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tt id="5hhch"><source id="5hhch"></source></tt>
    1. <xmp id="5hhch"></xmp>

  2. <xmp id="5hhch"><rt id="5hhch"></rt></xmp>

    <rp id="5hhch"></rp>
        <dfn id="5hhch"></dfn>

      1. 保險告知義務的論文

        時間:2024-07-10 00:37:32 其他類論文 我要投稿

        關于保險告知義務的論文

          一、保險告知義務理論

        關于保險告知義務的論文

          我國《保險法》第16 條第1 款規定: “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并且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彼痉ń忉尪( 新出)第五條的規定是“保險合同訂立時,投保人明知的與標的相關的情況或與被保險人相關的情況都屬于保險法第16 條第1 款規定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的內容”。合同法中對最大誠信原則體現的最為透徹的一個制度就是告知義務制度。

          關于保險標的事實,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應當在保險合同訂立之時向保險人做出如實陳述,此即為告知!坝喠⑵跫s時”,也就是雙方完成告知義務時。假如要保人故意藏匿或提供不真實的信息或人為的遺漏相關重要信息,就可能讓保險人降低對所應承受的風險的預測,保險人可解除合同,危險發生后也是一樣,這就是告知義務。最大誠信原則的一個最重要的體現即為告知義務。

          保險告知義務也叫做“先契約義務”,雙方基于誠實信用原則,在要約生效后到合同生效前的締約過程中,所應該承擔告知、協力、保密等合同附屬義務。

          將告知義務定性為先合同義務,我們賦予它重要的意義,尤其對于在立法上明確告知義務的履行期間來講。與此同時,我們知道合同開始履行后,會存在一些不可控的風險或危險,因而也需要我們肩負通知義務; 當事故發生的時候也需要我們肩負及時通知的義務。保險告知義務則很好的將這兩者區分開來。

          二、關于我國保險法告知義務的幾點看法

          ( 一) 告知義務人

          我們根據《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可以看到,告知義務的主體確定的是投保人,而海商法中規定保險人為告知義務人,因為投保人為訂立合同的相對人,所以筆者認為告知義務的主體應當為投保人。但是,誠信原則內在要求提出我們相關的法律法規也需要充分的對一些保險主體不確定的進行規定,對于投保人也肩負著一定的告知義務。因而保險契約是最大誠意的契約規定,這也符合保險合同的題中之義,如果從這點來要求,那么被保險人也需承擔部分的說明義務,以方便保險人更加明確需要承擔的相關保險費用。

          ( 二) 告知義務的相對人

          告知義務的相對人是保險人或者代理人( 業務員、醫師等) 。在人壽保險或健康保險中,保險人估計危險的參照是體檢醫生的報告,并且該醫生應該是保險人親自指定。我國的《保險法》沒有對這種事做出規定,義務人是否可以不告知。以平衡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筆者持肯定觀點,因為這時在法律上,體檢醫生就是保險人的代理人,保險人所知道和應當知道的事項,都由于體檢醫生的介入而擴大了。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的身體是什么情況,應該由他們自己告知醫生,在投保過程中如果對于自身身體健康情況進行隱瞞或者不明確自身健康狀況,就會使得相關信息的不對稱。為了杜絕此類情形的出現,保險人可以指定專業醫生提供全面的體檢報告,從此醫生和保險人緊密相連,醫生所知的保險人身體情況也是保險人所已知的,或者醫生根據自身專業知識得知的或者應知的也為保險人知悉或者應知的,同時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于這些事項也不再負有告知義務。

