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并未對競業限制補償金最低標準以及違約金最高標準作出明文規定,只要是合同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即有效。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推薦的相關文章,希望能幫到大家,更多精彩內容可瀏覽(yjbys.com/hr)。
曾在一家培訓機構任職的李某,與公司方簽下競業限制合同,承諾若是離職一年之內不得在同業圈內再就職。4年后他跳槽進入另一家教育公司上班,原東家以其在競爭對手處工作需支付違約金為由將他告上法庭。記者昨悉,這名跳槽者被硚口區法院一審判賠10萬元違約金,而他表示不服已提出上訴。
入職簽下競業限制合同
28歲的男青年李某,于2009年9月1日應聘到武漢一家培訓學校,從事數學教學。校方當時與他簽訂了《合同》以及《保密與競業限制合同》,約定:李某在任職期間及離職后的12個月內將不會(亦不允許其本人擁有權益的公司等)在對申請人業務構成競爭的任何第三人(含公司、合伙企業或其他組織以及自然人)處接受或者取得職位,或向第三人提供咨詢或者其他協助,若違反協議約定,應賠償校方人民幣不低于10萬元。
從事奧數培優的李某有教學經驗,深得學生喜愛。去年3月14日,在該學校工作4年的李某,突然向校方遞交辭職申請,聲明是因工作時差之故。校方表示理解,并于4月15日為其辦理離職手續。
跳槽到了另一培訓機構
去年5月,校方按《保密與競業限制合同》約定給李某轉匯競業限制補償金時,因李某未提供開戶行名稱而未能匯款。此后,校方通過電話聯系以及發律師函,李某均表現得不太熱心。蹊蹺之余,校方從武漢市社保中心得知,已有另一家教育培訓公司在為李某繳納社保。校方登錄該培訓公司網站,發現李某辭職后即在該公司任職。
去年7月,校方查詢到開戶行后,向李某賬戶打入5-7月份共計三個月1314元的競業限制補償金。兩個月后,校方將李某告上法庭,訴其違反《保密與競業限制合同》,在該校競爭對手、從事同行業的該教育公司任教,要求其支付違約金10萬元。
法庭上,李某感到委屈。他辯稱,用人單位濫用權力限制勞動者,該競業限制合同應視為無效合同。此外,合同約定的競業限制補償金低于武漢市最低工資標準,而違約金則定得太高,合同顯失公平,要求解除競業限制合同。
一審判決跳槽人賠10萬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的《保密與競業限制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該教育公司與原告性質相似且都屬于在同一城市的教育培訓機構,與原告構成了競爭關系。李某的行為已明顯違反了雙方所簽約定,對此,李某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遂判決原培訓學校和李某所簽合同有效,李某須向原培訓學校支付違約金10萬元。
昨日,主審法官表示,法律并未對競業限制補償金最低標準以及違約金最高標準作出明文規定,只要是合同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即有效。目前該案盡管仍在上一級法院審理中,但案件出現還是給就業者作出了提醒,是否簽訂、如何簽訂競業限制合同要認真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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