濟補償金均不予支持。但對公司拖欠王某的工資九萬元,海淀區法院認為應予支付。至于違法就業行為是否應受到行政處罰,法院認為不在職權范圍之內,不予置評。
在本案中,大家會看到導致一個悖論:在本案中,用人單位一方竭力想證明自己的用工是違法的,從而免除雙倍工資、經濟補償金的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對于用人單位而言,違法用工比合法用工成本更低。用人單位完全有可能明知是外國人,明知其應該辦理就業許可,但卻就是不辦,這樣責任反而輕一些。
這是立法的缺陷。然而,在法律修改之前,法院的這個判決是完全合法的。
通過這個案件,我們來討論下列問題:
一般而言,為某個單位打工也好,為某個人工作也好,即使雙方不建立勞動關系,也并不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