          三、關于完善我國保險法告知義務的建議

          ( 一) 應當明確確立告知義務的內容

          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承保和承保條件的重要事實,就算得上是告知義務的主要內容。現行的保險法不僅容易產生各種重大的誤解,而且沒有意義。在保險誕生和不斷發展的過程中,也有不要求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告知的地區,比如說: 英國的海上保險其規定了在如下4 種情況下可以不用告知,即: ①發生了使風險減少的情形,則該情形不用告知。②保險人或者保險人所在行業存在的一些情況是眾所都知的。③保險人沒有要求告知。④被保險人不需要告知的事項,一般是由于明示或者默示的條款。對于以上方面的內容,我國的《保險法》沒有進行規定。雖然從保險法的規定來看,這些事實一般是不需要進行告知的,但是為了避免糾紛,也應當明文作出規定。另外還存在1 種情況,那就是在訂立保險合同的時候被保險人隱瞞或者沒如實告知的一些情況,當事故發生的時候,這種事項又剛好消失了,那么算不算沒有履行告知義務? 保險人可不可以以此來解除合同呢。一般來說,是不能的,因為被保險人沒有告知的事項在事故發生時已經沒有了,所以也不會對保險人的承保決定和要用什么費率承保有影響。但是我國法律沒有對此做出規定,所以在現實中,還是有大量糾紛的存在。

          ( 二) 應有除斥期間限制

          保險法第16 條規定了投保人違反告知義務,且告知義務的內容足以影響保險人是否同意承;蛘咭院畏N條件承保的情況下,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佼敱kU人知道有可以解除保險合同的原因后,對于投保人來說是很重要的是保險人什么時候做出選擇,是立即選擇還是有時間延遲,如果保險人拖拉太長時間,另行投保就不太可能了,或者在另行投保時要接受對其極為不利的條件。

         、谔热舯kU人明明知情卻裝作不知情,尤其是在訂立保險合同的時候存在相關的義務或者情況沒有完全如實告知,加上保險事故也沒有發生,則相關的保險費就進入了被保險人的口袋; 但是一旦保險事故發生,那么保險人則必須要進行相關賠付,這時候又發現之前訂立合同的時候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沒有如實告知所知事實,要求解除合同。這時該怎么辦? 除非有證據可以證明保險人從一開始就知道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沒有如實告知,不然投保人是沒辦法的。但是這種證據的取證極為困難,而且幾乎不可能要求保險人主動承認,所以這種情況只能無能為力。故筆者認為,保險人可解除合同應該有除斥期間的限制。除斥期間的規定也是為了避免保險人利用法律關系獲得不正當的利益。

          四、結束語

          根據上述分析和論述,我們可以看出在涉及到投保人和保險人之間的相關利益平衡的時候,如實告知是我國相關法律法規關于告知義務制度的重要方面,當事人應當享有的權益和應承擔的義務之間究竟該如何分配和兼顧,是需要我們長期探索研究的,并不能一蹴而就,需要我們不斷總結實踐經驗,然后在整理匯總梳理出一個大致的普遍性原理,等運用實踐指導的時候還需要我們兼顧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原作。保險合同中規定的相關告知義務需要保險雙方更加誠懇、誠信的配合,要預防和減少相關保險糾紛的發生就需要保險合同雙方充分發揮告知義務的作用,還需要不斷加強公民的法律意識,增強對自我正當權益的保護意識,從而促進我國保險行業的健康、穩定發展。

        【保險告知義務的論文】相關文章:

        保險合同中投保人和保險人的如實告知義務02-25

        護理活動中正確履行告知義務的重要性03-29

        醫療保險論文11-19

        醫療保險論文05-25

        汽車保險論文06-11

        醫療保險論文03-04

        保險制度論文02-09

        保險學小論文:責任保險03-09

        保證保險對策管理的論文03-31

        關于網上保險研究論文03-21

        • 相關推薦
        国产高潮无套免费视频_久久九九兔免费精品6_99精品热6080YY久久_国产91久久久久久无码

        1. <tt id="5hhch"><source id="5hhch"></source></tt>
          1. <xmp id="5hhch"></xmp>

        2. <xmp id="5hhch"><rt id="5hhch"></rt></xmp>

          <rp id="5hhch"></rp>
              <dfn id="5hhch"></dfn>